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无锡市江阴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1)
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8〕7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中共江阴市委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产业强市建设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意见》(澄委发〔2021〕36号)(以下简称“产业强市30条”)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与上级切块资金统筹使用;具体奖补资金原则上按照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标准分类情况进行分档兑现;企业同一或相近项目按就高原则只能申请一项扶持;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我市政策支持的,可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扶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执行;负责制订和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及验收,组织专家评审,负责项目立项并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查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制订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专项资金指标下达;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江阴市行政区域内(含靖江园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个人。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具体支持以下范畴:
(一)支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二)支持产业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科技研发项目等。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等。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育。
(五)支持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研发型企业、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后备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等高成长性企业做大做强。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农村科技服务超市提档升级,提高运行绩效。
(七)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
(八)支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
(九)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各社会团体组织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
(十)支持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向合作银行提供贷款保证保险。
(十一)支持打造创新创业活动品牌,支持开展科技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政产学研对接等活动,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科技展会。
(十二)支持选树科技创新创业先进典型,对企业科技专员进行表彰。
(十三)其他相关费用:(1)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2)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的其他相关活动费用。(3)与项目申报、管理等相关的评审、审计等活动费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相关的评审、审计等费用;需我市自行组织验收的上级项目相关的评审、审计等费用。
第七条 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申报企业或单位必须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当年无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记录,无严重失信或违法记录。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或项目应当符合我市产业强市政策和当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支持标准及方式
(一)产业技术创新
——对国家大科学装置、国际大科学计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江阴落地建设,实施“一事一议”的政策支持。
——对全球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江阴创建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等公共研发平台,给予最高1亿元经费补助。
——对镇街、园区、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合作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等公共研发平台,根据镇街园区财政实际补助经费,按照1:1的比例与镇街园区共同承担,给予该机构最高500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
——对已建成投运的公共研发平台,以及世界500强企业或知名行业龙头跨国公司在澄设立并投运的独立研发中心,根据绩效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研发补助。对获批国家级、江苏省级重大创新平台的,再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对参与或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按照国拨实际到位经费,每个项目按照最高1:1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针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技术短板和创新需求,实施“霞客之光”产业自主创新攻关计划,经评审立项,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经评审立项,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其中,对在社会发展领域组织实施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重大科技示范项目的,经评审立项,单个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组织实施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计划,经评审立项,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其中,对在现代农业领域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经评审立项,单个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对获批国家级、江苏省级、江阴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企业科技创新
——对首次进行研发费归集、设立研发费会计科目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含高企),给予1万元补助,同时按其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超过1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含高企),按其研发费用增长部分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研发费用超过20万元的,按其研发费用的5%,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助。以上所述研发费用指享受税务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奖补执行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
——对企业与科研机构、大院大所、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合作共建的联合创新中心、联合实验室等企业研发机构,经认定后三年内,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增长部分的10%,累计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对企业新获批国家级、江苏省级的企业重点实验室、院士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自获批后三年内,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增长部分的10%,累计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企业通过收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在江阴市以外设立的研发机构,其技术成果在江阴转化的,经认定和审计,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补助。
——对进入江阴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照入库奖励2万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分期给予支持。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从江阴行政区域外整体新迁入我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其中,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整体迁移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到期重新申报再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对规上工业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奖励的基础上,根据其上年度的地方贡献额的50%再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对有效期满后重新申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申报奖励3万元、认定奖励7万元分期给予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招引高新技术企业。对成功招引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到我市的机构,每招引一家分期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即:招引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整体迁移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到期重新申报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江苏省级及以上“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无锡市“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雏鹰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江苏省研发型企业认定或列入江苏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后备库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三)公共创新载体平台
——对新建(改建)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经认定备案,一次性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获批国家级、江苏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每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鼓励在澄建设孵化器的高校院所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学研合作等技术对接,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0%,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在创新资源密集的江阴以外的省区、国家建设异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经认定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具体实施依据《江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对获批国家级、江苏省级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定期对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众创空间的绩效评价具体实施依据《江阴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对面向全市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共建协议和机构运行情况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对镇街、园区引进建设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所在镇街园区财政实际补助经费,按照1:1的比例与镇街园区共同承担,每年给予该机构最高25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江苏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推行“科技创新券”制度,对企业接受科技资源服务,使用省创新券抵扣支付金额,按照1:1的比例进行联动补助。
(四)开放合作创新
——对引进技术成果在江阴市成功转化的,按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江阴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最高按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单个机构每年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技术经纪人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最高按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技术转移输出额累计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最高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5%,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技术经纪人挖掘的我市企业的有效技术需求,按照每条600元的标准对技术经纪人予以补助。
——对我市引进的国内外高校院所、品牌机构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合作协议,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和最高50万元绩效奖励。
——对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最高按企业实际支付经费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企业与高校院所专家的合作项目,最高按企业实际支付专家经费的20%,给予企业每名专家最高1万元,累计最高5万元的补助。
——对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资源,组织企业走出去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接活动,经报备登记的,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的补助。
——对购买符合条件的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实际支出保险费用的最高50%,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承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五)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对把江阴作为永久性基地的科技展会等活动,实行“一事一议”。对国内外各类机构在江阴发起、组织的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等科技创新品牌活动,经报备登记的,根据每次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组织单位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参加境内外科技展会的企业,经报备登记的,根据其场租、布展、交通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0万元的补助。
——对江阴市科技节、江阴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江阴市政产学研对接等活动的实际发生费用按规定列支。对国家、江苏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国家、江苏省、无锡市科技奖励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每年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科技专员专项工作经费,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对协助开展创新型企业申报认定、科技项目管理、研发机构建设、研发费归集、科技统计调查研究等工作的单位负责人、科技专员,择优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评审制项目
1.申报指南编制及发布。按照市产业发展要求,依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工作目标任务,由市科技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领域重点及支持项目要求。
2.项目申报及受理。专项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凡符合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江阴市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受理和管理,未通过平台系统申报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及时在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至所在镇、街道、园区科技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并会同级财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将材料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对各镇、街道、园区推荐上来的科技项目进行申报资格复审和信用核查。
3.项目评审及确定。市科技局负责制定项目评审方法,明确评审标准和规范,视情况组织实施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工作。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对审批通过的评审类资助项目在江阴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科技局申诉,市科技局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回复申诉人。
4.项目发文与拨款。经公示无异议及重审确定的项目,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拨付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发文后规定期限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二)核准制项目
1.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凡符合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江阴市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受理和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将纸质材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并会同级财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将材料上报市科技局。2.市科技局对上报企业进行核查,对通过核查的企业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对审批通过的核准类资助项目在江阴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科技局申诉,市科技局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回复申诉人。3.经公示无异议及重审确定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认,并根据有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三)免申即享项目
对高新技术企业奖补、部分授牌认定类奖励项目等试行“免申即享”,由市科技局根据相关文件直接确定奖补名单并导入系统,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对审批通过的核准类资助项目在江阴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科技局申诉,市科技局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回复申诉人。经公示无异议及重审确定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认,并根据有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四)科技奖励类项目
市科技局根据市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确定奖励单位和个人,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科技局根据有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条 评审制项目管理
(一)实行法人负责制
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二)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实行项目验收、结题、终止制度
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或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研发任务及技术考核目标且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代表性成果,可按规定对项目进行经费决算或经费决算审计后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主持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对于市拨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总结方式验收,由市科技局主管科室根据项目承担单位递交的验收申请资料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直接签署验收意见;对市拨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要求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项目结题:项目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关任务,但尚未达到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结题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经核准后予以结题处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市拨经费进行相应处理,不记入信用记录。结题的项目须提交项目申请结题材料,包括项目工作总结(项目绩效和任务完成情况等)及其它相关佐证材料等。市拨经费30万元及以上的结题项目另需提供专项经费审计报告。根据需要,市科技局可以对部分项目组织专家现场审核。
项目终止:对项目实施期内,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严重滞后,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核准后予以终止,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市拨经费进行相应处理。对于因企业停产倒闭、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终止的,不记入信用记录。对于因下列情况:①存在弄虚作假行为;②经费使用故意违规,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③发生违反国家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造成重大事故的;④其他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况,导致项目终止的,视情况部分或全部追回已拨付的市财政科技资金,记入信用记录,原则上五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新的项目申请。
(四)实行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制度
市拨经费3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经费决算,提交盖有财务专用章的经费决算报告。市拨经费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选择符合条件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未经第三方财务审计的不得办理验收手续。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申报及立项中涉及的经济与财务指标真实性、科研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情况、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科研项目实施中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科研项目合同要求的经济与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市科技局必须依法公开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
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资金扶持的连续两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市科技局按有关规定每年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视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或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审计监督
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企业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资料、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市科技局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在项目审计、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政府资金项目审计、评审、评估等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
对以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信用管理
对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事中事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企业或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10号)》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该企业或单位五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澄科发规〔2020〕13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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