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昆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市科技局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工作实施细则
市科技局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工作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推动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根据《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昆办发〔2022〕10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一条 重大科研平台
(一)支持范围
1.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新建或参与重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研平台建设。支持我市科研平台参与建设姑苏实验室。
2.平台应经国家、省、苏州市科技部门认定或授牌。
(二)支持方式
1.全过程支持新建或参与重组全国重点实验室,分阶段给予最高2亿元支持。对在昆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基地,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新建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联合实验室,给予联动支持最高2000万元。
2.对新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联动支持最高5000万元、1000万元。
3.对纳入姑苏实验室的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平台,承担其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对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平台的部分科研设施投入和部分运行经费给予联动支持。
4.对获得认定的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建设期满后,根据运行绩效评价情况,给予联动支持最高100万元。
5.谋划建设高水平的大科学装置、高级别的重大科技创新载体等,并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国际研发机构
(一)支持范围
1.支持知名高校院所以及行业龙头企业等战略科技力量与昆山共建,以知名专家及其团队为核心,研发方向符合国家、省、市发展需求,研发特色鲜明、产业支撑能力显著的新型研发机构。
2.集聚全球创新资源,提升研发国际化水平,积极导入海内外创新资源开展研发活动,重点支持昆山企业在境外建设一批开放程度高、整合资源多、研发能力强的国际研发机构。
3.新型研发机构、国际研发机构应通过苏州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二)支持方式
对新建的苏州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国际研发机构,给予联动支持最高1000万元。
第三条 企业研发机构
(一)支持范围
支持我市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企业研发机构。
(二)支持方式
1.对获得认定的江苏省院士工作站、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苏州市级绩效评估奖励的研发机构,按苏州认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联动支持。
第四条 创新型企业培育
(一)支持范围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和瞪羚企业;
2.在税务部门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1)对纳入昆山市高企培育库的企业在三年培育期内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从昆山市以外地区整体迁移至我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
2.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
(1)对纳入苏州市独角兽培育库的企业给予研发后补助。自入库次年起,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联动支持。
(2)对认定苏州瞪羚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3.企业研发投入
(1)对连续两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企业研发费用年度增长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6%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4.其他
高企认定奖励、独角兽培育后补助以及研发奖励每年按因素分配法,实行总额限制。
第五条 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
(一)支持范围
1.培育重点产业创新集群。围绕“2+6+X”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加快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推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
2.突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加快数字经济领域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及交叉学科的集成创新,围绕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人工智能、节能减排等领域,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点推动以第三代半导体、新型显示、移动互联网、5G、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虚拟现实等为主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二)支持方式
1.重点项目
(1)每个项目可设置3-4个课题,项目承担单位应为主要课题的承担单位,其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
(2)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经费支持。
2.面上项目
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支持。
3.其他事项
(1)项目按照竞争择优方式组织,在重点项目组织中探索“揭榜挂帅”等新型模式。
(2)经费额度根据其总投入、研发产出、技术创新水平等综合决定。
(3)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可延长至3年。
(4)支持经费按照前资助项目管理,重点项目采取分期拨款的形式。
第六条 国境外科技合作
(一)支持范围
1.重点国别科技合作。支持我市企业面向全球创新型国家、“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地区,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或技术转移,优先支持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
2.对台科技合作。支持我市内资企业联合台湾岛内高校、企业或科研机构,我市台资企业联合大陆地区高校、科研机构,共同开展前沿先导技术和产业化应用关键技术研发。
(二)支持方式
1.分别设立重点国别和对台科技合作两类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
2.支持经费按照前资助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七条 国家级项目后补助、省级以上科技奖励
(一)支持范围
我市企事业单位承担或参与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及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对牵头承担单位按照其实际获得国拨经费1:0.5的比例给予后补助,对参与单位按照其实际获得国拨经费1:0.1的比例给予后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完成单位,按其获得国家奖励资金1: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完成单位,按其获得省奖励资金1:1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3.后补助和奖励的总额每年按因素分配法,实行总额限制。
第八条 创新联合体
(一)支持范围
支持我市龙头企业牵头,联合行业企业、知名大学、科研机构、海外离岸创新中心、科技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单位,按照自愿原则组建创新联合体,组织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技服务、产学研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等活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提升全产业链专业化协作水平和产业创新集群发展水平。
(二)支持方式
对经苏州认定立项的创新联合体,根据其建设运营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联动支持。
第九条 大院大所协同创新平台基地
(一)支持范围
支持大院大所在昆建设各类协同创新平台、产学研协同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等,加速其科研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
(二)支持方式
1.对大院大所建设的科技创新载体获批国家协同创新中心、江苏省产学研协同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联动支持。
2.支持大院大所在昆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给予联动支持最高200万元。
第十条 祖冲之攻关计划
(一)支持范围
1.支持我市具有行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根据自身技术需求,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服务的方式,联合高校院所开展自主可控项目研发;支持我市企业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技术创新平台、联合实验室等,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平台长效合作。
2.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小核酸及生物医药等创新集群,通过企业发布重大技术难题,向全球范围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征集研发团队及解决方案,共同开展技术攻关。
(二)支持方式
1.产学研合作项目(平台)
我市企业与境内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签订项目研发协议或平台共建协议,按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后补助。
2.优秀攻关项目
每年遴选一批具有突破性、原创性、引领性的攻关成果,对于立项的优秀攻关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优秀攻关项目中评选出金π、银π、铜π、鼓励奖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海外离岸创新中心
(一)支持范围
1.支持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和经验的我市企业,在海外投资设立或合作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运营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并对中心拥有实际控制权。
2.支持我市企业及其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与海外科技管理机构、大学、科研机构、创新企业和行业组织等建立紧密合作关系。
(二)支持方式
对于获得认定的苏州市海外离岸创新中心,给予联动支持最高100万元。
第十二条 苏州清华创新引领行动专项
(一)支持范围
围绕我市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和创新型领军企业的重大技术需求,支持科技型企业与清华大学联合开展卡脖子技术协同攻关。
(二)支持方式
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清华大学深化战略合作协议》及相关细则要求,对新一轮苏州清华创新引领行动专项给予联动支持。
第十三条 技术转移体系
(一)支持范围
1.支持吸纳科技成果的企业、科技成果输出单位在昆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2.重点培育一批技术经纪(经理)人、技术转移机构等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方,推动我市企业与境内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促成校企双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协议。
(二)支持方式
1.对获得苏州认定的技术转移输出方、吸纳方给予最高50万元联动支持。
2.对技术经纪(经理)人等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方,促成校企合作的,按照每个项目企业实际支付交易额的3%给予后补助;获得苏州认定的按照要求给予联动支持。同一年度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方资助额度最高50万元。
第十四条 科技服务机构
(一)支持范围
1.支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鼓励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供需双方开展合作。
2.支持我市培育发展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服务、科技评估、检验检测认证等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和机构。
(二)支持方式
1.根据使用绩效、服务绩效给予使用方、服务方最高50万元联动支持。
2.根据科技服务机构服务成效给予最高200万元联动支持。
第十五条 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一)支持范围
支持专业运营管理团队在昆山建设运营专业化、品牌化科技创业孵化载体,鼓励载体引育双创人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上市企业等创新型企业。
(二)支持方式
1.对首次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认定奖励;首次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认定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认定奖励。
2.经昆山市级及以上认定(备案)的各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正常运营且绩效评价合格的,按绩效给予奖励,单个载体运营机构一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奖励内容如下:
(1)载体内企业获评各级各类双创人才项目,按项目级别,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昆山市级分别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每个项目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2)载体内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每认定一家给予载体运营机构10万元奖励;载体内企业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每认定一家给予载体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载体从昆山市外区域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完成注册地变更,按每引进一家给予载体运营机构10万元奖励;
(3)载体内企业入选苏州市瞪羚计划入库企业、江苏省瞪羚企业,按照每入选一家,给予载体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
(4)载体内企业入选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江苏省潜在独角兽企业、江苏省独角兽企业,按照每入选一家,给予载体运营机构5万元奖励;
(5)载体内企业在我市成功上市,按照每上市一家,给予载体运营机构50万元奖励。
3.对获得苏州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备案后补助的,按苏州要求比例给予联动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苏州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绩效补助的,按苏州要求比例给予联动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科技保险、科技贷款
(一)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企业创新创业风险和融资成本。
(二)支持方式
1.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最高按照上年度保单保费额度的50%给予保费补贴,单户企业单个年度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昆科贷”贷款项目实际支付利息按最高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单个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每年按因素分配法,实施总额限制。
第十七条 昆山—上海科技创新券
(一)支持范围
1.支持我市企业向上海高校、科研院所、相关科技平台购买科技服务,加速推进创新券在长三角地区的“互通互兑”进程。
2.创新券服务范围包括:成果(专利)管理、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竞争情报分析、技术评价、概念验证、成果熟化、技术转移、科技金融、人才培训、创新创业等十一大类。
(二)支持方式
1.审核通过的项目可最高按照合同金额的20%使用昆山—上海创新券,并按实际支付比例予以兑付(《昆山—上海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每家企业每年申领创新券额度最高300万元,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八条 江苏省科技创新券
(一)支持范围
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申报江苏省科技创新券,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激发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
(二)支持方式
1.对符合江苏省科技创新券兑付要求的企业,给予相应联动支持。
2.每家企业每年在昆申领额度最高10万元。
第十九条 附则
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按照《昆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昆科字〔2021〕50号)《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昆政办发〔2022〕7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联动支持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企事业单位申报同一类型项目,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优惠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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