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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沈阳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12-28 09:21:25|栏目:辽宁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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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沈阳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实施方案

沈阳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管理和服务工作,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机制,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荐、管理和服务,引导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企业集聚,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壮大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群体,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力争突破7000家。培育和扶持以瞪羚独角兽为代表的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150家以上,其中新增主营业务收入过10亿元企业20家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申报推荐体系

建立市区两级部门联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体系,在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沈阳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作小组)总体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管理和服务的总体工作。市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管理和服务的日常工作。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管理和服务的组织工作。

(二)健全日常管理体系

1.监督检查。按照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要求,市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对全市地域内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2.数据统计。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市科技局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火炬统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报告、省市高新技术企业经济运行统计等相关数据填报工作。

3.名称变更。根据《认定办法》及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通知文件相关要求,市科技局组织指导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按批次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

4.区域迁移。按照《认定办法》及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要求,市科技局组织指导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常年受理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和沈阳市内跨行政区域迁移工作。

(三)建立培育服务体系

市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策的宣传、培训等服务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申报推荐工作

1.组织申报。申报企业须满足《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工作小组要求,组织各自区域内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申报,开展申报材料的受理、初步审核工作,形成推荐意见并上报市工作小组办公室。

2.形式审查。市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的推荐意见,受理企业申报材料,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形式审查工作,经汇总整理,形成申报企业汇总表和企业问题清单,对符合基本认定条件且存在非原则问题的企业予以指导完善,上报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后,确定最终参评企业名单。

3.专家评审。市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工作安排,按照参评企业专家评审需求,形成专家评审需求表,上报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企业所属技术领域从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在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4.拟定推荐企业名单。对经专家评审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的企业,纳入拟推荐企业名单,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及专家评审意见表等材料报送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按《认定办法》规定,统一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日常管理工作

1.监督检查。根据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相关要求,市工作小组,指导组织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各区、县(市)相关部门根据监督检查工作实际情况,形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自查报告,对核实后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明确处理建议,并上报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工作小组办公室核实相关企业情况后,形成处理建议上报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认定机构进行审定。

2.高企统计。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市科技局协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社会有关力量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火炬统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告、省市高新技术企业经济运行统计等相关数据的填报及审核工作,对沈阳市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形成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告。

3.企业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认定办法》及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通知文件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企业更名工作,指导企业网上更名操作,由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审核意见,并指导更名企业完善;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汇总后的更名企业完善后的纸质材料,并出具更名推荐文件,上报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4.企业搬迁。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认定办法》相关要求做好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迁出备案管理工作。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在沈阳市内跨行政区域迁移的企业,须同时向迁入、迁出行政区域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工作小组办公室上报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迁出情况。

(三)考核激励工作

市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各区、县(市)科技型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确定各区、县(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任务指标,并加强督导考核,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议,通报年度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验做法和亮点成效。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组成的沈阳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小组,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推荐、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总体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当地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

(二)实施引导政策

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费用额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加强科技招商和产业链招商,瞄准隐形冠军、瞪羚独角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靶向招商,对整体引进的有效期内的沈阳市外埠高新技术企业经所在区县推荐,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三)建立服务队伍

加强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打造一支高效的市区两级联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的服务管理队伍。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申报流程及支持政策的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引导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四)建立培育基地

以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为依托,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基地。通过基地向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传解读,促成产学研合作,指导知识产权申报、科技项目申报、认定申报辅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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