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连市雏鹰—瞪羚—独角兽—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大连市雏鹰—瞪羚—独角兽—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着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构建我市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发展梯队,培育壮大高质量发展新动能,促进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大连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从强化主体培育、加大研发支持、强化要素支撑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梯度培育支持政策体系,集聚各类创新资源,提供精准优质服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企业高速成长潜力,推动科技企业集群发展,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1.聚焦引领,精准培育。聚焦数字经济、智能制造、洁净能源、生命健康、海洋工程、精细化工及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及未来型先导型产业领域,坚持技术先进、成果导向的原则,鼓励创新创业,促进成果转化,加快培育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精准培育创新主体。
2.政策引导,强化扶持。建立科技企业梯度培育支持政策体系,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有效引导人才、资本、项目、平台等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探索企业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加大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创新产品政府非招标采购力度,带动企业新技术研发及产品迭代升级。
3.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完善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市区两级密切配合、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的培育机制,形成加快科技企业梯度培育的系统解决方案。整合创新资源,拓展智慧城市、重大工程等应用场景,加快培养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的科技企业。
4.创新服务,营造生态。坚持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持续深化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优化项目形成机制和支持方式,给予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更多自主权,构建产业生态及金融、政策、人才、环境支撑。
(三)工作目标
建立“雏鹰—瞪羚—独角兽—领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从初创期、成长期到发展壮大期,依据企业所处不同成长阶段的最迫切需求,精准施策,集聚创新资源,提供精准服务。培育一批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突出的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打造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同时,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评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不断壮大“一高一小”(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规模。到2022年底,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36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数达到5800家,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达到1260家;到2024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5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数达到8000家,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达到1800家。到2025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6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数达到10000家,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达到2000家。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雏鹰企业培育计划
雏鹰企业是指注册时间10年内,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某一细分领域取得突破,未来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得到市场认可的创新型企业。
1.评价标准:在大连市内注册且实地经营,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注册时间5年内,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含);注册时间5—10年,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含);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2项(含)以上II类知识产权;
(2)企业拥有有效期内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3)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秀奖(含)以上名次,或获得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含)以上名次;
(4)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5)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
(6)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研发机构;
(7)企业参加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8)企业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
(9)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
2.培育目标:以小微科技企业、创新项目团队为培育、引进主体,以提升全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领先、核心竞争力强、企业成长性好的中小科技企业群。
3.个性化支持措施:
(1)对纳入“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的雏鹰企业通过研发项目给予支持。
(2)通过天使投资基金给予股权投资支持。
(二)实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
瞪羚企业是指注册时间20年内,表现出成长速度快、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等特征,营收或人员增长率及科技活动投入强度达标的企业。
1.评价标准:在辽宁省内注册且实地经营,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近四年平均科技活动投入强度(即科技活动投入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含)(注册时间不足4年的,根据实际投入年份数据计算)。需满足以下指标条件之一:
(1)企业注册时间20年内,近3年年均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其中基年总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2)企业注册时间20年内,近3年年均雇员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其中基年总雇员数超过100人,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3)企业注册时间10年内,上一年度总收入超过10亿元,且近3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4)企业注册时间5年内,上一年度总收入超过5亿元,且近3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5)企业注册时间20年内,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
2.培育目标:以雏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培育主体,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竞争能力、赢利能力为目标,打造一批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瞪羚企业。
3.个性化支持措施:
(1)对新纳入“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的瞪羚企业给予奖补资金支持。
(2)支持瞪羚企业和纳入瞪羚培育库的企业承担各类科技项目、组建创新平台。
(3)鼓励瞪羚企业牵头组建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围绕行业“卡脖子”核心关键技术实施揭榜挂帅科技攻关。
(三)实施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
独角兽企业是指注册时间10年内,具有平台、跨界等属性,表现出颠覆式创新、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强、未来价值大等特征,获得过较大数额私募投资的未上市企业。
1.评价标准:
(1)独角兽企业:注册时间10年内,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10亿美元。
(2)潜在独角兽企业:注册时间5年内,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1亿美元;注册时间5—9年,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5亿美元。
(3)种子独角兽企业:注册时间3年内,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1亿元人民币。
2.培育目标: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清洁新能源、新材料、第三代半导体、尖端生命科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型先导型产业领域,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集聚成长,着力推动一批具有颠覆式创新、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突出、未来产值大的创新型企业加速成长为独角兽企业。支持驻连央企、国企通过业务整合、支持团队创业等方式,裂变新公司,培育独角兽企业。
3.个性化支持措施:
(1)对新纳入“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的独角兽企业(含潜在和种子)给予奖补资金支持。
(2)支持独角兽企业(含潜在和种子)和纳入独角兽培育库的企业承担各类科技项目、组建创新平台。
(3)对独角兽企业(含潜在和种子)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申报限项条件。
(4)通过科技创业和天使投资基金给予股权投资支持。
(5)对重点培育的独角兽企业,实行市区联动、“一企一策”。
(四)实施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计划
创新型领军企业是指我市细分行业领域的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大、研发水平高、发展潜力好的行业龙头企业。在经济规模、科技含量或者社会影响力方面具有领先地位。
1.评价标准:企业为大连市内注册、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产值)达到一定规模,建有企业研发机构和较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近三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一定强度;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在行业领域研发水平处于领先地位;企业在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具有显著的产业链创新辐射带动作用,已成为带动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从大连市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中遴选。
2.培育目标:面向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围绕细分行业领域,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大、研发水平高、发展潜力好的骨干企业,集聚创新资源,强化创新服务,加大在创新平台建设、“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高端人才团队引进培育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培育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行业影响力大、市场占有率高、科技创新能力强、上市积极性高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3.个性化支持措施:
(1)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省、市创新平台,承担各类科技攻关项目。
(2)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围绕行业“卡脖子”核心关键技术实施揭榜挂帅科技攻关。
(3)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牵头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大企业平台化,并给予政策支持。
(4)对重点培育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实行市区联动、“一企一策”。
三、支持政策
(一)强化创新主体培育,不断壮大科技型企业规模
1.加强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对新纳入“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含潜在和种子)给予50万元奖励补助;或给予最高80万元的银行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比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确定,同一企业贴息补贴与备案奖补不兼得。对独角兽企业(含潜在和种子)给予股权投资支持。对雏鹰企业以项目化方式予以支持,根据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资金。
2.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补助。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内且完成变更手续的,享受我市当年度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政策。调整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年度营业收入和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支出数额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按照1:1比例分担。本条政策执行后,原“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政策不再执行。
3.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评价备案工作。对首次入库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支出数额情况,给予2万元补助。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政策。
(二)加大研发支持力度,着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4.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采取“揭榜挂帅”等组织形式,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科技研发计划,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按照项目研发经费投入额给予最高30%补助,补助总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和200万元。对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年度国拨经费实际到位额度给予最高2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
5.支持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的依托单位,给予500万元奖励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给予50万元补助。对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6.强化高聚能创新主体培育。对新备案的市级创新联合体、产学研联盟,根据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等绩效评价情况,给予牵头单位最高30万元奖励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前三年实际研发投入的最高30%比例进行补助,单个新型研发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年度实际研发投入额最高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三)强化创新要素支撑,引导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
7.完善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给予10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给予5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省备案众创空间给予25万元补贴。每年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进行考评,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考评优秀补贴60万元、良好补贴30万元;备案众创空间考评优秀补贴30万元、良好补贴15万元。
8.搭建创新创业赛事平台。举办大连市创新创业大赛,对大赛获奖企业给予资助,其中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6万元;对参加国家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获得等级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优秀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国赛奖励与市赛奖励不兼得。
9.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依托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子基金,打造从天使、创投到并购接续助力的基金生态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完善企业创新积分与涉企金融政策支持联动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企业研发。支持科技企业上市挂牌,对初步具备上市准入条件的高成长企业,组织证券公司与企业对接,推动加快申报上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市区两级科技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机制,加强横向协调、上下联动。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科技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履行科技企业日常培育管理等职能,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科技企业培育、推荐工作。加强科技企业动态监测、统计分析和跟踪服务。
(二)推动政策落地。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鼓励各区市县(先导区)制订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服务千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行动,全方位、系统性地宣传解读科技创新政策,强化科技创新服务和科技政策落实。
(三)强化督导考核。开展科技企业梯度培育考核,将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纳入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绩效考核或激励指标,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
(四)营造浓厚氛围。加强对科技企业发展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加强交流和经验推广,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企业和人物,发挥示范带动和引领作用,弘扬创新创业精神、培育创客文化,营造全社会创新创业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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