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格尔木市格尔木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格尔木工业园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格尔木工业园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为响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 号召,贯彻《青海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 案》,落实青海省及海西州政府关于创新创业的安排部署,以 《青海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青科发高新 〔2016〕145号)标准要求为核心,进一步加快格尔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步伐,推动园区创新驱动发展,格尔木工业园 管委会结合园区企业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园区内企业高质量发展,激发创新创 业热情,在全面落实各项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园 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三条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
1. 对园区内当年新认定的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州相关奖励政策外,由园区管委会给予不高于5万元、 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对园区内当年复审成功的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 国家、省、州相关奖励政策外,由园区管委会给予不高于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3.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对园区企业提供双企培育、项目申报、 成果登记等专业指导服务,对当年服务园区申报成功三家以上企业获得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省内外科技服务专业机构,由园区管委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服务园区三家以上企业申报成功争取省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省内外科技服务专业机构,由园区管委会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1. 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和应用,对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业 由园区管委会对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新注册商标,每项分别给予不高于3万元、2万元、0.5万元、0.2万元和0.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对当年成功登记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的企业,每项成果给予不高于1万元一次性奖励,奖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成功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每项技术合同给予不高于1万元一次性奖励,奖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园区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2013 ),建立和优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在当年取得相关部门贯标认证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给予不高于、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相关部门IS014001标准认证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给予不高于3万元一次性奖励;
4. 支持专业代理机构深入园区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 专利分析和预警、专利技术转让和许可、专利质押融资等服务, 对服务园区企业当年专利申请量在30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由园区管委会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服务园区三家以上企业当年成功登记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的科技服务机构,由 园区管委会给予不高于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协助园区企业 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并 在当年取得相关部门贯标认证3家企业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 由园区管委会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 对园区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由园区管委会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园区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的实验室、技术中心、科技孵化器、众创 空间、产品检测中心等由园区管委会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对当年被考核评估为国家级、省级先进或优秀等级的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产品检测中心等由园区管委会给予不高于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园区企业当年投入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园区企业当年投入 研发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给予不高于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 对企业当年成功申请省级及以上科技扶持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给予不高于10万元亠次性奖励,成功申请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园区管委 会给予不高于5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申请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给予不高于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鼓励企业提高从业人员水平。
1. 对于员工人数超过300人且大专以上学历人数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40%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对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军人才,经园区管委会评 审,在原有省、州各级人才政策奖励的基础上由园区管委会给予该人才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在技术研发、成果推广转化、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3. 对园区企业当年被成功列入国家“万人计划"及青海省 “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 行业拔尖人才的,由园区管委会给予该人才不高于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申报审议
第七条园区科技创新奖励每年评审一次,按集中受理、分类评审原则进行申报。
1. 申请奖励的企业或单位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要 求提供申请报告、相关认定批复文件、证书或第三方出具的具 有法律效益的审核文件等资料,园区科技部门负责受理和资格 初审;
2. 园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评议,提出核 查结果和拟奖励建议,管委会审议作出获奖对象、奖励类别及奖励金额的决议;
3. 管委会对奖励决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4. 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实施奖励,获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园区每年安排至少100万元的科技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办法的落实执行。
第九条奖项和称号在有效期内被授予机关或认定机关撤销的,园区将追回证书和已发放的奖金。
第十条剽窃他人的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提供虚假资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创新奖励的,核实情况后园区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已发放的奖金,取消其今后申报奖励资格。
第十一条在科技创新奖励评审活动中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关于建设格尔木工业园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暂 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园区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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