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立山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立山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加大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的力度,增强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内动力,在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中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鞍山市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立山区民营经济发展实际情况,针对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我区新注册企业及新开工项目,特制定以下扶持发展政策: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2017年立山区政府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民营企业活力设立三大类扶持资金总计6500万(工业发展扶持资金1000万元、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5000万元、鼓励型发展资金500万元)即将通过报请人大纳入区财政今年下半年预算。其中:
工业发展扶持资金1000万元分别列支于立山经济开发区、发改局各500万;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5000万元列支于商务局;鼓励型发展资金500万元分别列支于金融办200万、科技局60万、人社局100万、商务局100万、市场监督管理局40万
二、破解资金瓶颈,优化民营经济发展资金供给体系
1.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对在境内外挂牌、上市的民营企业按照市政府奖励政策全额的30%给予奖励。
2.实施“助保贷”。在“金融+”框架下,设立区级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金,为中小微企业增信融资。区政府投入“助保贷资金池”500万元,为产品优质、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有融资需求且有效抵押物不足的企业增信融资。
三、推动创新升级,积聚民营经济发展新动能
3.新建工业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5000万元以上及项目投产后对地方经济增长贡献较大(年缴税额100万以)的新建工业项目,三年内按企业新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数额,给予企业经济增长贡献奖励(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或“一事一议”签订投资协议的除外)。
4.新建现代服务业类项目。①对我区新发展楼宇经济的投资主体,项目投入运营后,将入驻楼宇的所有经营者所缴纳的税收作为该楼宇经济投资主体所缴纳的税收,给予企业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作为市场开拓资金支持,为期五年;②对在我区内经市场监督部门新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生活资料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年营业额在4000万以上的住宿企业,按不超过营业额5%、且不超过地方经济贡献的50%的额度作为市场拓展支持资金奖励企业;③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物流、双创、互联网+、科技、软件、电商、旅游、游乐等类型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新增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其总投资5%的资金支持、新增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其总投资8%的资金支持、新增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其总投资10%的资金支持;对于文化、教育、医疗、体育、健康等民生项目,新增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其总投资8%的资金支持、新增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其总投资10%的资金支持、新增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其总投资12%的资金支持(对利用我区2016-2017年新建商业网点、商铺等建设双创、电子商务、养老、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综合体等现代生活服务业的重大项目,经区政府认定后,其商业网点、商铺的商业价值可计入项目总投资内);④在我区新设立的总部型企业,其对地方经济贡献50万—200万元的,给予不高于其对地方经济贡献30%的资金支持;其对地方经济贡献200万—500万元的,给予不高于其对地方经济贡献40%的资金支持;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其对地方经济贡献50%的资金支持,有效期五年。
5.出口企业。对出口额在全区排名前3且进入全市前50强的外贸出口企业给予外贸出口增量奖励,每增加1美元奖励不超过3分人民币;对引进到立山区的中央企业,年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的按协议约定予以奖励,每出口1美元奖励不超过3分人民币。
6.加强创新载体建设。为扶持和鼓励企业创新,引进顶尖及领军人才,对企业引进包括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人选,海外高层次人才等,区政府给予企业人才工资20%作为奖励。
7.推动品牌质量提升。支持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对成功新创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助申请资金20万元;对于成功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申请资金10万元。
四、降低要素成本,助力民营经济轻装前行
8.降低工业项目前期成本。对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一般性新上工业项目,其建设手续办理中涉及的土地测绘、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需要由中介部门提供的能评、安评、稳评、环评等服务,由区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项目单位提供支持。
9.降低企业发展成本。凡参加省、市组织境外展会的中小企业,摊位费全额补助,市政府对参展人员的差旅费给予70%补助(一次不超过2人),区政府对参展人员的差旅费给予20%补助(一次不超过2人);市政府对自行参展企业的摊位费给予70%补助,区政府对自行参展企业的摊位费给予20%补助。
五、提升服务质量,营造适合民营经济发展“小气候”
10.加强立山区民营经济工作,建立主要领导“企业家接待日”,完善帮扶企业工作体系和政府与民营企业、金融机构的联系机制。
11.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区,对落户企业实行领办制。由项目主管部门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提供全程一条龙式服务,领办项目全部手续。
12.对招商引资来我区注册投资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及家属在区内优先安排就学就业。
13.引进的高端人才,其子女及家属在区内优先安排就学就业。
14.对于在我区新设立的总部型企业,及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服务业、双创、电商等类型项目,对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区政府可根据企业需求酌情免费提供办公用房(以合同标注为准)。如需购买我区商业网点,可采取分期付款、以租代售等形式扶持企业发展。
15.对引入我区以BOT、PPP等模式参与政府项目运营的,总投资超过5000万的优质社会资本方,政府根据投资额度免费提供不高于1000平的网点作为企业办公用房。
16.“一事一议”政策。区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投资公司可与外来企业合作投资立区富民的优势产业项目,双方协商确定出资比例和国有投资公司退出方式和期限。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引领性、支撑性重大产业项目,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特别大以及高税收回报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原则予以支持。
17.对提供有效招商信息,引进项目的中介机构、服务平台、网络平台支付相关佣金和服务费用。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项目投资强度进行奖励,招商主体单位或个人奖励标准为项目总投资额的万分之一(在完成区政府下达任务指标的前提下),非招商主体单位或个人奖励标准为项目总投资额的万分之二。对引进纳税额较大的总部经济型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项目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2%给予奖励。
附件1:
申报及审批流程
1、符合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单位,根据企业与区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合同,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及相关资料。
2、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将审查合格符合支持政策范围的项目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书面请示区政府,经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下达至相关部门予以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应予以全程跟踪。
附件2:
附则
1.本政策条款中若有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相悖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同时本政策涉及条款同期废止。
2.对于同时享受两条以上(含两条)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享受的优惠上限由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确定。
3.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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