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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洪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3-07-14 10:00:17|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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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洪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保持平稳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但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工业增速回落,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大,部分行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为解决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增加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市政府安排150万元设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重点工业项目贷款贴息、创新型企业奖励、企业技术改造奖励、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此外,市财政局、市经济局共同筹措2000万元工业生产调度资金,重点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

(二)设立企业发展贡献奖。依照《洪湖市“工业兴市”奖励办法》评比办法,年末对利税增长大户、纳税贡献大户、吸纳劳动力大户等三类企业予以奖励。

(三)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积极帮助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向上争取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生产调度资金和申报国家、省有关技术改造、技术开发、节能环保、循环利用、产业聚集、资源开发等重点工业发展项目,对企业争取项目资金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对工业企业自筹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财政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湖北名牌产品、湖北著名商标和获得有机食品标志的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重新认定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技术改造。发改、财政、经济、科技等部门为企业申报国家补贴项目时,优先申报“3520”工程中的纳税大户、“十大工业项目”、规模以上企业及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项目。对企业技术改造新征用地,按照招商引资新引进项目的价格标准供地。

(六)支持外向型企业发展。对从事出口产品生产、来料加工和境外投资的外向型企业,在项目申报、技改贴息、税收优惠、人员培训、出国(境)考察、专业展会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对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优先保证退税额度。

(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对新上农产品加工项目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二、加大税费减让力度

(八)实行税收优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对困难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按国家政策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市地税局按程序上报审批,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九)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企业新购进设备和固定资产投资,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同时抵扣其进项税额,一次不能全额抵扣完的,可转下期留抵。

(十)实行费收减让。进一步清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已明令禁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停征。2009年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一律不得超过2008年的收费标准。

(十一)降低融资手续成本。2009年,对纳税超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贷款质押融资中办理土地房产它项权证,不再收取登记费、评估费、工本费,上述费用年终由政府按有关文件与有关部门协商结算。

(十二)降低用电入网成本。公开用电报表的流程和收费标准,企业可通过网上询价自行购买电力设备和材料,设计、施工允许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经供电公司审查验收后入网,同时实行限时报表办结制度。

(十三)扶持纺织企业发展。对纺织企业继续执行《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纺织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洪政发〔2008〕26号)的规定。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四)引导金融部门加大对工业企业的信贷投入。协调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积极争取贷款授信额度和信贷资金,同时积极引进荆州商业银行到洪湖开办分行。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人行洪湖市支行积极组织银企对接,增加授信额度,促进银企合作共赢。鼓励金融机构优先对规模企业及BBB级、A级信誉企业贷款,引导商业银行增加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改变资产抵押方式,简化中小企业贷款审批程序,确保工业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高于全市GDP增幅、高于上年贷款增幅。

(十五)完善壮大担保公司,优化开源担保公司运作机制。由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经济局、担保公司共同审定受担保企业,并报银行作为优先放贷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向上争取资金增加注册资本金,增大开源担保公司担保额度。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开办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

(十六)实施中小企业“牵头服务培植”工程。各金额机构要把没有与银行发生往来的中小企业作为培植优质客户的重要对象,开展牵手服务活动,力争年内贷款业务将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中有贷款意愿的实行全覆盖。

四、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十七)强化领导及部门联系企业责任。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工业、分管领导全力抓工业的领导体制,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要确立专门市领导、专门干部专门负责服务,对服务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只挂名不负责的要通报批评。

(十八)开通绿色通道、打击“三霸”行为。为工业企业原材料及产品的运输提供安全快捷的服务通道。公安部门要开展专项活动,对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地霸、沙霸、运霸坚决予以打击。

(十九)严肃查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或变相收取管理费、会员费以及向企业索要资助、“搭车”收费等;扩大对重点企业的保护覆盖面,2009年将对规模以上企业统一纳入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重点保护范围,授牌保护。市整治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法制办、监察局、纠风办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力度,对违规执法人员及相关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对违规收费、罚款必须全额退还,并相应扣减预算经费,单位和系统年内累计出现两次违规行为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本意见有效期暂定为2009年度。

二○○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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