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郑州高新区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郑州高新区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千亿级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建设,承担好国家高新区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使命任务,落实好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质增效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章 支持对象
第一条 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在高新区持续经营且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为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以及创新创业团队等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劳资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或被严重行政处罚的,存在无营业收入、无税收缴纳、无人员社保、无固定场所等经营异常信息的,以及其他被认定为不宜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事业单位,不享受本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的,协议支持内容与本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不予支持。
第三条 享受支持的企业(项目)需配合相关部门上报科技部火炬统计报表及其他各类统计报表,部分申报须在中原中小企业成长指数服务平台同步填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引建一流企业(项目)
第四条 完善壮大产业集群。支持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项目)落户发展。优先支持以传感器为重点的物联网产业、以网络安全为重点的电子信息产业、以精密测绘为重点的北斗应用产业、以超硬材料为重点的新材料产业等四大主导产业,生命健康、类脑智能、先进计算、氢能储能等未来产业以及科技金融、文旅康养、科技服务、人才培训等现代服务产业企业(项目)。
对从郑州市域外新引进的企业(项目),按“双向约束”原则,由项目投资主体与管委会签订支持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指标、完成时间结点及具体支持内容,在完成约定指标前提下可享受协议约定的房租(购房)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借转补”、贷款贴息、引导基金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贴等方式的扶持。
第五条 产业项目房租补贴。新引进产业项目,经管委会认定后,可按照以下标准对其落户当月起连续 3 年租赁自用场地的房租进行补贴:
(一)总投资额在 1000 万元(含)—5000 万元的制造业项目或总投资额在 1000 万(含)—2000 万元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补贴面积最高 200 平方米,补贴金额累计最高 60 万元;
(二)总投资额 5000 万元(含)—1 亿元的制造业项目或总投资额在 2000 万(含)—3000 万元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补贴面积最高 1000 平方米,补贴金额累计最高 300 万元;
(三)总投资额 1 亿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或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补贴面积根据项目条件及发展前景确定。
企业(项目)的临时过渡用房,可参照执行。房租补贴采用“先交后补”形式,完成年度约定经营指标并经执行部门认定后,兑现上年度补贴。补贴金额参考首年租金额,租金价格参照周边同类型房屋租金价格。
执行部门:投资促进中心、各园区运营中心
第六条 金融机构房租补贴。对新设立并主要服务于高新区企业的各类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经管委会认定后,可按照以下标准对其落户当月起连续 3 年租赁自用场地的房租进行补贴:
(一)实缴注册资金在 1 亿元以下的,补贴面积最高 100 平方米;
(二)实缴注册资金在 1 亿元(含)—5 亿元的,补贴面积最高 300 平方米;
(三)实缴注册资金在 5 亿元(含)以上的,补贴面积最高500 平方米。
入驻高新区科技金融广场或创投大厦的,补贴比例最高为实交房租的 100%;入驻其他场地的,补贴比例最高为实交房租的30%。补贴金额参考首年租金额,租金价格参照周边同类型房屋租金价格,最高 50 元/平方米·月。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金融办)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房租补贴。对入选郑州市“郑州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围绕高新区产业布局新创办的企业(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 20%),经管委会认定后,可对其落户当月起连续 3 年租赁自用场地的房租进行定额补贴,A 类人才补贴面积最高 1000 平方米,B 类人才补贴面积最高 500 平方米,C 类人才补贴面积最高 300 平方米,D 类人才补贴面积最高 200 平方米。补贴标准最高 30 元/平方米·月。
执行部门:人力资源局、创新发展局(科技办)
第八条 海外人才创业房租补贴。鼓励海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入驻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对在基地内新创办的企业(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 20%),经管委会认定后,可对其落户当月起连续 3 年租赁的自用场地房租进行定额补贴,补贴面积最高 300 平方米,补贴标准最高 30 元/平方米·月。
执行部门:梧桐园区运营中心
第九条 青年人才创业房租补贴。对毕业 5 年内的大中专院校(含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在高新区各类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内创办企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可对其在孵化载体内实际发生的房租、物管、水电等费用给予最高 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 3 年,每年补贴最高 1 万元。该项实行总量控制,年度全区补贴资金最高 100 万元。
执行部门:人力资源局
第十条 购房补贴。对经管委会认定的企业(项目),落户年度起 3 年内购买高新投控集团及其子公司投资开发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或购买高新区内闲置办公用房或厂房,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 10%、最高 200 万元给予购房补贴,购房前已享受的房租补贴,在购房补贴中扣除。
执行部门:投资促进中心、各园区运营中心
第十一条 装修补贴。经管委会认定,确有装修(改造)必要的项目,可对其基础装修费用给予补贴,生产场地最高 500 元/平方米,办公、研发场地最高 800 元/平方米,万级以上无尘车间、实验室最高 1000 元/平方米,补贴采用“先付后补”形式,单个项目补贴最高 100 万元。对已供地项目的临时过渡性用房,不再给予补贴。
执行部门:投资促进中心、各园区运营中心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对新引进项目,在上级补贴基础上,落户当月起 3 年内经高新区统计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已享受购房补贴的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括已享受购房补贴的固定资产投资)的 5%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贴。
执行部门:投资促进中心、各园区运营中心
第十三条 对当年有计划总投资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已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的存量企业,给予 2 万元一次性补贴。
执行部门:财政金融局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奖励。对新引进的外资项目或外资增资项目,资金实际到位达到 50 万美元并已通过国家商务部业务系统平台成功上报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 5 万元奖励,到位资金每增加 50 万美元,追加 5 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 1000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商务办)、投资促进中心
第十五条 管理团队奖励。对投资总额 1 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企业),自项目(企业)注册落地并产生经营成果的首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 3 年对项目(企业)管理团队给予贡献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首年、第二年、第三年对区经济实际贡献的 5%、3%和 1%,奖励累计最高 200 万元。
执行部门:投资促进中心、各园区运营中心
第十六条 引荐贡献奖励。经创新发展局认定的投资类机构,将所投资的郑州市以外项目(企业)引入高新区并成功落户的,按照落户项目(企业)经营成果对投资类企业管理团队给予一次性贡献奖励,奖励标准为项目(企业)落地后首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经济实际贡献的 5%,奖励最高 10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金融办)、投资促进中心
第十七条 持续引进投资主体实力强、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规模扩张快、技术优势突出的重大企业(项目)项目。对新引进的郑州市外投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由项目投资主体与高新区签订支持协议,“一事一议”给予支持,按照协议约定兑现支持。
(一)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型企业、研发机构或重点产业补链延链项目。
(二)由国内外 500 强企业、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等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企业投资的项目。
(三)制造业投资总额 1 亿元及以上(2 年内投入,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30%)的项目,或现代服务业投资总额 3000万元及以上(2 年内投入,其中研发投入不低于 15%)的项目,或其他类总投资 5 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投资强度、亩均产出、经济规模高于高新区平均水平。
(四)年度纳税额在 1 亿元以上,具备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财务结算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项目。
(五)能显著提升高新区短板或能系统性提升高新区核心竞争力的项目。
执行部门:投资促进中心、创新发展局(金融办)
第三章 凝聚一流双创要素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团队集聚支持。鼓励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能够引领带动高新区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等重点产业发展或带来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创业创新团队落户。对新引进的高端创业团队项目、创业领军团队项目、创新领军团队项目,达到申报条件并通过认定的,由市、区财政按照1:1 比例,分阶段给予项目资助,高端创业团队可给予最高 2000万元项目资助,创业领军团队可给予最高 500 万元项目资助,创新领军团队可给予最高 300 万元项目资助。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科技办)
第十九条 青年人才引进支持。经教育部批准认证的国内外高校近 3 年内毕业的毕业生(海外留学人才放宽至毕业 6 年内),与高新区内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不少于 3 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保且在郑州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满3 个月,在郑州市区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凭备案房屋租赁合同,按以下标准给予租房补贴: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每月最高 1200 元,35 岁以下硕士毕业生每月最高 800 元,“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毕业生每月最高 500元,补贴期最长 3 年。
执行部门:国土规划住建局
第二十条 企业家专项支持。设立专项预算,支持有培训资质及较强实力的单位与高新区管委会联合举办总裁班、高级研修班等培训活动。对计划举办的各类研修班,参训人数超过 50 人(含)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 30%给予每班最高 15 万元补贴。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工信办)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础人才专项支持。鼓励重点企业或“四上”企业围绕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需要,与各类高校(院系)联建人才实训基地,以产教结合的方式,培养产业基础人才。根据基地培养人才的规模及成效给予补贴,补贴不超过项目建设所需设备、设施购置实际支出的 30%,单个基地最高 30 万元。鼓励驻区科研院所、孵化器、众创空间、职业培训机构等平台载体开展各类人才培训活动,经认定后授予平台载体“高新区人才培养基地”称号并给予最高 10 万元补贴。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并已享受相关奖补的,不再重复享受。
执行部门:人力资源局
第二十二条 创办“郑州高新区企业家大学堂”,对外嫁接世界一流、国内顶尖的办学资源,对内整合高新区现有创新资源及国际资源,开展系列教学活动,打造一流企业家人才队伍。
执行部门:创新协同中心
第二十三条 对经认定的瞪羚或独角兽企业(含潜在瞪羚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规上企业、上市公司(含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金融投资机构及新引进重点项目(企业)等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40 万元以上的各类人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其个人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所得对区经济实际贡献的80%,每人每年补贴最高 20 万元,每家企业最多 10 人。
执行部门:人力资源局
第二十四条 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在高新区新开户交易的个人,参照其出售股份对区经济实际贡献的 80%给予补贴;对持有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个人,其股权转让收益或股东分红收益单月缴纳税收 300 万元以上的(按单月实际入库计算,不同月份不累计),参照其当月对区经济实际贡献的 80%予以补贴。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金融办)
第二十五条 创新平台认定支持。对嵩山实验室、神农种业实验室、黄河实验室等省实验室在高新区布局建设重大基础研发平台、开展产学研结合、汇聚高层次人才等专题研究给予支持。支持企事业单位整合科研资源,承担各类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建设任务。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对企业新获批的各类省级研发平台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二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按照《郑州市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郑政办〔2021〕45 号),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动态评估,评估结果与支持力度挂钩,引导高新区内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经遴选被认定为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根据省财政认定奖励金额给予 50%配套奖励,奖励最高20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科技办)
第二十七条 对各类新认定创新创业载体,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以下标准奖励:
(一)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
(二)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最高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三)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最高10 万元、5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科技办)
第二十八条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工信办)
第二十九条 孵化载体成效奖励。支持市级以上孵化载体对在孵企业进行分类培育,每新成功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给予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最高 2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科技办)
第四章 创设一流创新制度
第三十条 科技创新专业服务补贴。每年发放额度不超过5000 万元创新券,按支持项目分为创新创业券和专项服务券。创新创业券用于支持瞪羚独角兽培育企业、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孵市级以上创新载体的创客团队向入库服务机构购买已登记的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专项服务券用于规上企业提升企业竞争力而向服务机构购买的管理咨询等服务。兑付比例均为购买服务实际发生额的 40%。
执行部门:创新协同中心、投资促进中心、创新发展局
第三十一条 创新创业券。按申请企业类别和上年度营收规模,创新券申领设置不同的额度。
(一)瞪羚独角兽培育企业:独角兽培育范围企业每年最高申领 50 万元;(潜在)瞪羚企业每年最高申领 20 万元。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最高申领 15 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含)至5000 万元,最高申领 10 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 3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最高申领 8 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 10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最高申领 5 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最高申领 2 万元。
(三)创客团队每年申领额度最高 2 万元。企业和创客团队应当在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使用创新券,逾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
执行部门:创新协同中心、创新发展局
第三十二条 专项服务券。专项服务券适用于经管委会认可的相关重点产业、重要领域的特定用途服务,具体细则通过高新区管委会与项目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另行约定。
执行部门:投资促进中心、创新发展局
第三十三条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及科研院所,按照省科技厅国家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给予 50%配套支持,单个专项(项目)最高奖励 20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科技办)
第三十四条 对省级“揭榜挂帅”科技项目立项单位,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上级财政支持金额,给予 50%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10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科技办)
第三十五条 技术合同登记补贴。对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的企业及科研院所,其年度技术合同登记总额超过 1 亿元的,在上级支持基础上给予登记补贴,补贴标准为登记总额的 0.1‰,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 5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科技办)
第五章 融通一流产业协作
第三十六条 降低科技型企业金融业务成本。对科技型企业在科技保险、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性担保等金融业务进行补贴:
(一)对企业科技保险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 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 50 万元;
(二)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经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产业升级等用途的创新型非抵押贷款(包含补贴贷、善新贷、科创贷等)以及票据贴现等,按照不超过贷款当年元月 LPR 计算利息的 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 50 万元;
(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贷款成功的可按照不超过贷款当年元月 LPR 计算利息的 4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 50万元;
(四)对企业的融资性担保按照不超过企业当年担保业务费用的 2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 3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金融办、知识产权办)
第三十七条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支持。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款出现暂时困难的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等重点企业和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流动性周转资金,用于帮助企业缓解短期融资困难。
执行部门:郑州高新产业投资集团、创新发展局(金融办)
第三十八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贷款。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高新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银行时,将银行对高新区企业资金投放量作为重要的选择评价依据。
执行部门:财政金融局
第三十九条 融资风险补偿。在本政策发布后,与管委会合作的银行向高新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技术改造等活动的贷款,还款出现逾期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诉讼(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仲裁等措施进行追索,法定裁判机构已出具生效法律文书或已立案超过 30 天,但仍无法收回或足额收回,且该笔贷款未享受过上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对合作银行按以下标准实施差异化补偿:
(一)对向企业提供的抵押类贷款,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给予合作银行最高 30%的补偿;
(二)对向企业提供的非抵押类贷款,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给予合作银行最高 40%的补偿;
(三)对向企业提供的纯信用类(含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给予合作银行最高 50%的补偿。
单个企业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总额最高 500 万元。合作银行在获得风险补偿后又收回(或部分收回)贷款本金的,应按收回金额同比例退回补偿金。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金融办)
第四十条 对与管委会合作的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为高新区科技中小微企业提供保证保险、融资担保、信用增进等融资性增信服务(不包括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增信服务),若本金产生实际损失,对其实际损失本金给予最高 30%的风险补偿,单个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的年度补偿总额最高 10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金融办)
第四十一条 支持金融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鼓励金融中介机构为高新区内企业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资本融通服务。对年度促成高新区内企业融资总额超过 1000 万元(含)的,按照其实际促成融资额的 1%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最高 2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金融办)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贡献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并经高新区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银保证、基金、创投等金融机构(含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持股平台,自产生经营成果年度起连续五年,按照不超过其对区经济实际贡献的 30%进行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 10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金融办)
第四十三条 支持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
(一)并购奖励。鼓励传感器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境内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对传感器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其获取的传感器新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在高新区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进行奖励,单项并购最高奖励 500 万元,同时新建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其他条款。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工信办)
(二)研发补助。鼓励传感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智能传感器材料、器件、终端等产品环节实现新突破。对取得市级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补助的传感器企业,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给予 30%的配套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 10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科技办)
第四十四条 支持网络安全产业发展
(一)产品认证补助。对网络安全企业新开发的,获得国家级单位检测认证并颁发证书的网络安全软硬件产品,每个证书最高补助 1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 1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工信办)
(二)专业技术人员奖励。对网络安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新取得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安全专家(CISSP)或国家注册信息安全专家(CISP)等信息安全类高级认证的,给予每人最高 1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人力资源局
第四十五条 支持北斗应用产业发展。对北斗企业新开发的、具有北斗领域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产品,开票年销售额首次突破 200 万元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补助,其后开票年销售额每提高 100 万元,给予最高 5 万元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最高3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工信办)
第四十六条 支持超硬材料产业发展。鼓励超硬材料领域技术研究本地转化,对牵头承担超硬材料相关领域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重点研发专项项目的单位,按照上级财政支持金额,给予最高20%配套支持,同一单位年度支持最高 10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科技办)
第四十七条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郑州高新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支持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新媒体、广告制作、出版发行等文化产业领域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要平台开展内容创作、开发文化产品、拓展人才培养、举办文化活动赛事等,对其中经认定的优秀成果给予奖补。
执行部门:枫杨园区运营中心、社会事业局
第四十八条 支持未来产业发展。构建数字经济、绿色经济创新型多元化场景,加快征集智慧产业、智慧城市、智慧社会建设方面的应用需求,鼓励企业积极探究生命健康、类脑智能、先进计算、氢能储能、未来网络、智能制造等领域场景应用,分批公布产业数字化、政务数字化、生活数字化专项应用场景,纳入“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建设项目。
执行部门:智慧产业发展中心
第四十九条 应用场景项目补贴。对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分A、B 类给予补贴。A 类成果补贴标准为每项建设成果投资总额的40%-50%,B 类成果补贴标准为每项建设成果投资总额的 30%-40%。执行部门:智慧产业发展中心
第五十条 应用场景项目奖励。对实验场项目首次推广应用到高新区以外的,按照合同额的 5%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 50万。
执行部门:智慧产业发展中心
第五十一条 应用场景示范奖励。对实验场项目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智慧城市示范应用项目和重点工程的项目承担单位,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智慧产业发展中心
第五十二条 行业社会团体认定补贴。围绕“4+4”及科技金融等产业,鼓励采用政府引导、市场导向的方式建立各类行业社会团体。经高新区创新发展局认定的行业社会团体,对其 3 年内所需办公场地按照首年租金额进行定额补助(租金价格参照周边同类型房屋租金价格),补助面积最高 200 平方米。对经验收通过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理事长单位给予最高 10 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经验收通过的省级及以上的企业类科普基地给予最高 10 万元一次性补贴。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创新协同中心
第五十三条 行业交流支持。鼓励“4+4”及科技金融等产业单位在郑州承办本行业领域的国际、国内重要会议或展会。经管委会认定的会议或展会,根据规模及财政情况,对会议承办单位办会支出(主要嘉宾的专家费、交通费、食宿费、活动产地租赁费、活动设计及物料费、宣传推广费)给予最高 50%的补贴,单个活动补贴最高 10 万元;对参加会议的区内企业,对其参会展位费、布展费给予最高 30%的补贴,参加特装展企业单个活动补贴最高 5 万元,参加标准展企业补贴最高 1 万元。已享受上级参展补贴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
第六章 培育一流领跑企业
第五十四条 鼓励“个转企”。“个转企”过程中需办理证照等变更手续的,所需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相应减免。成功实现“个转企”的,年度或上年度产出达到“四上”企业认定标准80%及以上的,给予最高 3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第五十五条 鼓励“小升规”。对纳入“四上”统计单位名录库,工业企业总产值、建筑业企业总产值、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批发零售业企业商品销售额、住宿餐饮业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最高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 1)。
执行部门:财政金融局(统计办)
第五十六条 企业高成长奖励。对纳入“四上”统计单位名录库,并依法报送各类报表的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年度增幅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给予企业最高 1000 万元的高成长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 2)。
本条奖励与第五十五条奖励不叠加,以最高奖励金额为准。月度新入库企业,不参与入库当年首次达到规模奖励和高成长奖励评定;年度新入库企业,不参与入库当年及次年首次达到规模奖励和高成长奖励评定。获得高成长奖励企业对区经济实际贡献须保持正增长。
执行部门:财政金融局(统计办)
第五十七条 鼓励“规改股”。对完成股改设立股份公司,并经高新区上市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股改补贴。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金融办)
第五十八条 鼓励“新三板”挂牌。对通过高新区上市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在“新三板”分层后的创新层挂牌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在“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挂牌企业如从股转系统成功转板,视同在境内外成功上市,按第五十九条给予差额奖励。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金融办)
第五十九条 鼓励“股上市”。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分阶段奖励:
(一)股改企业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给予最高30 万元奖励;
(二)在河南证监局辅导完成备案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三)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最高100 万元奖励;
(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给予最高 400 万元奖励;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五)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欧洲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等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募投资金的 60%以上投资于高新区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最高 4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股改企业从兑现股改补贴资金之日起 5 年内,未获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的,须退还所获(一)、(二)款奖励资金。获得企业上市奖补政策支持的企业,若工商、税务、统计关系任一项迁出高新区的,须退还全部上市奖励资金。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金融办)
第六十条 鼓励上市公司迁入。对郑州行政区域之外的上市公司迁址入高新区的,视同高新区企业新上市,享受区级同等优惠和奖励政策。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金融办)
第六十一条 鼓励上市企业再融资。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以及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将融资额的 60%以上用于高新区内募投项目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不超过再融资金额的 1‰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 10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金融办)
第六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根据其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一年)营业收入,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1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二)1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的,给予最高 15 万元奖励;
(三)1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最高 8 万元奖励;
(四)对重新认定通过的,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科技办)
第六十三条 瞪羚企业认定奖励。对通过高新区潜在瞪羚、瞪羚企业遴选和认定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首次被认定为潜在瞪羚企业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连续两年被认定为潜在瞪羚企业且科技活动投入强度(即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正增长的,再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二)首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最高 15 万元奖励,连续两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且科技活动投入强度(即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正增长的,再给予最高 15 万元奖励;
(三)企业升级的,给予差额奖励,企业降级的,不再给予认定奖励。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科技办)
第六十四条 独角兽企业认定奖励。对通过高新区独角兽、准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认定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首次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连续两年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且科技活动投入强度(即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及企业估值正增长的,再给予最高 200万元奖励;
(二)对首次被认定为准独角兽企业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连续两年被认定为准独角兽企业且科技活动投入强度(即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及企业估值正增长的,再给予最高50 万元奖励;
(三)对首次被认定为种子独角兽企业的,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连续两年被认定为种子独角兽企业且科技活动投入强度(即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及企业估值正增长的,再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
(四)企业升级的(由种子独角兽企业升级为准独角兽、独角兽企业或由准独角兽企业升级为独角兽企业的),给予差额奖励,企业降级的(由独角兽企业降级为准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或由准独角兽企业降级为种子角兽企业的),不再给予认定奖励。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科技办)
第六十五条 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上级支持基础上,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8 万元奖励。对郑州行政区域之外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迁入高新区的,按照认定标准给予奖励。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工信办)
第六十六条 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发展。实施制造业龙头企业“三个一批”行动,着力做优做强一批现有龙头企业,加快壮大一批龙头培育企业,策划引进一批新的龙头企业,建立制造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机制,每年发布高新区制造业龙头企业榜单,对承诺 5 年内产值超百亿元的企业,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工信办)
第六十七条 对通过国家级认定的制造业龙头企业,在上级支持基础上,参照其对区经济实际贡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制造业龙头企业,给予最高 400 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国家级质量标杆的制造业龙头企业,给予最高 200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工信办)
第六十八条 对获得市级研发费用补助的制造业龙头企业,按照上年度上级研发费用补助支持金额,给予 50%的配套奖励,年度奖励最高 10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工信办、科技办)
第六十九条 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并购重组提升核心竞争力,完成并购重组后企业仍在高新区内经营或核算的,按照发生的尽调、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200 万元。并购重组高新区外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全部迁入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企业首发上市奖励。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工信办、金融办)
第七十条 推动制造业龙头企业研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按照郑州市单台(套)销售补助金额,给予 50%配套支持,单个产品补助最高 10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工信办)
第七章 优创一流发展环境
第七十一条 外籍及留学归国人才引进补助。企业聘用外籍常驻人才、经教育部认证批准的国外高校硕士(含)以上学历留学归国人员,数量与上年相比同比增加的,每增加一人分别给予最高 2 万元、1 万元补助。
执行部门:人力资源局
第七十二条 海外孵化器、海外研发机构认定奖励。鼓励有实力、有意愿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特点设立海外孵化器和海外研发机构,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离岸孵化、技术转移等业务。对经高新区创新发展局认定的海外孵化器、海外研发机构,在实际花费限度内,给予最高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科技办)
第七十三条 人才子女入学保障。对重点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适龄直系子女,可按照个人意愿和实际情况,接受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在区属普惠性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校入学就读:
(一)新引进的“国际国内 500 强”企业、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2 年内累计)的制造业企业,自企业落地开工之日起 5 年内,每年可申报 2 人;
(二)上年度产值达到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50 亿元的制造业龙头企业,当年可申报 1 人、2 人、3 人、5 人;
(三)上年度在高新区纳税额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可申报 1 人,纳税额每提高 1000 万元的,申报人数可对应增加1 人,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 3 人;同时符合两个或以上条件的,入学名额就高不累加。具体申报流程由实施细则确定。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社会事业局
第七十四条 急需紧缺人才服务待遇认定。对高新区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年度研发经费投入 5000 万元以上或年纳税 1 亿元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省级以上“揭榜挂帅”科技项目负责人;急需紧缺、在专业技术技能领域水平及获得荣誉(承担项目、所做贡献)达到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且年薪在 30 万元(含)以上,但因年龄等原因未能纳入郑州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范围的特殊人才,经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可作为高新区特殊待遇人才,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人才子女就读高新区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根据人才意愿予以照顾。
执行部门:人力资源局、社会事业局
第七十五条 人才服务措施保障。鼓励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引进和培育的人才积极申报“郑州人才计划”。对入选人才,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落实“领导班子—职能部门—园区”三层服务机制,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工作分工每人至少联系 2 名专家;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对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园区运营中心落实“一对一”联系服务制度,帮助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执行部门:党群工作部、各园区运营中心
第七十六条 高价值专利认定补贴。对企事业单位、个人获得国内专利授权,并达到以下价值条件之一的,每件奖励 4000元:
(一)维持年限超过 10 年的发明专利;
(二)实现质押融资的发明专利;
(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知识产权办)
第七十七条 专利导航类项目补贴。对承接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业(须为高新区主导产业或重点产业),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知识产权办)
第七十八条 发明专利保险补贴。对企业以发明专利进行投保,包括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等,在其实际花费限度内给予每件最高 1 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 5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知识产权办)
第七十九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奖励。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工程,鼓励龙头企业作为申报主体,联合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或高校科研院所中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成立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考核验收通过的项目(2 年培育期内,培育发明专利授权达到 10 件且 PCT 专利申请达到 10 件),给予申报单位最高 30 万元补贴。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知识产权办)
第八十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上年度对区经济实际贡献 10 万元以上,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其当年对区经济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 30%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 2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知识产权办)
第八十一条 海外知识产权预警资助。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及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河南分中心建设,推动知识产权大厦建设,高水平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由政府购买专业服务,为企业及社会组织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提供援助。对企业完成海外知识产权预警的,对项目给予其实际投入经费 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 20 万元。
执行部门:创新发展局(知识产权办)
第八十二条 企业标准化认定奖励。对获得全球“灯塔工厂”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第八十三条 对“四上”企业正式员工被郑州市认定为一级标准化专员、二级标准化专员的,每认定 1 人,分别给予企业最高 0.5 万元、0.3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第八十四条 鼓励公立三甲医院引进。对高新区外公立三甲医院在高新区建设分院并将总部迁入的,“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执行部门:社会事业局
第八十五条 提供便捷市场准入环境。实现更多企业开办要素“一网通办”,探索应用企业登记智能化审批,推进“一业一证”“一企一证”“一照多址”“证照联办”等改革事项,在政务服务大厅开设“企业开办专区”,实现企业开办时间控制在 1个工作日以内,企业开办“零成本”。推动企业注销便利化,对破产企业使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第八十六条 压缩建筑许可审批时限。结合项目类型和风险等级,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办理建筑许可办理平均时限压缩到 25 个自然日内,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仓储类项目办理建筑许可审批流程压缩至5.5 个工作日内,重点项目审批实现帮办代办。
执行部门:国土规划住建局、政务服务中心、创新发展局
第八十七条 强化项目供地保障。优先保障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企业(项目)用地需求。全面推行“区域评估、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压缩规划条件核提时间,优化土地供给模式,落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
执行部门:国土规划住建局、政务服务中心、创新发展局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政策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资金使用接受审计监督并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十九条 除认定类奖补和上市奖励,依照本政策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年度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对区经济实际贡献,对新引进项目(企业)、各类培育人才、行业社会团体可视发展情况及高新区财力,加大支持。
第九十条 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支持,如无特别说明,上级已有奖励或补助的,本政策补助或奖励资金标准包含上级奖补资金,区级补足差额部分。同一事项同时获得资金扶持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就高不重复。
第九十一条 本政策中货币单位如无特指,均为人民币。
第九十二条 本政策实施后,此前高新区发布的有关产业扶持和奖励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第九十三条 享受本政策奖补的企业,五年内注册地、税收或统计关系迁出的,须退还已享受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九十四条 本政策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由执行部门组织实施,需要制定、公布实施细则的,由执行部门负责。除“免申即享”类支持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按照“企业申报—园区初核—部门受理—联合审查—社会公示”的程序执行,对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九十五条 本政策有效期 2 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适时完善本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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