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碱滩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企业形成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区域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不断壮大,加快产业升级转型,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白碱滩区运用培育库模式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为加强培育库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一条 注册地在白碱滩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动入库,其他企业入库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白碱滩区注册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入库前1年内未发生严重知识产权侵权、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
(四)在近2至3年内有望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
(六)财务管理规范。有能力设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近2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财务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第二条 入库流程:
(一)企业申报。非高企企业需向白碱滩区科技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提出入库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2.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3.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4.与第一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评审及入库。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可进入白碱滩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三条 入库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1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报告,经审核,不符合培育条件的,予以出库。
第四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为3年。3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
第二章 培育库服务内容
第五条 区科技局运用分层级培育模式(苗圃期、孵化期、成长期)培育入库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引导入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入库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提升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企业创新发展能力;鼓励入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发挥各类人才计划支撑作用,推动入库企业引进集聚科技创新人才;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支持入库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一)接受现场诊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规划方案及辅导;
(二)不定期参加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实操培训;
(三)获得其他各级各类政策申报规划方案及辅导;
第六条 除第五条的服务内容外,孵化期企业还将获得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的培育服务。成长期企业还将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咨询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培育库实行“负面清单+加分项”管理制度,经考核,入库非高企企业未发生负面清单有关情况且符合加分项中任意一条条件的,将获得一次性2万元的培育资金奖励,用于科技创新活动。负面清单具体如下:
(一)入库期间未按时报送数据或无故不参加培育活动的;
(二)入库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通报、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入库期间存在严重偷税漏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承担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不符合入库培育的行为。
加分项具体如下:
(一)入库期间组织科技活动且取得一定成效的;
(二)入库期间立项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
(三)入库期间与高校、科研院所联系紧密且取得一定成效的;
(四)入库期间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授牌的;
(五)入库期间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的。
第八条 企业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
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各类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九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科技局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经核实,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相关税收优惠。
第十条 参与白碱滩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管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并对申请入库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违反者,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4年7月23日至2029年7月23日。原《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办法(暂行)》(白(高)科技发规﹝2020﹞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白碱滩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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