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海南州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海南州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总体要求,以打造“高地”、建设产业“四地”为重点,深入实施“12345”发展战略,切实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措施适用于符合青海省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和海南州“十四五”规划的重点招商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水、光、风等资源性开发项目。
第二条本措施所指的重点招商项目是本州行政区域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在本州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对投资拉动大、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能力强、产业引领作用大的重大项目,优先配置州内优势资源,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四条不断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财政每年安排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投资补助、技术创新、人才引进、金融引导等,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竞相发展、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推动特色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第五条对签约并列入重点招商引资的投资项目,当年投资进度达到80%以上,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优秀项目奖励。
第六条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0.5—1亿元、1—3亿元、3—5亿元、5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后补助和贴息方式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并列入国家、省级项目重点扶持对象。
第七条对如期开工建设并投产达效的签约项目,实行项目前期工作奖补政策。项目投资0.5—1亿元、1—3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八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海南州的总部企业,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海南州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实缴货币资本10亿元及以上、5—10亿元(含5亿元)、1—5亿元(含1亿元),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落户奖励,3年内按照奖励总额的30%、30%、40%兑现。
第九条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中升级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的企业再奖励90万元,并在创新风险补偿、人才引进培养、土地供给、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得青海省专利金奖、银奖的专利,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对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和核心技术进行产业化生产并取得实效的项目,按企业购买专利费用的5%,最高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对获得“青海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获得ISO9000、ISO14000、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青海省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获得“青海省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对建成投产项目,从项目建成投产的第二年起,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连续3年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技术创新、技改扩建等形式补助,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五条对首次列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入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的商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列入省级、州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对中小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照不超过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不高于100万元补助。
第三章 土地供给
第十八条对纳入省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依法享受地价优惠,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给。对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款,首次缴纳比例不高于50%,两年内缴清。
第十九条对州内优先发展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第二十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土地预留、性质转换、用地报批等执行个性化用地政策,积极推行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
第四章 税费激励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技术转让等项目所得,实行免征、减征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以及西部大开发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以及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企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第二十七条对中小微企业设备实行税前扣除政策,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二十八条对中小微企业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章 金融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在沪深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实行分阶段奖励政策:列入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精选库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50万元;通过青海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的奖励150万元;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正式受理,获得受理文件并进行公布的奖励20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发行相关文件或通过沪深交易所备案注册的奖励200万元;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成功的奖励400万元。对在境外完成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第三十条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实行分阶段奖励政策:列入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精选库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50万元;后备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申报材料制作,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同意推荐企业挂牌并出具相应文件的奖励50万元;后备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文件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的奖励50万元;后备企业通过挂牌审核,取得挂牌文件的奖励5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北京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三十一条对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并完成股权或者债券融资的企业,按融资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一企业多笔融资的可累积计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二条对企业在公开市场成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融资费用和企业利用融资租赁、信托、基金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融资费用,按30%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第六章 电力保障
第三十三条执行国家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政策,积极支持投资企业外部电网建设,满足投资企业用电需求,保障电力供应和可靠性。
第三十四条根据企业用电负荷性质,确定供电方案,给予优先供电,重点保障。协助投资企业开展交易购电策略制定,或代理进行购电。针对企业内部用电方式、负荷特性开展综合能效提升节能咨询服务,指导企业用电规划,科学配置配电设施,降低建设投资成本。
第三十五条对投资企业免收客户工程复验费、仪表费、图纸审核费、更名过户费、供电方案变更费、负荷控制终端费,降低客户办电、用电成本。实行客户经理负责制,组织专业供电服务队定期开展用电设备“义诊”,提供解决方案,确保企业安全、稳定生产。
第七章 人才引进
第三十六条对入选“昆仑英才”行动计划的优秀人才,在享受省级特殊经费支持的基础上,按照省上支持经费的30%再次给予经费支持,并对入选的“昆仑英才”行动计划人才所在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其中每入选1人或1个团队,按照“高端创新创业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各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劳动密集性产业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并与10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企业,自投产3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15%的比例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并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按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鼓励支持各类高端技术人才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州科技项目,通过项目带动科技成果转化。对研发成果促进重点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企业给予每项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聘任科技顾问建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室、博士(研究生)工作站的,对每个工作站(室)给予5万元补助。对申报并在我州建立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室”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补。
第四十条对于招商引资入驻海南州的常驻企业,技改项目需依托省外研发机构或与省内外高科技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的,经省州有关部门评估认定为创新型联合体项目,由州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补。
第四十一条支持高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的企业在海南州建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或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并支持申报省级人才计划或科研项目。
第四十二条引进培养人才在青取得省级财政资金的特殊支持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100%予以补贴。企业高管或企业高级人才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参照青海省引进高层人才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三条执行联动机制,积极为入驻海南州的签约项目实行“一对一”服务,压缩企业证照办理时间,推进全程电子化和网上审批,全程协助办理项目的立项、审批、办证等相关手续,并积极提供气象、水文、地质、地形等方面数据和资料。
第四十四条凡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签约项目,对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初次申领发票的办理时间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依法应当取得前置审批后方可经营的签约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依照《青海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内容,履行审批职责,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领域。
第四十五条对涉及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的检查、验收等工作实行联审联评、联合监察、联合验收、事先告知等方式整合各部门工作流程,统一监察、验收、考评。
第四十六条企业高管或企业高级人才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不低于40%予以奖励。并对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技能培训、职称评审、职业评定、就业保障、户口迁移、子女上学及法律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九章 其它方面
第四十七条对通过中介招商、代理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引进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建设进度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四十八条鼓励企业推进外贸出口,在我州纳税的出口企业,按企业出口额年增量部分的4‰给予资金奖励,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对外出口贸易展会,凡参加外贸展会的企业,展位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优惠政策由海南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执行中如遇国家、省级有关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优惠政策及奖补措施自海南州人民政府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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