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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时间:2023-05-05 09:03:49|栏目:宁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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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暨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推进大会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有关部署要求,通过政策引导,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活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在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全面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实力,使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更强、发展后劲更足,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建设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工作目标。围绕民营企业科技创新需求,精准施策,充分激发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攻克一批关键技术难题,转化一批高水平科技成果,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建设一批有带动力的科技创新平台,培养一批专家型的科技创新人才,全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科技创新支撑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显著增强。

二、主要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围绕“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十大”产业链、“七大”产业基地创新需求,集聚创新资源,支持民营企业科研攻关。持续推行重点研发计划“前引导、后支持”机制。民营企业承担的“前引导”项目,重大项目按3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重点项目按25%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一般项目按2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承担的“后支持”项目,待验收合格后按研发总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充分利用区内外优势创新资源解决自治区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000万元。

(二)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民营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民营企业牵头承担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加快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支持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对民营企业牵头组建的符合条件的中试基地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业购置先进关键核心设备并应用的,按照已支付设备价格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三)支持民营企业成为科技型企业。实施企业家创新精神培育行动,提高民营企业家创新意识、激发民营企业家创新积极性。大力培育民营科技型企业,打造一批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对认定后三年期满再次评估合格的自治区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对民营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给予后补助,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为基数,按照一般企业不超过总额的10%、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超过总额的1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总额的20%,给予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300万元。

(四)支持民营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批建运行两年及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年度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奖励。对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带动作用突出、创新成效明显的优先给予科技项目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政府项目、建设用地、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对首次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建设投入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经费支持。

(五)支持民营企业培育科技人才。加大人才培育引进力度,推动“政府引才”与“企业引智”双向发力,依托创新型企业大力培育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期内分别给予最高600万元、100万元、35万元专项经费支持。围绕“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创新需求,加大科技创新团队组建和引进力度,对新批复组建的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经费支持,对绩效评估为“优秀”的科技创新团队,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给予500—1000万元经费支持;对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每年累计来宁工作2个月以上,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带培带教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经评估按企业所付薪酬的30%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最长补助3年。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国家奖金同等额度的奖励;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员,优先给予科研项目支持。每年优先选派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骨干参加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

(六)支持民营企业用好科技金融政策。加大“宁科贷”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首贷最高500万元、续贷最高1000万元信贷支持;对其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首贷最高300万元、续贷最高500万元信贷支持。发挥科技担保基金增信分险作用,引导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单户最高2000万元融资担保服务。对民营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承担国家、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获得项目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业支付科技担保费用的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8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业投保科技保险险种的按照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评估费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9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补助。

(七)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双创”载体。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通过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在孵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或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分别按照每家3万元、2万元、0.3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评价奖励,从B类升级到A类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从C类升级到B类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评价结果为A类的国家级众创空间、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八)支持民营企业从事科技中介服务。鼓励民营企业依法成立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从事科技中介服务活动。开展自治区科技中介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对命名的自治区科技中介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评价为“优秀”的示范构给予2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科技中介机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认定后,免征增值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中介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加入创新券服务平台,支持各类创新主体通过创新券购买科技中介服务。对促成技术成果交易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照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补,年度最高100万元。对创建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把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作为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全力推动,积极落实。自治区科技厅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导,区市县联动共同推进,确保支持政策落地落实,取得实效。

(二)强化帮扶指导。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创新政策辅导,通过举办培训班、实地调研交流等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答疑解惑,结合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指导工作。要聚焦民营企业需求优先配置科技创新资源,及时拨付科研项目资金,指导督促科研项目扎实开展、顺利实施。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各类宣传手段,广泛宣传自治区支持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政策,扩大政策覆盖面和知晓度。加强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经验的总结,对重大技术突破、先进科技成果、科技领军企业、有贡献的科技人才进行宣传报道,着力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创新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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