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宜章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三高四新”战略及市委打造“一极六区”工作部署,加速宜章开放崛起步伐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进打造“五区三基地”、建设“五个新宜章”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8号)、《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的实施意见》(郴办发〔2018〕9 号),围绕我县氟化工、光电显示、包装印刷、新型建材、大莽山旅游、“两茶一橙”等主导产业引进上下游企业,鼓励企业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县本级财政每年设立产业引导资金,用于兑现扶持奖励(房地产项目,矿产资源、能源开发利用型项目除外)。结合我县当前开放型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招商引资中介
1.鼓励全民招商、已落户宜章企业以商招商,发挥异地商(协)会和其他中介的招商引资作用,围绕宜章七大主导产业发展,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包括自然人、中介机构、招商顾问、以商招商企业,下同)进行一次性奖励。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奖励对象,招商中介在项目引进之时,须与被引进企业签订协议,由县商务局对招商中介条件进行初审,经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进行备案登记。招商中介须对项目落地进行全程跟踪服务。项目投资者不能作为奖励对象申请奖励。本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国家公职人员不在以上奖励对象范围之列。
2.凡引进并开工一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两年内达到以下投资额度,同时首个会计年度年纳税总额达到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下同),按被引进企业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3%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项目投资额度为:购地自建类(不含土地价款)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农业加工类项目 2000 万元以上、工业类项目300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类项目 5000 万元以上;租赁厂房类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农业加工类项目 1000 万元以上、工业类项目150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类项目 2500 万元以上。
3.成功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在宜章申报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符合第 1、第 2 条规定的情形下,招商引资中介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二、重点支持产业项目落地
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及本实施意见的优惠政策,按“择优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产业扶持奖励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发展。
4.对“两税”(“两税”指增值税和所得税,下同)年度县级留成部分在 100 万元以上的新落地园区的产业项目和总部经济(即企业注册地在园区,生产加工基地在园区外的企业),自企业取得主营业务收入之日起,5 年内县财政每年按“两税”县级留成部分 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5.县本级财政设立的各类产业引导资金,优先用于扶持相对应的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对按合同约定如期履约的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1)投资总额不低于2 亿元(不含土地投入,下同)、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和年均税收贡献率不低于 15 万元/亩的产业项目,土地摘牌价高于成本价的县级实得部分,由政府投入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两税”县级留成部分前 3 年100%给予企业产业扶持奖励;(2)投资总额不低于 4 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 万元/亩和年均税收贡献率不低于 15 万元/亩的产业项目,土地摘牌价高于成本价的县级实得部分,由政府投入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两税”县级留成部分前 3 年100%、后1 年50%给予企业产业扶持奖励;(3)投资总额不低于6 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和年均税收贡献率不低于20 万元/亩的产业项目,“两税”县级留成部分前 3 年 100%、后 2 年50%给予企业产业扶持奖励,其他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投资总额未达到 2 亿元的企业,适用第4 点优惠政策。投资总额达到 2 亿元以上(含 2 亿元)由企业自主选择第4点或者第5 点优惠政策。
6.大力支持引进 500 强企业,对新引进的生产型世界500强、国内 500 强、民营 100 强企业,投资额达4 亿元以上,自企业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后,首个会计年度税收达到2000 万元以上,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400 万元;投资额达6 亿元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后,首个会计年度税收达到4000 万元以上,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600 万元,首个会计年度不再享受“两税”县级留成部分的奖励,其他事项按本实施意见其他条款实行。
7.对新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后三年内或首笔外汇进入起两年内,实际到位外资(含现汇、进口机器设备等)达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给予企业 100 万元落地奖励。对新引进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20 亿元以上,实现当年给予企业 50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外贸综合型龙头企业(贸易型企业除外),注册日起一年内实现外贸进出口业绩1000万美元以上,给予企业 50 万元奖励;注册日起一年内实现外贸进出口业绩 5000 万美元以上,实现当年给予企业100 万元奖励;注册日起一年内实现外贸进出口业绩1 亿美元以上,实现当年给予企业 15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年营业额收入首次达到 2 亿元以上,实现当年给予企业100 万元奖励。
三、奖励人才引进
8.积极引进先进技术、管理人才和智力资源。对年薪20万元以上,引进后在企业连续服务12 个月以上的高管和高级人才,通过人才基金,按在宜章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本级实得部分100%予以奖励,年限为 5 年。
9.对首次在我县企业就业,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与我县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合同约定在我县企业就业的,政府给予安家费 5 万元,3 年内每年按照30%、30%、40%的比例直接补贴至个人。
四、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
10.搬迁补贴。对从本县外一次性把原企业整体搬迁至园区的工业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00 万元~1 亿元(不含1亿元)的,给予 100 万元搬迁补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不含 3 亿元)的,给予 150 万元搬迁补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以上的,给予 200 万元搬迁补贴。以上补贴均自项目正式投产后 3 个月内,由县财政从产业引导资金中拨付。
11.支持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经费
(1)对新批准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
(4)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6万元补助;对首次、再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20 万元。
12.无尘(菌)车间、实验室装修补贴。企业建设并经认定为十万级、万级、千级、百级无尘(菌)车间、实验室分别给予600 元/㎡、800 元/㎡、1000 元/㎡、1200 元/㎡的装修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 600 万元。
13.购买设备补贴。对新落地的项目或企业符合《中国制造2025》确定的十二大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我省工业20个特色优势产业链方向的,围绕节能节水、清洁生产、综合利用、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等方面新购提升技术装备水平高端智能设备的,按购买设备的实际价格的10%给予补贴,购买价格以增值税发票(或海关开具的报关单)为准。新购置设备补贴款由企业在厂房正式交付之日起 18 个月内提出申请,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程序,由县财政予以支付,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拨付设备补助款的 70%,购地自建项目正式投产两年内,年均税收贡献率达到 10 万元/亩,再拨付剩余补助款的30%;租赁厂房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税收贡献率,再拨付剩余补助款的30%。获得补助的设备若需搬迁至县外,须在搬迁前15 个工作日内退回该设备的补贴款。单个项目或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二手设备不给予补贴。
14.标准厂房租金补贴。租金以10 元/㎡·月为基数,自企业取得主营业务收入之日起,首个会计年度达到合同约定税收额度的,县财政从县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三免三减半”(即前三年免租金,后三年租金减半,之后正常缴纳租金)的租金补贴。
五、鼓励抱团转移
15.对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等要求,在两个年度内落户在园区的“产业链抱团企业”或“产业集群抱团企业”进行扶持,抱团转移企业需为县外境内转移来宜企业,抱团企业数 5 家(含)以上,投资总额达5 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引进当年实际到位资金至少要达到投资总额的15%。自引进当年起 3 年内,按引进企业缴纳的“两税”县级留成部分进行全额补贴;首个会计年度“两税”突破1000 万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六、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和发展加工贸易
16.对本县外贸企业出口实行贴息支持。在省、市财政贴息的基础上,每出口 1 美元贴息 0.025 元人民币(以海关统计为准)。每年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 万元。
17.加大发展加工贸易的扶持力度。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加工贸易企业,以本年度实际出口量(以海关统计为准)为基数,每出口 1 美元补贴企业物流运输费0.01 元人民币;对其出口较上年度的增量部分每 1 美元补贴企业物流运输费0.03 元人民币,每年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两项之和不超过400 万元。对简单加工、无辐射带动、就业人数少、贵金属等加工贸易不再给予补贴。对实行海关计算机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联网费补助;对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的园区或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建设补贴。
18.积极引进境内外加工贸易制造企业。对转移到我县的沿海加工贸易企业,采取与沿海对接和结果认可办法,除补充未覆盖项目外,原则上不重复检验和审查;对从沿海转移来的符合条件的进出口诚信企业优先实行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便捷模式;对从境外和沿海转移来的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的加工贸易制造企业,从实现加工贸易进出口实际业绩的当年起,连续3 年给予一定支持,当年实现加工贸易进出口额1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的支持 5 万元人民币,当年实现加工贸易进出口额1000 万美元以上的支持 10 万元人民币,如次年加工贸易进出口下降的,则取消当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支持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环保节能产业的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
七、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19.支持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利用私募股权、改制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参照《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宜政发〔2016〕7 号),根据我县企业上市进度,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扶持我县企业上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后,县人民政府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证券市场成功挂牌上市后,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400 万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入新三板挂牌并报价转让融资的,县人民政府给予 200 万元的资金奖励;县内企业在湖南省股权交易市场或经其他省级地方政府批准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成功融资 1000 万元以上且用于宜章县内产业发展的企业,县人民政府给予 50 万元的资金奖励。
八、加强综合配套服务
20.外来投资者、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园区就业人员子女就学、住房保障以及职校定向培养等按照《中共宜章县委办公室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支持园区企业稳工用工十条措施〉的通知》(宜办发〔2021〕8 号)执行。
九、审批程序
21.规范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前提条件的认定,园区项目由宜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园区外项目由县商务局牵头,项目投资额由县发改局牵头认定,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关具有法律效应的认定资料;项目用地亩数由县自然资源局认定;投资强度由县财政局认定;亩产税收、人均税收由县税务局认定。
22.规范全县产业引导资金奖补审批程序。奖补资金审批工作符合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或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条件,由企业填报《宜章县产业引导资金奖补审批表》,园区管理企业由宜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责任单位,非园区管理企业由县商务局为责任单位,召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审批,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核准后予以兑现。
十、其他事项
23.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县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奖励)企业违背承诺,已发放的扶持奖励和招商引资中介奖励资金应当退还县人民政府。
24.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的《中共宜章县委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宜发〔2013〕7 号)《宜章县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宜开发〔2017〕1号)即日起废止。入驻氟化学工业集中区的企业,享受政策以《中共宜章县委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宜章氟化学工业集中区企业入园条件及相关政策的意见》(宜发〔2018〕12 号)为准,不享受本实施意见的奖励。本实施意见发布之前已签订的项目合同、协议,按原合同、协议约定执行,不享受本实施意见的奖励。
本实施意见由县商务局、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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