驻马店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开发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试行)
开发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参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下同)且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定位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等多领域项目,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经济项目。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项目必须在开发区工商注册、依法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开发区经营期限不低于5年,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资源保障
第四条 用地保障
(一)对入住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特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二)对符合产业园产业发展的重点招商项目、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弹性方式供地,按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执行。
(三)对投资规模、辐射力、带动力、贡献率大的高新技术、科技研发等企业,设立独立法人的,经“一事一议”可以比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章招商引资企业奖励办法
第五条工业类项目奖励
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定位,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且年纳税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可享受奖励如下:
(一)新建企业奖励
1、按项目建成投产后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正式投产或建成运营一年内实际缴纳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的30%、第二年的20%和第三年的10%奖励企业,用以企业扩大再生产。
2、每年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量(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
(二)现有企业税收增量奖励
现有企业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量(参考每年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达到人民币300万元且增速在10%以上的,奖励企业增量部分的20%,用以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科技研发。
(三)租赁标准化厂房奖励
对入驻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广、科技附加值高的工业项目,需租用科技园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在企业依法纳税的情况下,经核准,可享受在3年内免租金,后2年租金减半的优惠。项目正式运营后对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正式投产或运营一年内实际缴纳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的30%、第二年的20%和第三年的10%奖励企业,用于补贴企业的装修、水电、物业等费用。
(四)融资补贴奖励
有融资需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额度当年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给予担保费率1%的奖补,及银行贷款实际发生利息50%的贴息,此两项补贴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六条外贸型企业奖励
外贸型企业,凡在开发区新备案登记注册,当年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经市商务局出具的海关数据认定后,每增加1美元奖励企业0.04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奖励上限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七条物流企业奖励
(一)物流企业奖励
1、新投资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新晋升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汽运物流奖励
1、在开发区新备案登记注册的大型汽运物流企业,年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人民币200万元财政扶持奖励,用于科技创新、技改等事项。
2、开发区现有汽运物流企业每年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达1000万元人民币且增速在10%以上的,奖励企业增量部分的20%,用于企业科技创新、技改等事项。
第八条总部经济奖励
(一)对在开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经济特征项目,根据注册资本规模和财政贡献额度,在相关乡办与企业签订的合同约定期限内进行奖励。市外企业在开发区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在开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总部经济项目标准享受扶持政策。
(二)对落地的“总部经济”项目,由乡、办提交申请,税务局审核认定后,财政局把奖励资金全额拨付给乡办,由乡办进行奖励,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和滚动发展。
第九条 金融机构奖励
(一)一次性落户奖励
1、在开发区新设立或注册地迁入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覆盖全国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办之日起半年内,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人民币3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人民币800万元。
2、国内外银行在开发区新设立分行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人民币200万元。
3、在开发区新设立的市级保险、证券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人民币50万元。
4、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投资于开发区建设不低于50%的,分别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人民币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5、对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人民币且投资于开发区建设不低于50%的,分别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人民币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
(二)营业场所补助
1、新落户开发区的省级及以上银行、保险、证券机构,购买、租赁办公场所的,分别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或 3年内房租30%的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2、国内外银行机构在开发区新设立市级分支机构(二级分行),购买、租赁办公场所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或3年内机构房租20%的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3、保险、证券机构在开发区新设立市级分支机构,购买、租赁办公场所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或3年内机构房租20%的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4、在开发区新设立或引进的省级以上范围开展金融业务资格的地方金融组织,自纳税额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年度起,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或3年内机构房租30%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以上对机构的营业场所补助,不超过其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50%。
第十条引进人才奖励
(一)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根据企业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大小,年缴纳税收形成区级财政贡献1000万元—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每人每年给予人民币10万元补贴;年缴纳税收形成区级财政贡献3000万元—8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每人每年给予人民币20万元补贴;年缴纳税收形成区级财政贡献8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人民币30万元补贴。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
(二)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引进的高技术人才,在义务教育阶段,优先保障其子女入学。
(三)加大招才引智力度,支持企业加大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
1、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对当年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人民币50万元的支持,对于企业全职引进和新当选的两院院士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市财政给予人民币100万元安家费,提供人民币5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人民币2万元岗位津贴。
2、对企业全职引进和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等国家级领军人才,市财政给予人民币60万元安家费,提供人民币2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人民币2万元岗位津贴。
3、对企业全职引进和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中原学者、省“百人计划”等省级领军人才,市财政给予人民币40万元安家费,提供人民币5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人民币1万元岗位津贴。对于企业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按特等奖人民币300万元/项、一等奖200万元/项,二等奖100万元/项标准给予奖励。
4、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按一等奖人民币150万元/项、二等奖50万元/项、三等奖20万元/项的标准,对项目主要完成人进行奖励,奖励经费中70%用于对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奖励,30%用于单位自主选题科研经费”。
5、对企业或由政府引进的海外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除享受《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驻发〔2018〕9号)规定政策外,再给予每位A类(外国高端人才)、B类(外国专业人才)人才每年分别人民币5万元、3万元的岗位津贴。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奖励
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在开发区建设和创新引领型企业。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整合科研资源建立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人民币50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对通过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人民币3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人民币5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人民币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中原学者工作站给予人民币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人民币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给予人民币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雏鹰企业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人民币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上市奖励
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给予企业300万元人民币奖励;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企业200万元人民币奖励;在科创板挂牌上市的,给予企业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
第四章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对提供有价值招商项目信息,成功引进单个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且符合主导产业的工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引荐人,在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正式投产纳税并入库后,按照财政部门确认的企业缴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其招商引资贡献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企业投产且足额上缴税收后,按企业缴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标准等额奖励给引荐人。从投产之日起,奖励时间不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对引进外资项目单个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引荐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十五条对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实验室、检测中心、科研院所等机构,被认定为省级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十六条对引进落户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大型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建成营业纳税,入库后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引进落户我区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教育、医疗、养老类项目,建成运营,入库后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十七条精神奖励
(一)对提供有价值招商项目信息,项目成功落地,符合以上经济奖励规定的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是开发区公职人员的另记个人三等功一次,优先确定其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并作为个人评先评优、优先提拔的重要依据。
(二)对为开发区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开发区党委、管委会授予“开发区招商功臣”荣誉称号,并通过开发区新闻、开发区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
第五章奖励认定、对象及兑现
第十八条奖励认定
(一)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企业(或引荐人)向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局(审核项目立项、投资强度及科技研发创新投资)、招商局(审核合同条款)、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审核项目土地征用投资及容积率)、建设交通局(审核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环保分局(审核项目环评及环保投资)、金融办(审核项目融资、银行、基金及企业上市情况)、财政局(审核项目设备投资)、税务局(审核项目缴纳税收情况)、统计局(审核项目入库)、组织部(人社局)(审核引进人才、招才引智情况)、投资公司(审核项目入驻科技园情况)、各乡办(审核总部经济、项目建设情况)等,各单位一周内收集齐项目相关资料并出具本单位审核意见,由区审计局负责请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等方式进行验收评审,出具验收评审报告(对出具的报告全权负责)。
(二)每年年终,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企业(或引荐人)奖励申请及验收评审报告,提交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兑现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对象
(一)通过各种渠道向开发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开发区与投资人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引荐到我区实现项目落户的单位或个人。引荐人可以是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引荐人必须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每个引荐项目只能出具一份委托书)和项目有关资料,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登记确认手续。
(三)1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
(四)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报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奖励兑现
(一)开发区每年集中对招商引资企业及引荐人进行奖励,由区财政统一兑现奖励,奖励资金从开发区财政列支。项目运营未满5年迁出的企业,要全额退回奖励资金(含各类补贴、补助)。
(二)获奖企业及引荐人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一)本办法所列奖励条款,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二)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享受“一事一议”奖励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奖励资金以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财政实际贡献额为限。外商投资企业按人民币进行折算。
第二十二条招商引资企业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或违约的,应按照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不予兑现奖励政策。对弄虛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得擅自转让或处置土地,如违约开发区有权按原出让价格(不计利息和任何其他费用)无条件收回该用地使用权,企业兑现的奖励资金进行追缴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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