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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麦盖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麦盖提县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04-15 09:33:45|栏目:新疆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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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麦盖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麦盖提县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麦盖提县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麦盖提县高质量发展机遇,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激发科技创新驱动的活力,根据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麦盖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主体为在麦盖提县依法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三条 投入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第四条 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用途:

(一)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扶持。对国家、自治区级新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扶持。对新创建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对获批高新技术园区、农业科技园区等科技园区,按照国家级、自治区级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扶持。

(二)支持孵化载体建设

1、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和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扶持。

2、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加强对初创企业的创业辅导和专业顾问服务,吸引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入驻。根据当年在孵企业数量(以孵化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为评定标准,1家高新技术企业相当于3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10家(含10家)以上资助3万元,20家(含20家)以上资助5万元。每家在孵企业最多孵化3年,三年之后不能算入在孵企业数量。

(三)支持科技型企业认定

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扶持10万元;再次认定的,最高扶持5万元。从外地整体搬迁至我县且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扶持。对近三年承担过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扶持。

2、对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扶持10万元;再次认定的,最高扶持5万元。

3、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扶持2万元。再次认定的,最高扶持1万元。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以签订正式技术合同形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合作经费10万元以上且在科技部门备案的,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费用的1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5万元。

2、对认定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区级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普教育基地、文化科技融合基地等,给予最高3万元扶持;

3、鼓励企业或个人申报专利,发明专利每件奖励最高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登记每件奖励最高0.1万元。

(五)支持人才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正常开展工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建设扶持。

(六)支持科普教育基地运营

经县科学技术局同意的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给予主办单位扶持。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30(含)至50人以下的,一次性扶持300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50人(含)至100人以下的,一次性扶持500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超过1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扶持1000元。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扶持总额最高5万元。

(七)支持国家、自治区、地区科技项目配套

鼓励麦盖提县有实力的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揭榜挂帅”等国家、自治区、地区科技计划项目,对于获得国家、自治区、地区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

1、获得国家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给予国家扶持经费20%、最高30万元的配套扶持。

2、获得自治区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资金的项目,给予扶持经费20%、最高20万元的配套扶持。

3、获得地区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资金的项目,给予扶持经费20%、最高5万元的配套扶持。

(八)支持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通过麦盖提县申报入选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奖、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入选自治区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

第五条 本措施中所有项目的县级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扶持资金进行等比例核减。

第七条 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对同一企业(机构)获得扶持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创新平台,按相应资助标准扶持差额。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个人申请县级科技专项奖补资金时,需向科技局提供相应的完整印证资料。

第九条 本办法还可用于经县委、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的其他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本办法由麦盖提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

奖励资金扶持政策依据

一、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根据《喀什地区关于加大科技投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喀党办发【2023】3号文件精神,加快创新平台能力建设,根据获得上级部门研发经费支持、奖励、补助、一次性补助的额度,给予1:0.5的配套资金支持。每个创新平台一次性经费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孵化载体建设:根据《喀什地区关于加大科技投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喀党办发【2023】3号文件精神,实施天山众创行动,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双创”载体加大支持力度,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三、支持科技型企业认定:根据《喀什地区关于加大科技投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喀党办发【2023】3号文件精神,对首次认定、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其他省区、地州整体迁入喀什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确认资格并享受新认定奖励性补助;对首次认定、再次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首次、再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审核备案的企业,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喀什地区关于加大科技投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喀党办发【2023】3号文件精神,支持喀什地区企业与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平台、企业共建产学研用长效合作机制,对签订科技成果、有效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合同,并形成产业化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经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根据《麦盖提县关于加大科技投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麦党办【2023】16号文件精神,对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普教育基地、文化科技融合基地等,按照基地实施主体投入资金数额,给予1:0.2的配套资金支持,单个基地配套资金不超过3万元。

根据《麦盖提县关于加大科技投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麦党办【2023】16号文件精神,加大知识产权促进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万里行”活动,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宣传引导,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引导知识产权主体提高效益转化率,对申报专利和商标的市场主体给予相对应补贴。

五、支持人才载体建设:根据《喀什地区关于加大科技投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喀党办发【2023】3号文件精神,对通过主管部门认定,建立院士、专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以及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六、支持科普教育基地运营:根据《喀什地区关于加大科技投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喀党办发【2023】3号文件精神,在地区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每年拿出100万元,通过立项方式用于支持科普宣传工作创新。

七、支持国家、自治区、地区科技项目配套:根据《喀什地区关于加大科技投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喀党办发【2023】3号文件精神,对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任务专项、标准化示范项目的企业,按上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给予1:0.2的研发资金配套,单个项目经费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企业引进创新人才:根据《喀什地区“一事一议”引才用才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对支持期内人选完成从喀什申报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任务,地区在服务期内可以实行年薪制,一般为每年200万元至30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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