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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3-01-16 09:03:34|栏目:辽宁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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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科研实践,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路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增长向创新驱动转变,按照“先认定后补助”原则,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制定如下政策。

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补助资金

经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其中,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资助经费的50%,作为产业技术路线图制定单位补贴资金,其余部分作为项目研发补助资金和联盟运行管理资金。

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补助资金

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等,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补助资金

经中国科协批复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示范单位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经省科协批复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经市科协批复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

四、示范单位补助资金

经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单位(创新型产业集群、农业科技园区、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等)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省级20万元。

五、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科技金融项目补助资金

对企业单个科技信贷和专利质押融资补助资金项目,按年度实际付息额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大型科研仪器和装备的,按融资租赁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鞍山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对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融资支持。

六、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通过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

七、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和技术转移机构办公经费资金补助

企事业单位在1个自然年度申报技术项目交易累积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且排名在全市前5位的,分别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第1—3位)、10万元(第4—5位)。技术项目的买卖双方皆是我市的企事业单位的,只发放一份补助资金,买卖双方各得补助资金的50%。

在鞍山市新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服务站),对开办经费及办公经费补助资金10万元。经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省级20万元。

八、发明创造补助资金

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1000元补助资金,授权后每件给予2000元补助资金;对国(境)外发明专利申请,给予1万元补助资金;对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给予500元补助资金。

其中,规上工业企业首次申报发明专利的,授权后给予5000元补助资金;首次申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后给予1000元补助资金。

对达到国家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单位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达到省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单位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对于被取消称号后,再次申报获得称号的,不再补助。

九、高端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政策补助资金

高端科技人才来鞍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处于扩张期或产业化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由风险资金提供担保的,按照发生担保额同期贷款利率,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高端科技人才来鞍实施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能够产生巨大效益的,可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高端科技人才来鞍创业的,作为发明人获得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项专利给予4000元的费用补助;获得的国(境)外职务授权发明专利,每项专利给予5万元国(境)的费用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建立人才服务平台的单位,每年成功引进10名以上(含10名)高端科技人才的,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十、创新创业大赛奖励资金

企业、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给予15万元奖励资金,获得二等奖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获得三等奖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参加辽宁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获得二等奖给予4万元奖励资金,获得三等奖给予3万元奖励资金。参加鞍山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给予3万元奖励资金,获得二等奖给予2万元奖励资金,获得三等奖给予1万元奖励资金。

本政策中所指的“经认定的资质”均指各级科技、知识产权、发展改革、经信部门认定后获得的资格,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受理各项资金申请。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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