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营口市创建新时代民营经济 “两个健康”示范的政策措施
近两年,市委、市政府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方面采取了突破性和创新性的系列举措,民营经济发展持续向好,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在稳增长、稳就业、调结构、促创新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市也成为辽宁民营经济最活跃的城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民营经济总量,推动民营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针对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和普遍诉求,市委、市政府下决心,市本级财政拿出1亿元,县(市)区、园区相应配套,设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我市民营企业送出真金白银、给足发展空间,努力让企业“解渴”、给企业“减负”、帮企业“克难”,推出了55条政策举措。
为加快我市创建新时代民营经济“两个健康”示范,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再创民营经济发展新优势,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产业发展扶持方面
(一)谋划“三篇大文章”结构调整
1、鼓励建设新兴产业项目。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扶持力度,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企业建设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从项目正式投产年度起2年内对其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8%且按当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最高额度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2、鼓励企业做强产业链。支持铝制品、钢铁、镁质材料、精细化工等原材料产业,实施延链补链强链项目、产业化示范项目,建设中试基地、产品应用平台。从项目正式投产年度起2年内对其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且按当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最高额度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3、鼓励企业节能改造。支持企业实施节能降耗、生态环保改造项目,提升企业能源高效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循环化水平。按照企业改造后节能量1万元/500吨标准煤且按当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最高额度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4、鼓励企业研发首台(套)装备。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对获评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称号的研发主体,按照首台(套)重 大技术装备订货合同价格的15%给予奖励,最高额度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5、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2021—2023年期间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一次性给予3—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
6、建立专精特新“产品—中小企业—小巨人”培育体系,对被评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7、围绕先进制造业,培育一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示范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8、加强营口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的主申报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9、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宽农村产业融合新空间,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项目和农产品品牌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0、培育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新获得国家、省级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1、支持农村商业设施改造。对改造提升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的企业进行奖补,总投资额100万以上的项目,按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20%给予奖励,最高额度3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支持企业数字化建设
12、推动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列入省级以上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按项目投资额10%且当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最高额度200万元。支持企业建设数字化改造项目,提升企业产品设计数字化、制造过程装备数字化、制造过程管理信息化水平,按项目投资额8%且当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最高额度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13、开展标识解析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对通过国家相关机构评审并成功对接国家顶级节点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建设企业,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14、加快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对获评国家或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建设企业,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15、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级信息化建设方面试点示范。对获评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应用、企业上云上平台、5G 应用、区块链技术应用、两化融合贯标等试点示范或优秀案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二、财税支持方面
16、引导企业加快发展,对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贡献度5%比例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17、加大社会保险费返还力度。根据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60%。(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18、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目录清单,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扩大电子保函应用范围,最大限度减少企业资金占用。〔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19、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确保降低增值税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降低社保费等政策惠及每个市场主体,做到实质性降低民营企业纳税负担。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三、金融支持方面
20、设立“营口市金融创新奖”,鼓励金融机构围绕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展金融产品与服务实用型创新。对获得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及鼓励奖,分别给予团队5—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21、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上市过程中完成股改、辅导备案受理、报会受理和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50—100万元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22、对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完成股改、报会受理和挂牌环节,分别给予20—40万元扶持资金;积极帮助企业争取省级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23、对境外上市或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永久迁至我市,融入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24、上市公司首次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按募集资金5—10亿元分别给予30—100万元补助。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的,按实际投资在本地的额度给予1‰的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四、科技支持方面
25、支持科技企业发展。根据企业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确定的Ⅰ类知识产权情况,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26、支持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按规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根据年度实际发生研发费用额度,最高给予60万元后补助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27、当年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准制订的企业,每项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正式立项和标准发布两个时点各奖励50%。(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8、激励知识产权高质产出。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批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励的,按1︰0.5给予配套。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或省知识产权管理贯标绩效评价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对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9、推动关键技术攻关。实施市“揭榜挂帅”科技攻关计划,支持对制约产业技术重大创新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以“揭榜挂帅”方式开展联合攻关,按照不超过项目总研发投入3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额度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30、加强产业协同创新。鼓励以企业为盟主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创新链布局建设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对纳入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试点示范的联盟“盟主”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31、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市“揭榜挂帅”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针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比较成熟的重大科技成果符合营口产业发展需求、在我市企业进行实质转化的,给予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最高1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支持开展产业技术创新研发与中试熟化服务,对纳入省级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且已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技术合同给予奖励。每个单位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含)以上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32、鼓励承担重点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单位,按照获得资金额度的10%予以奖励;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揭榜挂帅”项目的单位,按照获得资金额度的5%、最低5万元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重大专项、重点研发类计划立项支持的市外项目,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实施产业化的,根据国家、省资助及三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五、人才支持方面
33、支持高科技人才培养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领军人才,对获批国家级人才计划的人才所在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引进国外高精尖人才,对获得“辽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所在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加强本土人才培养。对获批“营口英才计划”科技创新创业类人才,给予项目所在单位5万元支持;对承担市“企业·博士双创计划”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34、对我市企业引进重点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符合生活补贴申请条件的按照博士研究生2000元/月;硕士研究生1000元/月;“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800元/月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24个月。(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35、对在我市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按照博士研究生8万元、硕士研究生5万元、大专及本科生2万元(“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3万元)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如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就高原则进行补贴,另一方减半享受。(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
36、对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或转岗在职青年职工等开展1年以上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37、推行小微企业普通性稳岗返还“免申即享”,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200人以下参保企业,免申领直接拨付返还资金。(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38、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我市最低工资的4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六、土地支持方面
39、对符合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0、工业用地可采取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等方式供应,在出让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1、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2、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申请登记办理产权证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七、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43、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制定营口市营商环境优化行动方案,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充分激发企业再投资、再发展活力。(牵头单位:市营商局、市工信局)
44、全面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牵头单位:市中级法院)
45、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建立企业家参与决策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实行重大涉企案件报告制度,建立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机制,建立企业投诉举报受理机制。(牵头单位:市营商局、市工商联)
46、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针对企业办事的实际需求,以市级统筹、县级参与的方式,按照“一个事项一套标准”的原则,对全部依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等要素进行梳理。2021年底前,编制形成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正面清单,使窗口受理人员“一看就明白、一学就上手”,让群众“一来就会办、一次就办成”。(牵头单位:市营商局)
47、实现开办企业综合窗口一次办结。建立企业开办综合窗口,整合企业登记、印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环节,实现一窗综合受理;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商业银行代办点,实现企业现场开户;实行新设立企业公章刻制政府购买服务,全面免费;推行营业执照、公章、发票、税务Ukey等免费邮寄服务。(牵头单位: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
48、简化企业注销流程,发布简易注销公告的企业在申请注销前,可撤回简易注销公告一次,并可二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9、建立压缩进出口货物通关时间长效机制,全面推行“提前申报、货到验放”“24小时预约通关”,推进“两步申报”“两段准入”改革。(牵头单位:营口海关)
50、启动出口证书“云签发”模式,证书申领时间缩短至10分钟以内,实现企业申领证书“零接触,零延时,零障碍,高效率”。(牵头单位:营口海关)
八、关爱企业家方面
51、促进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设立“营口民营企业家日”,开展好系列活动。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规划引领,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有计划组织实施对民营企业家的培训。(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52、坚持保护产权、依法纠错原则,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牵头单位:市中级法院)
53、对涉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当日受理、提速快办、限期办结”,一般复议案件在受理后30日内办结,重大复杂复议案件在受理后60日内办结。落实涉企评估制度,将评估制度覆盖到立审执全过程,确保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办案时机、办案方法、办案措施,把司法办案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影响降至最低。(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
54、建立企业减负制度和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对企业创新发展中出现的失败、失误给予更多理解、包容、帮助。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对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牵头单位:市促进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5、加强协会、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协会、商会人民调解作用。(牵头单位: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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