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灵武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灵武市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修订)
灵武市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 修订)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银川市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22-2025 年)》精神,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2023 年至 2025 年,市财政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用于研发活动比例不低于 80%;全社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不低于18%;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分别达到6.12 件、6.18 件、6.25件;科技研发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分别达到26个、28个、30 个;科技型企业(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达到110家、120 家、130 家。科技创新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的推动作用明显提高。
二、加大财政科技创新投入
1.建立科技创新有效投入持续增长机制。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建立稳定支持创新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设立 4000 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兑现自治区、银川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政策配套资金、本市科技创新政策及实施市本级科技创新项目,助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壮大发展。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科技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并以此数据申报自治区科技厅研发后补助专项。同时以部门审定企业研发投入统计数据为准,按照一般企业 5%、科技型企业 8%的标准,对企业年度科技研发经费投入进行后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对企业研发费用年度增长超过 1000 万元的,再按新增加额的10%、最高不超过 250 万元补助。
三、提升企业创新主体能力
3.加强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型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50 万元补助;新认定的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补助。
4.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补助;对未享受过补助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通过认定后按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我市设立法人企业,在项目投产后给予 25 万元研发资金支持,成立期满1 年后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投产后即视同首次认定,给予 50 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支持。
5.加强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对当年新认定的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补助,并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备案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
6.支持各部门积极引进科技型企业。对各部门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4 倍、3 倍和2 倍计算招商引资到位资金额度。
针对以上科技型企业的补助,工业规上企业、服务业纳限企业按以上标准补助,工业规下企业、服务业非纳限企业对照相应的补助类型及标准兑现 40%的补助;农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以上的,按以上标准补助,当年营业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下的,对照相应的补助类型及标准兑现40%的补助。
四、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7.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吸引国家级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和取得国家级创新平台的大型企业来灵设立分院分所、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等研发和成果转化机构。设立整建制机构给予投资总额 15%、最高1000 万元支持,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投资总额 15%、最高 250 万元支持。对世界500强或国内 100 强企业来灵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活动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大支持。被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或创新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70万元、40 万元、20 万元补助;被认定为自治区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5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补助。支持引导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对首次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经费支持。
8.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企业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经自治区认定并列入基础条件建设和人才支持计划的,按照新增投资额 15%、最高500 万元支持。支持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具有长期稳定的创新合作关系,经自治区首次批复备案的创新联合体,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支持建立自治区级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获批后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补助。支持企业、园区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经自治区认定的,根据进站院士、博士和专家人数、年服务时间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经考核验收后给予工作站工作经费支持,其中每年每个院士工作站最高给予30万元补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最高给予20 万元补助,专家服务基地最高给予 10 万元补助。
9.打造多层次“双创”载体。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园区在我市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对创建为国家、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 万元、100万元补助;对获批国家、自治区级企业“双创”平台(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5 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25 万元、15万元补助;对认定为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补助。创新科技服务现代农业发展方式,对获批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园区、展示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支持。
10.加大科技孵化器建设力度。强化对孵化器的管理,提高创业孵化能力,推动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大力支持银川飞地育成平台、区外孵化器优秀企业来灵发展,落地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25 万元补助。鼓励在区外建立离岸型孵化器,对孵化成果回灵落地转化的,给予技术合同交易额 20%、最高 50 万元补助。
五、加强企业科技创新引导
11.支持企业上争科技计划项目。对国家立项支持科技计划项目,一次性给予财政专项资金额度的30%,最高100万元补助。对自治区、银川市立项支持重大、重点项目,一次性给予财政专项资金额度的 30%,最高50 万元补助;对自治区、银川市立项支持的一般项目,一次性给予财政专项资金额度的10%,最高 10 万元补助;落实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项目形成机制,对企业凝练的创新需求形成项目对接成果的,以成果合同交易额的 20%、最高 50 万元补助。充分调动区内外科技资源,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突破一批基础性、关联性、系统性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揭榜挂帅”项目给予立项资金额度的 30%支持,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12.实施科技创新项目。围绕构建“1535”生态经济体系,聚力打造“六新六特六优”产业,每年实施5-10 个企业重点科技创新项目,按其投资额的30%、最高100 万元补助,支持企业应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新基建,推动企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建立严格项目立项和验收、简化过程管理的“两头紧、中间松”科研管理机制。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成果考核和总投资审核的合同制管理。
13.支持企业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对企业通过自主创新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且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 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1000 万元以下、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补助;自治区级的,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补助。企业自主研发并被自治区科技厅、银川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认定登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 万元的补助(以证书所列第一个完成单位为准);对企业、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攻关合同,形成成果并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登记的,按照实际技术合同金额的20%、最高 50 万元补助。对企业通过购买科研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区内外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实现产业化且当年销售收入500 万元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0%、最高50万元补助。对企业向区内外输出科技成果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5%给予补助,年度不超过10 万元。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14.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企业研发机构参与或主导各类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并已被正式批准发布的,按如下标准给予支持:承担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化组织(委员会)秘书处或主席(主任)单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30 万元、15万元;主导或主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主导或主要参与地方标准制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5 万元;主导或主要参与团体标准制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 15 万元、10 万元。(以标准前言中所列的起草单位前三名为准)。
15.建立知识产权补助制度。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对企业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 PCT 及其他途径境外获得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给予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补助(不含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利)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 5 万元、4 万元、3 万元。鼓励企业将其拥有的发明专利产业化,专利授权后3 年内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 500 万元的,按照年销售收入一次性给予1%、最高20万元补助。
六、创新人才服务方式
16.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和引入科技服务机构,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智库等科技服务机构来灵设立法人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推荐其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区内外知名服务业机构来灵落户,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 万元、1000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分别给予企业5 万元、10 万元、20万元、30 万元补助。市财政设立 50 万元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主动对接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移、技术培训、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科技型企业培育、创新平台建设、研发费用归集等服务。
17.优化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工程,全面落实对高层次人才的补助、落户、安居、科研、收益、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形成人才引育的政策合力。对被认定为自治区、银川市级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 万元的经费支持。加大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力度,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鼓励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引进、合作引进、兼职引进或其他方式引进“周末工程师”“假日专家”“候鸟式专家”。
18.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对获得国家及自治区各类科学技术奖项的,按照奖金额度的30%给予补助。鼓励在灵注册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等各类创新赛事活动,对取得银川市及以上比赛前三名的个人和团队,分别按照大赛奖金额度的 20%给予补助。对获奖创新创业项目在成果转化、融资担保贷款等方面优先支持。对在国家、自治区各类大赛中取得第一名或特等奖的,并对宣传灵武、示范带动、产业发展等方面成效突出、影响力较大的企业或实体,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大支持。
七、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19.全面推广使用科技创新券。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自治区、银川市科技创新券规定购买科技服务。对企业一年内在自治区、银川市申领创新券额度的基础上,再给予其实际使用创新券财政补助额度20%补助,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20.创新金融支持方式。鼓励我市科技型企业依托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融资、并购活动,着力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实施“引金入灵”计划,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区内外投资机构来灵开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于开展天使投资的,补贴额度为实际投资损失额的 15%,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25 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75 万元;对于开展创业投资的,补贴额度为实际投资损失额的 10%,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21.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对于申请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企业融资,减免担保费用,按照贷款当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商业银行要为科技企业开发金融产品、放宽抵质押物条件、提升服务质量,加大对我市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力度,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分别提高至1000 万元、800万元、600万元;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融机构可按照知识产权质押标的评估额的 30%—50%融资。
八、加强科技创新统筹协调推进
22.加强组织领导。由市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工作,协调解决科技创新领域相关问题,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部署安排创新工作。科技局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各部门互相支持的会商沟通机制,统筹推进科技创新各项工作。
23.强化督导考核。建立科技、财政、统计等部门全社会R&D投入统计协调工作机制,指导企业及时准确填报研发费用。科技局围绕财政科技投入比重、全社会R&D 投入强度、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科技型企业总量和增幅等指标建立科技创新考核指标体系,对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赋分。市科技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科技创新工作情况适时进行督查、评估和通报。
24.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失误的干部,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做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建立科研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资金和终止项目执行等惩戒措施,3 年内或永久取消申报各类科技项目资格,并按程序取消相应科技型企业资格。
25.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为A、B、C 级的,补助资金分别为原基数的 1.2 倍、1.0 倍、0.8 倍。
26.本《意见》自 2023 年 7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5年 12 月 31 日止。《意见》中所列享受政策的企业须在灵武市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本《意见》中所列补助项目,在自治区、银川市相关政策中需要市本级配套的,按照“标准从高、配套资金与扶持资金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若无相关规定限制,可同时享受自治区、银川市的相关政策,但不可在灵武市多个部门重复申报享受,所有补助资金原则上企业用作科技研发投入。本《意见》涉及补助资金数额的表述,除明确说明外,均含本数。本《意见》与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企业存在环保、安全生产、税收、诚信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政策兑现当年年底整改到位的,可以正常享受本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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