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原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原阳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原阳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2015]97号)和《新乡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新政文[2016]17号)的精神,全面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原阳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团体组织及个人。奖励内容包括:科技重大专项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平台奖、高新技术企业奖、知识产权奖、产学研合作奖、持续发展奖。
第三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经费在县财政科学技术经费中列支。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奖励标准进行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 县政府设立县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县科技创新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科技重大专项奖
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奖励200 万元、100万元、50 万元。
第六条 科技进步奖
对新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荣获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 万元。
第七条 科技创新平台奖
(一)对于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协同创新创业中心、星创天地和科技园区,奖励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 10 万元。(二)对于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奖励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5万元。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
(一)对于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为20万元。
(二)对于新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标准为 10 万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奖
(一)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奖励标准为20万元和10万元;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ī放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于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型单位奖励标准为5万元。
(二)对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 万元、0.2万元、0.1万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在欧盟、美国、日本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每项奖励1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每项奖励5万元;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被授权的,最多只给予3次奖励。
(三)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县法人或自然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对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五)对于新审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和省主导农作物品种完成单位奖励标准为20万元和10万元。
第十条产学研合作奖
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并产生实际合作经费,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合作项目只奖励一次。
第十一条 持续发展奖
对连续两年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的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引进落地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对我县有突破性科技荣誉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授奖
第十三条 县科技创新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奖励在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期间所形成的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10月31日。第十四条同一科技创新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奖励。申报企业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包括:
(一)《原阳县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二)单位申请者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证;
(三)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认定文件、通知书;
(四)国家或省相关颁奖文件、获奖证书;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县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程序是:
(一)受理。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复印件的真实性,基本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初审。相关部门审查有疑义的复印件,审计数据的准确性,排除本县重复性奖励,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初审意见。
(三)评定。县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组提出奖励种类和奖励金额的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由县政府颁发奖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创新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技创新奖励的,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技创新奖励的,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报请其主管部门(单位)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者,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参与县科技创新奖励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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