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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2-13 10:05:10|栏目:河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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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平政〔2014〕26号)等精神,加强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经区管委会同意,决定设立示范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资金作为示范区科技专项经费的一部分,用于对我区的创新型企业、平台、机构、人才(团队)、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等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区科技局作为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坚持诚实申请、依规审查、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奖励对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辖区内科技创新人才(团队)以及在我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所有奖励以获批或授奖(名)单位文件原件为准。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只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若由多个单位或人员参与完成,只对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从2018年开始申请奖励:

(一)2018年以来取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载体);

(二)2018年以来取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体标准

(一)创新型企业方面

1.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级奖补资金标准给予1:1配套奖补。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资金。对入驻我区并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15万元奖励。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市级初审推荐的给予5万元资助。

2.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2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奖励0.5万元。

3.获批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获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资质的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

4.被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奖励30万元;被认定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奖励10万元。

5.获批国家、省级专利奖和知识产权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二)创新型人才(团队)方面

6.对通过确认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区研发取得的先进技术及成果并在我区成功转化后,按照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对认定的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励50万元。对认定的中原千人计划(中原学者、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对认定的省创新型科技团队奖励20万元。

(三)创新型平台(载体)方面

8.对新组建的市级研发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奖励2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奖励3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奖励100万元。

9.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涉企)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研发基地分别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平台、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平台、众创空间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被授予省级及以上科技园区的奖励50万元。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补。

(四)创新型机构方面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五)技术创新项目方面

13.对承担实施国家、省、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14.对享受省、市科技创新研发投入奖补的单位,按照省、市级有关文件要求给予匹配奖补资金。

15.鼓励我区企业积极与科研机构进行技术合作,当年企业与科研机构签订的技术合同经全国技术合同网认定登记并有实际成效的,给予企业20%的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6.参加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企业,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补。

17.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的企业,按照获奖等次分别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国家特等、一、二等奖分别给予资金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资金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市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资金奖励5万元、3万元。

第六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奖励项目后,向区科技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在奖励项目取得次年第一季度统一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应取消获奖单位、个人的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予以追回。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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