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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3-05-25 09:08:32|栏目:新疆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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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研发能力”(新党发〔2020〕23号)任务部署,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不含兵团)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认定和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奖励资金支持企业继续用于研发投入,不得用于与研发无关的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应遵循突出重点、引导聚集、主动服务、鼓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类别与标准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支持现有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分六个档进行后补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按不高于5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按不高于1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0万元),按不高于2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0万元),按不高于4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00万元),按不高于5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按不高于10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是上一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七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属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申报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在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填写《新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其他。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四)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复核。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条 每年度奖励申报以具体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在通知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奖励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奖励申报的受理工作。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按照不同类别进行审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审核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审核由自治区科技厅和新疆税务局共同负责。

第十三条 对通过受理、审核的高新技术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奖励性后补助方式,主要流程为:

(一)企业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2个月内,企业按第九条申报材料要求,向所属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本地区拟补助清单并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二)公示名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名单,由自治区厅依据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进行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名单,由新疆税务局对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金额与税务机关系统纳税申报进行比对,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供研发费用基础数据。自治区科技厅汇总审核,形成奖励补助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有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税务局共同组织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现场核实。

(三)资金下达。根据公示结果,由自治区科技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并抄送自治区科技厅、新疆税务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已获得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受理部门将追缴其所得全部奖励资金。

(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的失信企业;

(三)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四)后补助奖励性资金未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监督评估与绩效评价制度。获得奖励的企业要自觉接受自治区财政、科技、税务、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协助作假的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新疆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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