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海北州“助企暖企惠企”48条政策措施
海北州“助企暖企惠企”48条政策措施
为大力支持海北州中小企业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招商引资企业落地见效,全面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发展,推动商贸流通提档升级,加大服务业和文旅行业的扶持力度,梳理出海北州“助企暖企惠企”48条政策措施。
一、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和支持企业发展方面
1.加大中小微企业减免扣除力度。执行《青海省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政策实施细则》,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扩大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将落实政策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微型企业,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充分发挥现有州级各项专项资金功能。支持有基础、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提升核心竞争力,对当年培育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不包含已退库再次入库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州内工业企业继续发挥潜力,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增强企业发展信心,有效推动海北州工业经济平稳发展,对社会经济效益好、科技创新能力较强、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并在推动我州民生保障、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工业企业,给予不高于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企业积极践行社会责任。积极推动工业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化解经济低迷、市场萎缩、新冠疫情等带来的不利影响,对社会贡献大(本年度实现工业产值较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解决就业多(本年度解决当地就业人数较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创新能力强(获得本年度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认证)的工业企业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加大贷款风险补偿。对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发生贷款或融资担保业务后形成并认定的贷款损失或担保代偿损失,风险补偿基金给予30%的一次性风险补偿;对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银担合作机制下发生的贷款或融资担保业务形成并认定的贷款损失或担保代偿损失,风险补偿基金按银担风险分担比例分别给予40%的一次性风险补偿。其中,小型工业企业单户不超过80万元,微型工业企业单户不超过50万元。
6.落实项目贷款补贴。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发生的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7.落实失业就业保障。落实失业保险稳岗扩就业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社会补贴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提高至90%。
二、促进招商引资落地见效方面
8.州县财政每年根据招商引资实际到位情况安排一定额度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项目激励、投资补助、技术创新、人才引进等,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竞相发展、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推动特色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经审核确定的激励金额,结合财政管理体制、税源结构情况,由州、县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分级承担进行激励。州级激励金额由州级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县级激励资金由各县按应承担比例统筹安排激励资金。
9.对签约金额1亿元以上(包含1亿元)当年落地,且投资进度达到80%以上的项目,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优秀项目激励。
10.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0.5一1亿元、1-3亿元、3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后补助或贴息方式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根据规划政策有条件列入国家或省级重点扶持对象。对当年新增贷款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
11.对如期开工建设并投产达效的签约项目,实行项目前期工作激励政策。项目投资0.5一1亿元、1-3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激励。
12.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激励2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中升级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的企业积极争取省级激励资金,并在创新风险补偿、人才引进培养、土地供给、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13.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一次性激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得青海省专利金奖、银奖的专利,分别一次性激励6万元、3万元。对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和核心技术进行产业化生产并取得实效的项目,按企业购买专利费用的5%,最高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
14.对建成投产项目,从项目建成投产的第二年起,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连续3年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技术创新、技改扩建等形式补助,累计补助最高限额30万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15.对首次列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激励;对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对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对当年新入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的商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激励。
16.对新列入省级、州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文旅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激励。
17.成功引进并落户我州的企业总部或企业区域总部项目的奖励,由州工信局会同州财政局、州税务局根据企业总部落户协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提出建议,报州政府研究决定。
18.对通过招商引资来我州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成功挂牌上市的,州县财政按前期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为20万元,在上市申报、审计及法律调查、中介机构选聘、股份制改造、券商辅导等相关工作给予帮助和指导。
19.对新设金融机构从政策、技术、管理、环境等方面给予指导帮助,在办事流程、审批条件等方面简化手续,凡在我州境内新设地区性金融机构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20.对我州成功引进的飞地经济项目,按当年对本州财政缴纳税收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税收总额的50%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1.对纳入省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依法享受地价优惠,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给。对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30%不高于50%,两年内缴清。
22.对州内优先发展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土地出让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23.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土地预留、性质转换、用地报批等执行个性化用地政策,积极推行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
24.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26.对入选“昆仑英才”行动计划的优秀人才,在享受省级特殊经费支持的基础上,按照省上支持经费的20%再次给予经费支持,并对入选的“昆仑英才”行动计划人才所在企业给予资金激励,其中每入选1人或1个团队,按照“高端创新创业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各给予1万元的激励。
27.对劳动密集性产业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并与10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企业,自投产3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15%的比例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并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按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激励。
28.鼓励支持各类高端技术人才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州科技项目,通过项目带动科技成果转化。对研发成果促进重点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企业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激励。
29.对聘任科技顾问建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室、博士(研究生)工作站的,对每个工作站(室)给予5万元补助。对申报并在我州建立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室”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激励。
30.对于招商引资入驻海北州的常驻企业,技改项目需依托省外研发机构或与省内外高科技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的,经省州有关部门评估可以认定为创新型联合体项目,由州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激励。
31.引进培养人才在青取得省级财政资金的特殊支持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100%予以补贴。企业高管或企业高级人才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参照青海省引进高层人才的有关政策执行。
32.凡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签约项目,对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初次申领发票的办理时间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依法应当取得前置审批后方可经营的签约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依照《青海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内容,履行审批职责,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领域。
33.对涉及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的检查、验收等工作实行联审联评、联合监察、联合验收、事先告知等方式整合各部门工作流程,统一监察、验收、考评。
34.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高级人才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不低于40%予以激励。并对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技能培训、职称评审、职业评定、就业保障、户口迁移、子女上学及法律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
35.对通过中介招商、代理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引进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建设进度给予激励,单个项目最高激励不超过30万元。
36.鼓励企业推进外贸出口,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纳税的出口企业,按企业出口额年增量部分的2%给予资金激励,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对外出口贸易展会,凡参加外贸展会的企业,展位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三、促进服务业及促销费方面
37.贷款贴息。根据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财政支持实体经济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北政办[2020]121号)要求,继续加大对批零(不包括资源开采加工和建筑类)、住宿餐饮企业银行贷款贴息的支持力度。
38.固定资产投资后补助。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办发〔2019〕32号文件)和海北州《关于加强海北州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十三条措施》的要求,对批零、住宿餐饮企业以自有资金及利用社会资本(不含银行贷款)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本措施印发之日起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新增的并且未享受过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确定补助金额,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9.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培育奖励。根据《海北州贯彻落实<青海省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分工方案》要求,进一步优化消费品产业结构,提升限上市场份额,培育发展有一定规模且发展潜力较大,采取统一结算的企业成为限额以上法人企业。重点培育年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3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1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增加商贸流通领域限额以上企业数量。通过培育对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新入统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40.对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贡献率较大的限额以上企业进行奖励。根据州统计局年终反馈的数据,在上年度对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比较大、贡献率较高,且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限额以上批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奖励5万元。
41.多措并举抓好促消费工作,引导本地化消费。继续做好促消费活动,以打折让利、发放消费券等各种措施,拉动激活本地消费潜能,更多向本地市场、本地企业倾斜,促进消费留在海北、惠及更多海北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引导和鼓励在发放工会福利和采购办公用品、机关食堂食材等物资时到本辖区限额以上商超企业购进,并签订长期供货合同,进一步助推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步增长,加大我州三产在GDP中的比重。
42.加强企业监管服务。疫情期间,对服务业企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符合“免罚轻罚”清单的行政处罚和首次轻微违法且整改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安全生产的,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为服务业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开通电话咨询和辅导服务,推行“邮寄办、不见面”办理方式,压缩办理时间。
43.加强行业监管。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加大宣传促销力度。鼓励各类服务业企业参与“青洽会”等省内外大型展会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展位和物流补贴。
44.开展涉企收费治理专项行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45.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机关企事业单位将会议会展、教育培训、餐饮住宿等业务,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本地文化旅游和餐饮住宿企业承办,优先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46.积极申请车购税资金支持我州公路建设。依托“以奖代补”考核系统平台,做好中央车购税中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奖补资金的争取工作。
47.加强服务业统计监测服务。加强服务业统计监测分析工作,持续开展服务业入企服务,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了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困难、问题和诉求,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及时开展入库摸底调查,坚持应统尽统,按照“个转企、小升规”思路,持续推动服务业不断壮大。
48.支持帮扶文旅企业发展方面除对照上述政策措施外,按照《海北州加快文旅行业恢复发展10条措施》相关规定执行。
注:上述政策措施详见
《海北州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十条措施》(北政〔2022〕28号)
《海北州发展壮大中小企业十项举措》(北政办函〔2022〕37号)
《海北州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北政办〔2022〕24号)
《支持全州商贸领域批零 住宿餐饮行业措施》(北政办函〔2022〕38号)
《海北州加快文旅行业恢复发展10条措施》(北政〔202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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