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海南州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海南州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主动融入产业“四地”建设发展格局,引领推动海南州“五区”建设,不断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大力争取上级财政扶持资金,积极筹措州本级财政不少于1000万元的奖励支持类资金,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投资补助、技术创新、人才引进、金融引导等,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竞相发展、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推动特色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引进企业或投资者在海南州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海南州“十四五”规划、产业布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招商引资企业(项目)。
第三条为引进新变量、培植新优势,有效汇聚高层次、创新型、引领型人才(团队)优势,本办法实行招商与招才并举、引资与引智并重的“双招双引”奖补政策。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招商中介。主要是指引荐并促成产业项目在海南州落地建设的关键单位或个人,包括产业园区或孵化器运营商、协会商会、产业联盟、民营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机构或政府聘请顾问、专业招商代理机构及个人等。中介引进奖励范围不包括与项目投资方或运营方有股权关系或关联关系的法人、自然人及在职人员;不包括海南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所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在编人员。1个项目只认定1个首办引荐人或1个首办团队,并由项目牵头协调单位会同项目纳税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投资方共同确认。
第五条项目企业。主要是指按照招商引资程序在海南州行政区域内落地建设、经营纳税、创新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企业主体。政策重点围绕农畜产品精深加工、新材料及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康养、文化旅游、大数据及信息技术、企业服务平台、综合物流平台、新型环保建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重点招商项目实行奖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水、光、风等资源性开发项目。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完成标准,是在海南州注册独立法人单位,资金实际到位率,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投产运营。投入资金不包括政府支持专项政策性资金。
第七条中介引进奖励标准:
(一)以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申报的资金,在投产运营后,对项目引荐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资金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实际投入资金为从项目动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二)以年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的,对项目引荐人按年主营业务收入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时间的计算,从项目竣工投产或正式运营起连续计算12个月。
(三)以年纳税额申报的,对项目引荐人按年纳税额州县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纳税时间的计算,从项目竣工投产或正式运营起连续计算12个月。
(四)引进世界500强项目的,对项目引荐人按上述奖励标准的2倍进行奖励;引进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主板上市企业投资建设的,对项目引荐人按上述奖励标准的1.5倍进行奖励。
(五)项目引荐人只能从“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资金”“年主营业务收入”“年纳税额”三种申报方式中选择其一进行奖励,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第八条项目扶持奖励标准:
(一)对当年签约并列入重点招商引资的投资项目,投资进度达到8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优秀项目奖励资金。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0.5—1亿元、1—3亿元、3—5亿、5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奖励,并重点推荐争取国家、省级项目扶持资金,以后补助贴息的方式给予奖励。
(二)对签约项目如期开工建设并投产达效的项目,实行项目前期工作奖补政策。项目投资0.5—1亿元、1—3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对建成投产项目,从项目建成投产的第二年起,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连续3年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技术创新、技改扩建等形式补助,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四)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海南州的总部企业,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海南州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实缴货币资本10亿元及以上、5—10亿元(含5亿元)、1—5亿元(含1亿元),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落户奖励,3年内按照奖励总额的30%、30%、40%兑现。
第九条创新协调奖励标准:
(一)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升级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的企业再奖励90万元,并在创新风险补偿、人才引进培养、土地供给、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二)对首次列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入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的商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得青海省专利金奖、银奖的专利,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对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和核心技术进行产业化生产并取得实效的项目,按企业购买专利费用的5%,最高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
(四)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对获得“青海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五)对获得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六)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获得ISO9000、ISO14000、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青海省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获得“青海省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七)对列入省级、州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八)对中小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照不超过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不高于100万元补助。
第十条招才引智奖励标准:
(一)对入选“昆仑英才”行动计划的优秀人才,在享受省级特殊经费支持的基础上,按照省上支持经费的30%再次给予经费支持,并对入选的“昆仑英才”行动计划人才所在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其中每入选1人或1个团队,按照“高端创新创业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各给予3万元奖励。
(二)对劳动密集性产业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并与10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企业,自投产3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15%的比例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并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按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鼓励支持各类高端技术人才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州科技项目,通过项目带动科技成果转化。对研发成果促进重点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企业给予每项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对聘任科技顾问建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室、博士(研究生)工作站的,对每个工作站(室)给予5万元补助。对申报并在我州建立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室”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补。
(五)对于招商引资入驻海南州的常驻企业,技改项目需依托省外研发机构或与省内外高科技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的,经省州有关部门评估认定为创新型联合体项目,由州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补。
(六)支持高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的企业在海南州建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或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并支持申报省级人才计划或科研项目。
(七)引进培养人才在青取得省级财政资金的特殊支持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100%予以补贴。企业高管或企业高级人才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参照青海省引进高层人才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金融引导奖励标准:
(一)对在沪深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实行分阶段奖励政策:列入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精选库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50万元;通过青海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的奖励150万元;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正式受理,获得受理文件并进行公布的奖励20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发行相关文件或通过沪深交易所备案注册的奖励200万元;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成功的奖励400万元。对在境外完成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二)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实行分阶段奖励政策:列入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精选库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50万元;后备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申报材料制作,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同意推荐企业挂牌并出具相应文件的奖励50万元;后备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文件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的奖励50万元;后备企业通过挂牌审核,取得挂牌文件的奖励5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北京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三)对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并完成股权或者债券融资的企业,按融资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一企业多笔融资的可累积计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企业在公开市场成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融资费用和企业利用融资租赁、信托、基金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融资费用,按30%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第十二条引进企业或投资者对僵尸企业进行盘活、战略投资、引联重组的项目,在项目按期竣工并投产运营后,参照上述奖励标准对项目引荐人或项目企业主体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引荐人开展引荐项目工作时,在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对接洽谈后,应向项目意向落户地或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引荐人备案手续。如属于引荐团队,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项目引荐人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意向落户地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向海南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四条项目引荐人或项目企业主体在引进项目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或具备奖励条件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报,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由引进企业或投资者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落入地政府共同完成登记认定、盖章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项目引荐人申请报告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备案信息、书面申请;
(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引进企业或投资者出具的招商引资者资格确认证明;
(四)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告知书;
(六)引进企业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证明(以统计部门审核出具为准);
(七)项目竣工验收、投产验收单(以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出具为准);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批复相关证明文件等;
(八)企业或自然人近三年征信报告;
(九)其他需提交的有关认定资料。
第十六条海南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引荐人、项目企业主体的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统筹分类予以拨付兑现。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落户地负责通知项目引荐人按规定领取奖励金。在发出奖励通知6个月内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工信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强化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评审(估)全流程监督管理。项目申报和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资金合理规范使用负责,通过虚假资料获取的专项扶持资金,一经发现,要及时进行追缴,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财政和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拨付和下达至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截留、挪用或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计划下达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确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程序向财政、工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招商引资工作专班、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各项目落入地联合做好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申报企业应如实统计和上报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对申报企业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追回奖补资金,取消以后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录入“信用青海”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舞弊、挪用、截留及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动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州本级招商引资奖励同时符合多项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获得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获得资金奖励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符合上级政策奖励支持范畴的以争取和执行上级标准为主,州本级不再重复奖励,奖励支持额度如不足本办法标准的由本级财政资金给予补足奖励;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新要求、新规定、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申报奖励者如遇本级奖励办法调整,申报奖励认定登记时间节点在新办法调整之前的,并达到奖励条件的,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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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青海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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