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昌吉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研发能力”(新党发〔2020〕23号)任务部署,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新财规〔2022〕2号)和《昌吉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昌吉州注册纳税的企业,符合支持范围的,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奖励。奖励资金支持企业继续用于研发投入,不得用于与研发无关的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应遵循突出重点、引导聚集、主动服务、鼓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类别与标准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引进至我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其他类企业首次认定(含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自治区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自治区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R&D)后补助奖励。支持现有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分六个档进行后补助:50万元(含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在享受自治区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不高于5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万元(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在享受自治区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不高于1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万元(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0万元),在享受自治区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不高于2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以下的(不含5000万元),在享受自治区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不高于4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0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0万元),在享受自治区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不高于5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在享受自治区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第六条创新创业平台后补助奖励。对成功组建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具体标准参照州党委政府出台有关人才政策;对成功组建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企业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孵企业被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认定1家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七条科技服务机构后补助奖励。对在昌吉州区域注册的独立法人科技服务机构,一个申报年度内,每服务成功1家我州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给予0.5万元奖励;一个申报年度内服务成功我州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0家(含10家)以上,按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科技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引育科技创新人才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的认定和政策兑现有关事宜,依照州党委、政府出台的人才政策落实。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是上一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十条申报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属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申报后补助奖励的创新创业平台须属于国家、自治区批复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十二条申报后补助奖励的科技服务机构须属于昌吉州区域注册的独立法人科技服务机构且开展科技服务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 申报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平台、科技服务机构须在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要求填写《昌吉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需提供上一年度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需提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和R&D经费入统情况;
(四)申报创新创业平台后补助奖励需提供相关批复文件、自评报告、服务协议、在孵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等;
(五)申报科技服务机构后补助奖励需提供提营业执照、服务协议、服务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等;
(六)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复核。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每年度奖励申报以具体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在通知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奖励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昌吉州科技局负责奖励申报的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奖励资金按照不同类别进行审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创业平台、科技服务机构后补助奖励审核由昌吉州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审核由昌吉州科技局和昌吉州税务局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对通过受理、审核的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九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奖励性后补助方式,主要流程为:
(一)企业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2个月内,企业按第十三条申报材料要求,向所属地(县市、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县市、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本地区拟补助清单并推荐至昌吉州科技局。
(二)公示名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创业平台、科技服务机构奖励名单,由昌吉州科技局依据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进行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名单,由昌吉州税务局对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金额与税务机关系统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向昌吉州科技局提供研发费用基础数据。昌吉州科技局汇总审核,形成奖励补助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有异议的,由昌吉州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共同组织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现场核实。
(三)资金下达。根据公示结果,由昌吉州科技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昌吉州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并抄送昌吉州科技局、税务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已获得昌吉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受理部门将追缴其所得全部奖励资金。
(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的失信企业;
(三)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四)后补助奖励性资金未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监督评估与绩效评价制度。获得奖励的企业要自觉接受昌吉州财政、科技、税务、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协助作假的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我州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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