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随州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属地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二、支持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一批市级科技项目,聚焦专用汽车、应急装备、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解决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和难题,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每年遴选一批科技项目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对通过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转化应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企业,按照其技术转让费、成果作价(或股权折算)出资额或研究开发费的20%予以补贴,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对牵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对牵头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企事业单位,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对参与获得上述科技奖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排名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加大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力度。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PCT国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大力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围绕重点产业领域,集中布局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鼓励牵头组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对获批组建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支持;以培育新型研发机构为重点,加快湖北省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建设,对通过省级备案(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属地财政各承担50%。
加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建设力度,对备案(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
定期对市级以上各类技术创新平台、创新创业载体开展绩效考评,对考评结果优秀的给予5万元—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八、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推动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政策,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落实科研经费管理“松绑”政策措施,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九、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倡导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依托创新创业大赛、路演等活动,充分激活全社会创新动能。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优化科技创新软环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科协,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十、强化科技创新保障。建立科技创新工作检查考评制度,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全市督查范围,定期组织对各地、各部门的科技创新工作进行检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把科技创新工作摆在发展的核心位置,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地要将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优先保障科技支出,足额预算科技、科普经费,建立科技、科普经费稳定增长机制,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技术发展进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本措施涉及的奖补资金,已明确经费来源的,按指定渠道列支,未明确经费来源的,从市级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措施精神,确保财政奖补资金落实到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属地范围内奖补项目的支持力度,各地现行奖补标准高于本措施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恶意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鼓励自主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随政发〔2016〕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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