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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乌尔禾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

时间:2022-06-12 12:55:07|栏目:新疆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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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乌尔禾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落实《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44 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74 号)文件要求,按照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新克党办发2019〕9 号)文件精神,发动科技创新强大引擎,以科技供给支撑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全面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结合乌尔禾区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一)完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完善以政府科技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鼓励企业科技研发投入,注册地在辖区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在50万元到200万元的,按企业研发投入5%进行奖励;年度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研发投入7%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积极推行科技项目后补助,鼓励企业先行投入实施科技项目,项目通过验收后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区教育科技局

(二)鼓励企业争取上级创新项目。对获得上级科技部门支持的创新项目,按项目资助额度的 50%予以配套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创新项目申报条件中明确要求地方政府给予相应资金配套的,按要求配套资金额度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区教育科技局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在辖区注册的企业,在购买专业的科技创新服务时享受科技创新券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发放科技创新券不超过15万元。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含再次认定) 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级奖励的50%予以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区教育科技局

(四)支持企业牵头制定研究各级各类标准。凡辖区企业作为第一编制人完成的地方、行业、国家、国际标准,按照市级奖励50%给予配套奖励。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优势企业、示范企业”资质的企业,按照市级奖励50%给予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加大科技进步奖励配套。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奖励的科技企业及科研机构,且作为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科技奖励奖金的100%给予配套奖励;作为其他参与单位获奖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科技奖励到位奖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区教育科技局

二、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六)提升“双创”活动质量。支持科研人员在辖区开展创新创业,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技术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辖区内实施的,优先纳入区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对荣获克拉玛依市、自治区、全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 按照不超过上级奖励标准的50%给予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区教育科技局

(七)支持辖区企业与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合作。辖区企业与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发,形成企业科技成果并完成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的,对签订合作研发合同费用的5%进行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区教育科技局

(八)鼓励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辖区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对于高校、科研院所及驻市央企科技成果转移至乌尔禾地方企业的,按照实际成交价2%给予地方企业补贴,每项成果补助额度不超过 20万元。由区科技服务机构引进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对科技服务机构予以奖补,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单个合同奖励最高10万元。

责任单位:区教育科技局

三、加强创新载体建设

(九)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辖区企业、科研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单独或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研究院、产学研联盟、协同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获得自治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按照市级奖励资金50%给予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区教育科技局

(十)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在辖区成立的创新创业基地、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技服务机构通过市级部门备案的,可享受区科技创新券服务政策。对取得自治区、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资质的,按照市级奖励的50%予以配套奖励。辖区内通过市级及以上部门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技服务机构1万元奖励;每培育一家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教育科技局

(十一)加快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辖区独立组建或联合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或技术转移中心,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市级奖励标准50%予以配套。

责任单位:区教育科技局

(十二)鼓励园区做特做强。支持产业园区建设,鼓励申报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园区和示范基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入园发展,企业落户辖区产业园区的,3年内可享受不超过房屋租赁费用50%的补贴。

责任单位:区教育科技局、百口泉经济发展中心

(十三)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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