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武口区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大武口区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推进“六新”产业发展,力促我区先进装备制造业集聚发展,结合我区装备制造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本政策措施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指的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划分(GB/T 4754-2017)的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八类。
一、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1.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奖补年度经统计部门核实达到升规工业企业标准,并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填报“一套表”的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工信商务局、统计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
2.上年度达到入规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在入规后的下一年度内主要产品产量增速在10%以上的再奖励10万元;以上年度产值为基数,产值超过1亿元(含)的,当年主要产品产量同比增长超10%(含)的企业,主要产品产量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补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商务局、统计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
3.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加大投资力度。技改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奖补认定后技改投资额的1%;技改投资额在1000-2000万元(含)之间的奖补认定后技改投资额的1.5%;技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奖补认定后技改投资额的3%,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商务局、统计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
4.对我区企业生产的经国家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单台(套)产品或关键零部件按照产品销售额5%、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商务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
5.对我区企业生产的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积极争取相关补贴;对自治区认定的首台(套)设备给予50%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区工信商务局、高新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二、支持开展研发创新
6.对我区内注册企业的研发投入,予以一定额度资金补助,主要分为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和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励两种类型。一是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是指最高按照税务部门开展加计扣除时确定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的10%,给予企业后补助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标准最高提高到15%,支持资金最多不超过 500万元。二是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励,指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的,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高新区科创局、区财政局)
7.对于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采取“前引导”和“后支持”两种支持方式。对于企业承担前引导项目,重大项目按30%比例支持,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重点项目按25%比例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一般项目按20%支持,原则不超过100万元。后支持项目按照审计核定的项目研发总投入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补助。对首次成功获批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15万元。对首次成功获批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规上企业奖励比例提高至15%,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高新区科创局、区财政局)
8.支持装备制造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的奖励10万元,对新获批自治区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的奖励20万元,对新获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高新区科创局、区财政局)
9.支持装备制造企业建立飞地研发中心,对新建飞地研发中心按照其建设地在东部、中部、西部不同地区以及规模和成果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高新区科创局、区财政局)
10.支持装备制造企业加强研发创新,首次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国家级称号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高新区科创局、区财政局)
11.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一次性统筹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科技项目资金支持;优先培育创建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先指导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符合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宁科贷”、科技金融补助等政策支持条件的,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高新区科创局、区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升级赋能
12.对新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区工信和商务局、高新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13.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重,分层次给予不同额度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是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视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重一次性给予30--40万元奖补资金;二是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视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重一次性给予50--60万元奖补资金;三是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视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重一次性给予70--80万元奖补资金;四是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对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满足入库条件并通过审核后,直接纳入“宁夏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一次性给予50万元研发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高新区科创局、区财政局)
14.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4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奖补资金用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同时科技小巨人企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及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励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区科技局、高新区科创局、区财政局)
四、扶持产业集聚发展
15.强化“链主”企业认定。对依法在我区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装备制造企业,“链主”企业为自政策出台后连续两年产值不低于20亿元,“链主”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认定具有产业生态主导力的“链主”企业,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商务局、科技局、统计局、高新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16.支持“链主”企业发展。对于产业链带动能力强,资源整合能力突出的“链主”企业,其主要零配件超过 20%由我区企业生产、年采购总额 5亿元及以上、在装备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不少于20家,且回款幅度在70%以上的,给予“链主”企业采购总额0.6‰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商务局、统计局、高新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17.加强“链主”企业培育。辖区内无资产关联的装备制造企业间采购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配套带动4家以上,按照实际交易金额1%奖励采购企业,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商务局、统计局、高新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18.支持提升产业链配套协作水平。鼓励“链主”企业开放资源,提高本地化配套率,每净增加一户中长期配套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链主”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区域产业分工合作,对成功配套区内“链主”企业并建立长期供货机制的,给予配套额1%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商务局、高新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19.鼓励以产业链龙头企业为核心建立产业联盟,实现资源共享、集聚发展。支持产业联盟举办、承办区域性、全国性的会议、论坛、展览等活动。新组建区域性产业联盟的给予牵头企业5万元奖励;对于引进、举办、承办区域性或全国性产业联盟会议、论坛的,给予发生费用的30%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商务局、高新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争取项目资金
20.支持装备制造企业自办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办国家行业研究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平台及国家级研发机构分中心;支持装备制造企业创办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资质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等创业创新平台,依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高新区科创局、区财政局)
21.支持装备制造企业开放创新和国际竞争力,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含孵化器)的内资控股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获得境外注册商标或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内资控股企业,每件境外注册商标一次型奖励10万元,当年授权PCT专利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内资控股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高新区科创局、区财政局)
22.支持自治区瞪羚企业开展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对瞪羚企业申报的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优先支持;认定后三年期满再次评估合格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纳入“宁科贷”、科技金融补助等科技金融业务支持范围,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高新区科创局、区财政局)
六、支持企业加大融资力度
23.鼓励扩大投资。实行贷款贴息,对工业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并落实到位的贷款,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一年期LPR的60%给予贴息,“六新”产业企业贴息每年最高1000万元,其他企业每年最高600万元,同一项目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年;实行融资租赁补贴,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生产设备的,直租方式补贴比例3%,回租方式补贴比例2%,单户企业补贴额度每年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商务局、高新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24.科技“小巨人”企业优先享受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宁科贷)支持,对当期贷款余额的要求放宽至2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高新区科创局、区财政局)
25.对满足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的企业,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其他科技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续贷额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其它科技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纳入“宁科贷”、科技金融补助等科技金融业务支持范围,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高新区科创局、区财政局)
26.帮助应急转贷纾困。发挥政策性转贷资金作用,对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按期还贷提供短期资金周转,单笔转贷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95%以内(企业自筹不低于5%),最高4000万元。使用1—10天的,按每天0.1‰收取资金使用费;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开始按每天0.2‰收取资金使用费,最长不超过15天(转贷基金)。对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短期流动性困难的装备制造企业给予纾困支持。(责任单位:区工信商务局、高新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七、强化人才支持
27.支持人才分级培训。加强人才供给,围绕产业人才培养设置专业教育,提高培养能力,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联合国内重点院校,每年分批次培训“六新”产业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1000人次以上。支持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用工培训,培训合格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科技局、高新区科创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28.优化完善就业支持政策,对吸纳脱贫不稳定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科技局、高新区科创局、区财政局、区农水局)
八、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全周期帮扶机制
29.建立政企之间互派人员驻点学习帮扶机制。政府部门与重点企业互派驻点人员,通过派驻包抓干部开展帮办代办、区域评估费用补贴、定期研判政策的落实,实现企业开办零费用。(责任单位:高新区投促局)
30.大力推行涉企服务事项网上办理,通过运用大数据、电子证照互认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减申报材料,推动更多服务事项“全程网办”“一照通办”“帮办代办”“一件事一次办”,让企业能够更好更快发展。(责任单位:高新区投促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可申报相应的支持专项,如与上级其他同类政策意见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措施由大武口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石嘴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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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宁夏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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