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2024)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切实增强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力、支撑性和贡献度,结合本溪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基础研究
1.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建立稳定的财政科技投入保障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围绕深度开发“原字号”、改造升级“老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开展软课题研究,可根据年度申报指南开展课题申报,履行评审程序获批市级最高奖及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2.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行业头部企业牵头建立遵循契约精神、市场目标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在技术攻关、平台建设、成果转化、人才培育等方面形成创新合力。对获得省备案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备案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给予3万元奖励。
三、鼓励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项目形成机制
3.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支持经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开展跨行业、跨领域、跨地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以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对其承担的市级以上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科研经费30%且不超过200万元资金补助。
4.以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创新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形成和管理方式,对能够推动行业发展,解决企业产品换代升级的重大技术需求推行“揭榜挂帅”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研人员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支持产学研联盟企业参与“揭榜挂帅”。对列入市级“揭榜挂帅”计划的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自筹研发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经费。
四、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
5.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加强对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对首次获得证书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省科技厅首次备案的雏鹰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省科技厅首次备案的瞪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批为独角兽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五、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6.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溪建立分中心,鼓励支持科技型企业、优质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或组建产学研协同攻关团队,对生物医药、钢铁冶金、装备制造、绿色建材、数字本溪等产业领域支撑性和贡献度高的新型研发机构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7.深化百博进百企活动,实施科技特派员专项行动。依据管理办法对特派团(组)开展考核,对考核优秀、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经费支持,对科技特派员考核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经费支持。
8.梯度培育中试基地,对新认定的市级中试基地,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获批省级中试基地享受省相关奖补政策。
9.支持成果本地转化。经过备案登记的技术转让、作价入股、合作研发等技术合同,未获市级其它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依据中试或产业化后产生的经济效益予以支持,按照合同实缴金额的25%予以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引育高端科技人才
10.“带土移植”引进项目、技术和团队,来溪开展技术攻关、创办企业,对推动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带土移植”项目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经费。
11.强化科技人才激励支持。对获得省科技奖最高奖及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七、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2.积极参与辽宁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对于新批复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批复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与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对于获批为国家、省级星创天地、众创空间、成果转移示范机构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与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八、推进高新区和经开区科技创新
13.强化高新区和经开区科技主战场作用。全力支持高新区打造辽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实施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支持各经开区在生物医药和大健康领域与高新区构建联动发展机制,对重点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经开区创办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布局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创新综合服务体等重点项目。
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相关项目在一个补助周期内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事前资助项目除外),所需各项支持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根据属地属事原则,按照相应比例分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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