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本溪市明山区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政策措施
本溪市明山区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引导区内工业企业积极向辽宁省“智造强省方向”发展,鼓励存量工业企业积极开展产业技术升级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有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全区工业经济平稳向好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经规〔2022〕5号)、《关于印发<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优质企业培育方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经规〔2022〕4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一)支持方向
1. 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数字化、信息化应用及传统工艺升级。围绕区内存量工业企业,加快推进产业数字赋能,提质增效,优化升级传统工艺,提高精细化、绿色化、信息化和服务管理水平。重点支持企业生产设备升级改造、提升装备数控化水平、提升“机器人+”应用水平、实施生产线和车间数字化改造、实施工厂网络化和智能化改造。支持工业企业利用数字化、信息化先进技术,提升工业设计服务和企业管理能力水平。
2. 支持企业走绿色发展道路。鼓励工业企业实施节能、节水、废水循环利用等技术改造;支持工业企业围绕电机、变压器等重点用能设备实施的能效水平提升项目;支持工业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实施的清洁生产项目;支持粉煤灰、煤矸石、尾矿、脱硫石膏、冶炼渣、钢渣、硼泥等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
(二)支持方式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支持项目建设。
第一层级:自项目建设初到申报日止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含企业并购重组、征地、土建、模具等支出,仅算设备投资),区政府将按照实际到位资金2%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第二层级:自项目建设初到申报日止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含企业并购重组、征地、土建、模具等支出,仅算设备投资),区政府将按照实际到位资金2%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第三层级:自项目建设初到申报日止实际到位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含企业并购重组、征地、土建、模具等支出,仅算设备投资),区政府将按照实际到位资金2%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四层级:自项目建设初到申报日止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的工业项目(不含企业并购重组、征地、土建、模具等支出,仅算设备投资),区政府将按照实际到位资金2%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最高层级:自项目建设初到申报日止实际到位资金在1.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企业并购重组、征地、土建、模具等支出,仅算设备投资),区政府将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支持条件
1. 申报单位依法在明山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承担项目实施的能力。
2. 申报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无违法行为。
3. 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明山区行政区划范围内。
4. 申报项目符合资金支持领域和支持方向。
5. 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不含企业并购重组、征地、土建等支出,仅算设备投资)。
6. 申报项目是2022年1月1日(含)以后备案、开工建设,截至目前仍处于建设期的项目,累计完成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
7. 项目必须具有完备的手续,已依法办理核准或备案、能评、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
(四)申报材料
1. 资金申请报告。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 项目在建证明材料(包括本项目备案(核准)、环评、能评、安评、规划、土地、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具备的手续,无需相关手续的项目需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4. 截至项目申报时,项目已完成投资汇总表及明细表,以及证明投资完成情况的合同、发票、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 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截至项目申报时的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等)
6. 其他有助于说明企业能力的资质证书、奖励证书、评估认定、用户评价等相关材料。
7. 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违法违纪承诺书和企业诚信评估报告。
8. 原则上项目建设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扩大发展
(一)支持方向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各类实验室、研发平台,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本地产业化。聚焦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小升规”企业等领域,进一步强化头部企业引领作用。
(二)支持方式
1. 自2023年起,企业首次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区政府将一次性奖励10万元补助资金;
2. 自2023年起,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区政府将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补助资金。
3. 自2023年起,企业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区政府将一次性奖励10万元补助资金,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4. 自2023年起,企业首次在省科技厅备案的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区政府将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
5. 自2023年起,企业首次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证编号的,区政府将一次性奖励1万元补助资金;
6. 自2023年起,企业首次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称号,区政府将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15万元补助资金;
7. 自2023年起,企业首次获得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区政府将一次性奖励5万元;
8. 自2023年起,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口径,实现“小升规”目标的企业,区政府将一次性奖励5万元补助资金(仅在口径中1年的工业企业,区政府将不予补助)。
(三)支持条件
1. 申报单位依法在明山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承担项目实施的能力。
2. 申报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无违法行为。
3. 申报项目符合资金支持领域和支持方向。
(四)申报材料
获得上述认定和荣誉称号的企业,区政府将按照“免申即享”政策予以实施奖励。
三、申报要求
1. 除“免申即享”政策外,各办事处要根据项目申报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
2. 项目申报单位要提供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申报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3. 各办事处需出具推荐材料,并将企业项目申请材料(包括电子版)各一式两份分别报区工信局和区财政局。
四、附则
1. 本措施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2.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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