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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巴林左旗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5-04-18 11:19:18|栏目:内蒙古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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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巴林右旗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赤峰市委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赤党发〔2021〕20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四五”期间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21〕58号),推动全旗科技突围行动深入实施,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并在本地实施通过验收的企业,按照所获项目资金的5%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万元。

二、支持建设专业性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获批或整体迁入我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三年期满被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奖励。

五、强化创新人才及团队引进。对创新人才及团队来我旗从事科技创新工作并取得成效,参照《巴林左旗推进人才强旗的若干措施》(左党建发〔2024〕2号)执行。

六、加大科学技术奖奖励力度。对我旗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给予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奖励。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在我旗转化取得成效的,按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购买方奖励,最高限额5万元;企业自主研发技术,取得专利授权并生产应用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5万元奖励。

八、加大农牧业科技园区的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和市级农牧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同一主体符合多项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补。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2025年1月1日-2026年1月1日。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相应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由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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