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第十三师新星市促进科技创新奖励政策(暂行)
第十三师新星市促进科技创新奖励政策(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第十三师新星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全社会创新发展内生动力,进一步提升师市各行业科技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支持、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师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奖励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依据《兵团办公厅<关于师市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19〕21 号)中有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加强师市创新载体建设等有关要求,兵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19〕8 号)有关要求制定。
第三条 师市设立促进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列入师市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奖励科技创新、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产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
第四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经营住所、税务、统计登记在十三师新星市辖区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且无不良记录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二章 推动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条 经国家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年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100 万元;再次复审合格的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第六条 加大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力度,对经认定为国家首台(套)或兵团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落户师市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给予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国家及兵团创新创业大赛。对入围全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兵团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企业,分别给予 40 万元、20 万元的经费支持,用于企业开展技术研发等创新活动。
第十条 企业积极应用先进生产技术及科技成果,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被认定达到一级、二级的,分别奖励50 万元、30万元。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或兵团级绿色工厂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100%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第三章 加强创新载体建设
第十二条 对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8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建立自治区或兵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兵团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落户师市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承担国家或兵团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补助(国家级科技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200 万元,兵团级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五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兵团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师市牵头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第四章 鼓励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师市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大力支持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贯彻落实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19〕8号)有关规定,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创新的氛围。
第十七条 对承担国家、兵团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 10%给予补助(国家级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兵团级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八条 师市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荣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排名前五位)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的奖励;荣获兵团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排名第一位)分别给予3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在师市范围内获得支持奖励的,不重复享受。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奖励单位的资金,须用于开展科技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奖励政策兑现由单位提出申请,师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报师市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师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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