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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3-02-01 09:15:54|栏目:辽宁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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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

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

为激发创新活力,构筑创新生态,建设创新沈阳,打造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省关于科技创新各项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着力提升综合创新能力

(一)强化战略科技力量。从基本建设、仪器设备、研发项目、人才引进、交流合作等方面,支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中科院机器人与智能制造创新研究院等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国家支持在沈布局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要求给予配套,提升城市科研条件水平和综合科学能力。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按要求给予配套。

(二)强化平台创新效能。支持创新主体围绕优势领域和重点产业创建或升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批建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批建的省级创新平台,根据绩效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优先在产业升级新兴领域、产业发展空白领域、技术创新短板领域布局市级创新平台,对新批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提升科技创新平台支撑产业发展能力,对创新平台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强化基础研究力度。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吸引全国优质创新资源与我市高校院所开展联合科研,强化“从0到1”原始创新。对获批建的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承担国家、省基础研究计划的项目按要求给予配套。

(四)强化重大创新资源引进。以国家布局区域创新高地、建设区域综合性国家重点实验室为契机,建设材料科学中心和先进制造中心,创建“先进材料+智能制造”国家创新高地。以加快生产、生活、生态融合为目标,在浑南科技城规划建设先进材料、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数字文创5个产业公园。深化与中科院系统合作,引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和企业优势资源,签订共建协议,布局研发机构。根据市场化评估及投资规模,对落地研发机构给予1000-3000万元前资助。对研发机构集聚人才、转化成果、孵化企业等方面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达标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连续支持3年。

二、着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五)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科技企业培育工程,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雏鹰企业、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体系。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建设研发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对首次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后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后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给予50万元后补助。完善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将技术研发投入、内设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吸纳等纳入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其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投入,考核时视为企业利润。

(六)支持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技术创新联合体建设,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以领军企业、骨干企业为盟主,联合高校院所组建实质性产学研联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集成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应用效率。实行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揭榜挂帅”,给予揭榜项目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50%最高300万元前资助。开展联盟年度绩效评价,对优秀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七)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坚持新型研发机构市场化发展,完善科研体制,推进科研团队持股,实行“平台+企业+孵化+园区”模式,向技术源头和成果应用双向拓展,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和产业园区共建公共技术平台、工程化试验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加快科技成果熟化转化。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以科研成果创办企业,在孵化基地、产业园区转化生产,建设创新型特色产业集群。对新型研发机构创新人员、创新条件、创新成果、转化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最高500万元奖励。

(八)支持重大项目转化应用。围绕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研发成果,在沈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给予不超过项目在沈转化投入的10%最高300万元后补助。

三、着力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九)以新基建推进数字经济。鼓励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快基础设施优化升级,在通信、电力、交通、城市运行等领域,加强5G网络、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云平台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研发设计、施工工艺、数据加工、测试分析等科研投入,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的10%最高300万元后补助。

(十)以场景应用带动智能升级。以场景建设为抓手,以解决产业升级、城市管理和民生服务中的重点问题为突破口,带动新技术和新产品创新应用、迭代升级、示范推广,以用促产,以产促用,驱动技术创新、场景创新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对场景建设采用本地创新技术、科技成果、高新产品的,给予不超过本地采购额的10%最高300万元后补助。

(十一)以智能制造提升产业水平。将智能制造作为新一轮产业技术变革和抢占制造业制高点主攻方向,加快机器人+、人工智能应用示范,推动新材料技术、机器人技术、增材制造技术、数字孪生技术融合运用到产品设计、生产和服务中,促进产品智能化、装备智能化、生产方式智能化、经营管理智能化和生销服务智能化,实现智能生产、智能工厂。对智能制造系统、智能产品、智能生产线和智能工厂的研发设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的10%最高300万元后补助。

(十二)以人工智能打造智慧城市。以实施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为核心,推动智慧社区、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智慧管理、智慧教育等建设,提升政府管理、民生服务和城市建设水平。对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非财政资金投入研发支出的10%最高300万元后补助。对培育引进智慧产业的企业,市区两级在土地供给、设施配套、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十三)以创新产品应用拓展产业空间。建立重大创新产品认定制度,不定期发布重大创新产品名录。鼓励重大创新产品依规参与政府采购,对采购重大创新产品的,给予不超过非财政资金投入首次采购额的10%最高100万元后补助。设立智慧产业补助资金,围绕5G及基础设施、网络信息安全、新一代人工智能、智能终端制造、智能传感器等方向,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创新产品研制。

(十四)以生物技术引领生物产业发展。建设生物技术创新中心、临床研究中心、细胞资源库等创新平台及浑南、铁西等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开发创新型生物药物及生物医学工程产品。对生物制品、化学药、中药新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的,按类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和生产批件并在沈产业化的,按类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通过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批准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生产批件并在沈产业化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十五)以科技支撑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污染防治、绿色技术、城市低碳发展、文化和科技融合、公共安全、黑土地保护利用、粮食安全、种子繁育等民生发展重要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围绕健康沈阳建设,加强生命健康领域的重大疾病、常见多发病治疗技术和医工结合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健康领域技术创新和医疗服务能力。按前资助方式,给予每项最高50万元补助。

四、着力提升载体创新能力

(十六)推动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创新创业载体提标升级,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星创天地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双创载体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进行年度绩效评价,择优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最高50万元、最高30万元、最高10万元奖励。

(十七)推动科创园区“三生”建设。以公共平台、孵化器、加速器、产业生态建设,提升大学科技园、产业园区在成果转化、创业孵化、集聚资源等方面创新潜力,对大学科技园、产业园区内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给予不超过建设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后补助。支持高校院所与区、县(市)以投入物理空间、建立运营团队、搭建创新平台、组建投资公司等方式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对组建投资公司的通过市相关投资基金按投资额10%入股,推动结成利益联合体,加快市场化运营进程。对新建重点科创园区强化“三生”体系规划,打造高质量园区。深化科技成果“三权”改革,在成果转化基地率先推行高校院所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先行先试。

(十八)推动科技服务机构建设。支持东北科技大市场建设,鼓励各类创新平台上线沈阳科技条件平台和东北科技大市场,面向中小型企业开展大型仪器共享和研发服务活动。鼓励高校院所深化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改革,建设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对基地的管理制度、资源整合、服务效果等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最高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使用创新券,对在科技条件平台购买服务机构技术服务的,给予不超过技术服务金额60%后补助。对促成技术成果在沈转化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鼓励区、县(市)与高校院所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给予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交易额的02‰最高1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农村科技特派团给予最高10万元前资助。

(十九)推动重大科技活动组织。加强与国内外创新资源对接,搭建科技交流合作载体,打造重大科技交流活动品牌。对高校院所、企业在沈承办的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交流活动,给予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50%最高100万元后补助。由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科技交流活动、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参加的科技展会及围绕创新沈阳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助额度和方式。

五、着力提升专利创新能力

(二十)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提升专利质量,加大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力度。以运用为导向,在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培育创新水平高、权利状态稳定、市场价值显著的高价值专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专利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技术标准的,按既有政策给予奖励。

(二十一)加强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提升产品知识含量和竞争能力,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自主性和竞争力较强的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试点工作,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集合产业政策,加大对专利密集型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二)加强专利导航决策。围绕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鼓励服务机构和产业(企业)共同开展专利导航,对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最高30万元前资助。

(二十三)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创新主体通过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对贷款企业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的50%给予后补助,累计额度最高20万元。

(二十四)加强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在中小微企业相对集中的产业园区、双创载体开展知识产权集中托管服务。通过提供基础性和差异性服务,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根据托管内容给予托管项目最高50万元前资助。

六、着力提升制度创新能力

(二十五)完善市场导向创新体制。改革科技投入机制,按照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建立企业认定、专家评定、政府补助的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机制。改革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实行企业出榜、任务定榜、揭榜挂帅的项目形成机制。建立揭榜项目预研发布机制,吸引各类基金、社会资本早期关注、早期介入、早期投资,促进研发成果孵化转化。设立科技工作专项,提高科技创新组织管理水平。改革人才评价机制,破四唯,立新标,建立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立市场化科研成果评价制度。

(二十六)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项目设立、技术路线、经费使用、人员选用、绩效奖励的自主权,实行经费包干制、信用承诺制;科技计划项目以依托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除按规定每年选取一定比例项目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信息共享互认外,项目实施周期内避免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减负松绑。完善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营模式,以市场为导向、以研发为产业、以技术为产品,实施项目负责制,组建专业研究所。以信任为基础,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二十七)完善科技创新统筹推进。强化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统筹、协调推进、督查考核等职能,形成全市职能部门协同组织和区、县(市)协同联动工作合力。将新增创新主体数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双创载体建设等创新驱动发展指标纳入区、县(市)年度考核重点。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级现行科技创新政策以本政策为准,涉企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本政策措施由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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