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如皋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委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以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为引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加快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动科技产业融合
1.推动关键技术攻关。对获得南通市“揭榜挂帅”攻坚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南通支持额度的25%,对获得南通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支持的企业根据南通立项文件给予资助。设立如皋科技攻关计划,对符合“3232”产业方向实现产业关键技术突破的工业、农业项目,经专家评审后按一类项目、二类项目、三类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4万元资助,对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生科技等领域社会发展项目给予立项。
2.推动产业协同创新。对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工业类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100万、50万奖励,农业类分别给予20万、10万奖励;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布局建设的如皋市级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参照南通标准),根据年度绩效考评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助。
3.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省科技型农业专业合作社,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考评优秀的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便利店,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4.推动企业发展壮大。对新获得省级以上创新型领军企业、百强创新型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奖励企业当年同比净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0%。同一类项目只奖励一次,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5.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进入市高企培育库且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孵企业另奖励孵化年房租的50%;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在孵企业另奖励孵化年房租的100%。同一企业奖励孵化年房租最高不超过5万元。
6.招引高新技术企业及科创型项目。对当年从南通市外整体迁移我市并完成变更手续、经省科技厅公示的有效期内制造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企业整体迁移须符合《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2019〕6号)相关规定)。对当年落户并获得南通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招引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推动南通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移落户并完成变更手续、科创型项目落户并获得南通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招引认定的第一引荐人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新落户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用房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用房租赁优惠。
7.扶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通过南通评审,首次入选企业培育库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按60万元、240万元、600万元分三年给予补助,入库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80万元、200万元补助;入库第二、三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保持30%以上、40%以上、复合增长20%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80万元、200万元补助。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高于3%的,按照研发投入年度发生费用较上年度增加部分的1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平台载体建设
8.推动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由社会专业机构投资或运行的创新创业载体,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南通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奖励20万元。由社会专业机构投资或运行的创新创业载体每新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南通科创型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孵化企业毕业落户本市园区两年内获评南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一般科创型企业的,对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9.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对同时通过CNAS认证和CMA认证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经批准由企业主导设立的技术研发类研究院(所、中心)等研发机构,由市财政按当年研发投入(非财政经费)的2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中心等合作平台,给予当年产学研合作成交额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高校派驻负责人(每个单位限1人),给予当年产学研合作成交额1%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10.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1.推动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含境外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进行科技研发和技术攻关,形成成果转化,对企业转型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单个项目当年实际支付产学研合作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的,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奖励实际支付额的40%、30%,其他企业奖励20%。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生物医药类研发项目进入Ⅲ期临床试验,与医院开展合作的,视同产学研合作项目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加强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除省奖励外,由市财政再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3.给予企业科技信贷支持。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符合“3232”产业方向、运行质态良好、纳入我市“科技企业白名单”的企业,新增1000万元以上信贷的,实行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其担保贷款发生的损失风险,由市财政、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分别按40%、40%、20%的比例共同承担。
14.给予企业科技担保支持。对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率在0.7%(含)以下的,予以担保金额0.3%的费率补助。
15.给予企业保险补助。对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复同意的合作保险机构为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保险服务,科技项目研发损失保险、专利执行保险、科技型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等规定产品的,对合作保险机构予以保费总额2%的补助,每家最高补助50万元。
16.鼓励企业科创板上市。对我市实现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打造资本市场“如皋板块”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皋政发〔2020〕21号)文件执行。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7.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国内职务发明专利和非职务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按照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予以补贴。
18.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5件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有效发明专利总量超过20件、30件、40件、50件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从本市外引进的获得授权的与研发生产相关联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000元,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通过产学研结合引进的高价值专利技术并转化实施的每件资助1万元。对地理标志权利人有超过5家以上企业经协议批准共同使用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批国家或省知识产权项目立项的奖励5万元。对将自主专利技术转化为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达到或优于国际先进水平且实施一年以上的,每个奖励3万元。
七、加强高端人才引育
19.集聚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相关人才政策根据《中共如皋市委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皋委发〔2018〕24号)执行。
20.鼓励外国人才就业。对引进外国高端人才(A类)、外国专业人才(B类)在南通首次办理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证并保持12个月有效期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人、0.8万元/人的奖励。
21.评选如皋市科技强企人物。对新入选的如皋市科技强企人物授予金牌。
八、优化科技创新服务
22.给予科技创新券联动奖励。对经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云平台认定通过,获得省科技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1财政资金联动奖励。
23.鼓励技术合同登记。对市内技术输出方技术合同登记备案金额每1000万元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年内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九、其它
1.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所有奖励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新增新开业规模工业企业除外)研发投入总额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比达不到2.7%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低于5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比达不到高企认定条件的,按奖励政策的60%兑现。
2.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为上限,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低于补贴金额时,按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初创型科技企业、当年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类奖励除外)。
3.企业当年发生亡人安全事故造成较大影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重大群体性事件,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4.加强奖励审核确认和监督。本政策意见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由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审核并提供有效附件,市财政局审查,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5.本意见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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