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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彭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彭阳县招商引资和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5-04-02 09:37:24|栏目:宁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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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彭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彭阳县招商引资和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彭阳县招商引资和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质高效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推动全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聚焦打造综合营商环境最优县,依据国家和区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招商引资企业及县内民营企业。招商引资企业指从固原市外引进的,以货币资金、实物及无形资产等形式(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政府直接投资、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矿产资源采选类项目)投资的企业法人、商(协)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等(不含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民营企业指在彭阳县内注册的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依法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除国家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外,投资者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相关行业、领域、业务。鼓励和引导投资者重点向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确定的重点优势产业及其他新兴产业投资。

第四条  投资者投资的项目,要坚持能效引领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利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  资金奖补

第五条  对于一、二、三产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投资实际发生额(依据增值税发票或海关报关单,或科目余额表并第三方评估报告进行验收,其中设备投资只依据增值税发票或海关报关单验收)给予5%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已享受厂房、设备等各类专项补贴的内容不再享受本条款。投资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编制项目文本、报表等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补贴。(牵头单位:王洼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

第六条  扶持中小企业扩规增效。

(一)对当年首次新增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补;对当年首次新增上限入库的商贸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按照第一年10万元、第二年5万元分两次兑现,第二年下限出库的,当年度5万元奖励不再兑现。

(二)对当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2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三)款发生在同一年度的就高不重复享受。

(牵头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王洼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统计局)

第七条  对投资建设或改造形成全国、全区连锁酒店并投入运营的,给予每间客房8000元装修补贴。连锁酒店不享受第五条所载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政策。(牵头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第八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

(一)落实自治区关于技改支持相关政策。自治区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软件投资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资金;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软件投资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资金;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服务型制造企业实施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软件投资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二)县财政支持工业企业技改升级,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当年购进的先进生产线、先进设备和软件(依据购进设备发票或海关报关单,以工信部发布的最新版产业目录清单为指导标准)给予15%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同时满足(一)(二)款技术改造支持标准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县财政补足自治区奖补后的就高缺口部分。

(牵头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王洼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

第九条  支持企业科技研发。

(一)落实自治区关于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相关政策。对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二)落实自治区关于农业科技园区相关政策。对批准建设的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县财政在自治区奖补的基础上一次性奖补20万元。

(牵头单位:科技局,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

第十条  支持企业科技赋能

(一)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自治区奖励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创新型标杆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实现梯次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三)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5万元。同一企业实现梯次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先获得高梯次认定之后再获得低梯次认定的,不再奖励。

(四)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自治区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的企业,在自治区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科技局,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支持梯度培育示范企业。

(一)经自治区认定的“链主”企业,自治区给予每家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县财政在此基础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链主”企业每净增加一户配套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区内制造业企业,自治区给予“链主”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县财政在此基础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自治区“专精特新”制造业企业围绕区内“链主”企业补链,连续三年内累计配套额达到1000万元的,自治区给予最高50万元一性次资金奖励,县财政在此基础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对当年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县财政在此基础上一次性再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认定为自治区行业领先示范的企业,自治区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自治区给予最高400万元资金奖励。县财政在自治区奖补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80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二条  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的企业,国家和自治区分别给予奖补或奖励,县财政在此基础上一次性再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的企业,自治区给予奖补或奖励,县财政在此基础上一次性再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科技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三条  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宁夏著名商标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彭阳县获得的国家地理标志认证,可免费授权企业使用相关标识。(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

第十四条  对当年获得有机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标识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

第十五条  对当年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专利的企业,分别按照发明专利每项1万元、实用专利每项2000元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

第十六条  对新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等值外币金额的,县财政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实缴)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或等值外币金额的,县财政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税务局)

第十七条  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一)促进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提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服务。建立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信贷与考核相挂钩机制,每半年动态考核,每年总体考核,作为政府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依据。

(二)落实自治区项目贷款贴息政策。

1.对产业项目(包括新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大数据中心、智能超算中心、5G、区块链等项目)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分别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最后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30%予以贴息。重点产业项目,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年贴息上限1000万元,其他项目年贴息上限600万元。

2.对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活动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最后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予以贴息。其中,科技型单户企业年贴息上限50万元(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承担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年贴息上限100万元),专精特新单户企业年贴息上限100万元。

3.对从事预制菜生产、流通及加工的农业经营主体用于预制菜研发、企业装备改造提升、精深加工等方面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最后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予以贴息,单个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不超过50万元。

4.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的民营企业,自治区财政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2%的贴息。

对于落地招商引资项目融资贷款贴息约定期限与自治区文件实施期限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县级同步实施融资贴息政策,对于不能享受自治区融资贴息政策的项目,县级予以支持。对于新招商引资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县级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最多可享受3年;实际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县级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多可享受3年;实际投资总额在3亿元(含)以上的,县级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享受5年。

(四)落实自治区融资租赁补贴政策。融资租赁补贴采取事后补贴,制造业企业及信息处理和存储服务企业以直租方式购置先进生产设备或以回租方式融资的,按其实际融资额分别给予3%或2%补贴,单户企业的补贴额度每年最高300万元。

(牵头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责任单位:王洼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十八条  完善多元化土地保障机制。

(一)推行新供应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对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

(三)按照试点要求,有序推进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

(四)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的供水、排水、道路、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及场地平整等“七通一平”事项,由相关部门(单位)配套建设。

(牵头单位:王洼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网彭阳县供电公司,各乡镇)

第十九条  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在企业招聘、培训、用工、稳岗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一)支持招商引资企业申报见习基地,对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在企业见习的,见习期间按宁夏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并购买保额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二)对企业当年新招用应届毕业生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三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鼓励企业对新录用人员推行以工代训,培训结束后,员工技能水平达到企业用工条件、签订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县财政按照每人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数据服务外包企业不享受本条款政策,按专项政策予以支持。

(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王洼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

第二十条  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主要产品销往省外的,给予“一事一议”物流降成本政策支持。(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王洼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一事一议”给予住房支持,相关房租、水、电、暖、讯、物业等费用由实际使用企业承担。(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王洼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从事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

(二)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三年;对首次认定有效期满后当年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3年。

(三)对投资者在彭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鼓励和彭阳县支持发展产业的企业,其自有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有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

(四)对投资者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财务、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及以下分享部分5年。

(牵头单位:税务局,责任单位:王洼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综合支持。落实县级领导包抓机制,对投资新建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包抓县级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名责任人、一套工作专班、一抓到底建成投产”的工作机制,全程跟踪服务。(牵头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王洼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局)

第二十四条  对吸引境外投资者,或投资者在我县开展外经贸业务的,按照外经贸发展政策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牵头单位: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王洼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发生额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可给予相应政治待遇和社会荣誉。(牵头单位: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过程中起到积极引荐作用的商(协)会、企业、中介组织、机构或个人(公职人员或履行公职的相关人员除外),引进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发生额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且正式投产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发生额1‰的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10万、20万元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落地的数据服务外包企业除享受本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外,还可享受附件《彭阳县支持数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稳岗就业办法》专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2022年2月23日印发的《彭阳县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彭党办发〔2022〕18号)、《彭阳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彭党发〔2023〕19号)、《彭阳县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促进稳岗就业实施方案》(彭政办规发〔2024〕2号)中附件2:彭阳县支持数据服务外包企业发展促进稳岗就业暂行办法(修订稿)同时停止实施。自治区相关政策落实以相关文件有效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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