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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盘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盘山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3-08-12 09:38:07|栏目:辽宁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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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盘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盘山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盘山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盘锦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入推进我县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拓宽民营经济发展渠道,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如下。

一、贯彻落实《盘锦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一)大力鼓励民间投资

鼓励全县民营企业通过实施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等方式新上项目扩大投资,对我县现有企业新上技改项目、异地搬迁改造项目以及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引进的合资合作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享受同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每年年初由县经信局负责汇总全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提交县政府审定。(由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合局、县财政局、新材料产业园、高升经济区及各镇政府、各街道配合)。

(二)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民营小微企业上规模,对当年进入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名录库的民营小微企业予以奖励。对民营小微工业企业,次年每户予以5万元(人民币,下同)奖励。每年1月由县统计局负责名单报送,对其它类型民营小微企业(房地产、建筑业除外),次年每户予以2万元奖励。每年1月由县商务局负责名单报送,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民营企业(房地产、建筑业除外),次年每户予以10万元奖励。每年1月份由县发改局协调,县经信局配合组织报送。(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新材料产业园、高升经济区及各镇政府、各街道配合)。

(三)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

积极组织全县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展览展销、投资洽谈、网上展销会等经贸活动,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开拓国内外市场。对参加境外展会的民营企业在省补贴基础上市再予以不超过30%的展位费补贴;对参加境内展会的民营企业予以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展位费补贴。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和县属国有企业采购要优先安排向本地民营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除本地民营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外,预留给本地民营企业的比例额度不低于30%,县一、二、三产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参展单位的组织报送。(由县经信局、县经合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牵头,新材料产业园、高升经济区及各镇政府、各街道、县属国有企业配合。)

(四)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研发投入超过国内行业平均水平且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超过10%的民营企业,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其承担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科技项目,予以研发投入奖励。“小巨人”企业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大型企业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县科技局负责项目组织申报,县统计局、县经信局审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由县科技局牵头,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新材料产业园、高升经济区及各镇政府、各街道配合)。

(五)着力培育民营高新技术企业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力度,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提高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获批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次年一次性予以10万元奖励(由县科技局牵头,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新材料产业园、高升经济区及各镇政府、各街道配合)。

(六)支持民营企业发明专利创造

对民营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每件予以补贴2000元;首次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权的企业,按照每件1万元标准予以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予以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予以适当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予以5万元和3万元奖励,由县科技局每年12月底组织报送。(由县科技局牵头,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新材料产业园、高升经济区及各镇政府、各街道配合)。

(七)鼓励建设各类创业创新基地

完善民营企业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建设各类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等创业创新基地。各牵头单位每年积极组织申报,产业园区和各镇(街道)高度重视加大力度,推进基地创建和基地培育工作。对认定的国家级创业创新基地,每年予以运营单位30万元补贴;对认定的省级创业创新基地,每年予以运营单位20万元补贴;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创新基地,每年予以运营单位10万元补贴(由县经信局牵头,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新材料产业园、高升经济区及各镇政府、各街道配合)。

(八)鼓励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

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投资项目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股转系统、区域板块上市挂牌融资。对成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予以4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实现融资的民营企业,予以130万元奖励;对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板挂牌的民营企业,予以60万元奖励。各奖励资金按上市、融资进度分阶段予以奖励(由县国资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新材料产业园、高升经济区及各镇政府、各街道配合)。

(九)大力推进民营企业产融合作

建立应急转贷机制,市本级设立民营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池,资金池规模为2亿元。对列入诚信企业名单,且符合银行信贷条件、具备后续还贷能力、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优先使用应急转贷资金,为民营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解决民营企业过桥资金问题。加大宣传力度,提前做好还贷应急预警,县国资局帮助企业及时充分使用好应急转贷资金。(由县国资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商务局、新材料产业园、高升经济区及各镇政府、各街道配合)。

(十)奖励贡献突出的企业

大力支持企业上规模,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社会贡献能力,对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市排名前十位的企业予以奖励,重点支持以制造业为主体的实体经济。市对纳税总额市排名前两位的企业,各予以50万元奖励;对纳税总额排名第3—5位的企业,各予以30万元奖励;对纳税总额排名第6—10位的企业,各予以20万元奖励,每年2月由县发改局组织纳税总额排名靠前的企业参与候选。(由县发改局牵头,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新材料产业园、高升经济区及各镇政府、各街道配合)。

二、强化协调机制,推进政策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盘锦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按照“政府组织领导、统一制度方案、部门联动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涉企部门企业服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经合局、县科技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国资局、各经济区及各镇(街道)协同配合,负责指导和服务好我县企业充分利用好政策,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县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1.县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协调、落实民营经济组织获得的各种奖励、优惠等政策,并具体负责奖励贡献突出的企业。

2.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工业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协调工业企业组织创业融资、市场开拓,并具体负责大力鼓励民间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鼓励建设各类创业创新基地、大力推进民营企业产融合作。

3.县统计局负责协调各镇(街道)、园区做好规下工业企业统计,加快推进存量企业、新竣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达标企业入规列统。

4.县科技局负责重点开展科技创新、科研专利、小巨人企业培育等工作。具体负责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培育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发明专利创造。

5.县国资局负责进一步推进我县民营企业“新三板”挂牌、开展银企对接,破解融资瓶颈问题,并具体负责鼓励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

6.县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我县民营企业购买产品及服务的具体措施,负责《方案》中民营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的对上争取及使用管理。

7.县商务局要着力做大做强现代服务业,着力加快发展新兴服务业,壮大楼宇经济规模,调度并帮助旅游、物流行业企业争取《方案》的政策资金扶持。

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发展新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省市著名商标、省市名牌产品等项工作。

9.县人社局负责抓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人才培训等项工作。

10.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调度民营经济税收等情况。

11.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定期发布、宣传并协调落实有关我县民营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税收优惠政策等信息。

12.新材料产业园、高升经济区及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民营企业的调查摸底,积极与各民营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对接,确保达到《方案》要求的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本细则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奖励政策对同一企业按就高原则落实,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提供的其它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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