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温岭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温岭市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全面落实创新强市首位战略, 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力争高水平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创新型城市,为建设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市提供有力支撑, 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 加速企业创新主体培育
1.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 给予 10 万元奖励。
2.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 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 分别给予 200万元、 100 万元奖励。
3. 支持中小微型科技企业融资。 对由科技支行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年销售收入 4 亿元以下, 下同)发放的信用贷款或由担保公司、 信保基金、 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贷款, 给予年化 1%最高 10 万元的贴息补助。 其中, 对于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 以下简称研发强度) 超过 5%( 含) 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年化 2%最高 20 万元的贴息补助。
二、 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4. 对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技术创新中心)、 省级重点实验室( 重点企业研究院、 创新联合体)、 省级企业研究院( 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 的, 分别给予 200 万元、150 万元、 100 万元、 50 万元奖励。
5. 对新认定为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省级农业科技研发中心、 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
开发中心( 重点实验室、 创新联合体) 的, 分别给予 50 万元、 35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奖励。 已获得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的,不再给予同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奖励。
6. 鼓励温岭企业设立异地研发机构。 对在台州市外( 国内)设立研发机构的温岭市百强工业企业或科技创新 20 强工业企业,其租赁面积 200 平方米( 含) 以上, 且研发费用支出增长超过 15%( 含) 的, 给予年租金 40%最高 40 万元的补助; 租赁面积 500 平方米( 含) 以上, 且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增长超过 20%(含)的,给予年租金 50%最高 100 万元的补助; 租赁面积 1000 平方米( 含)以上, 且研发费用支出增长超过 25%( 含) 的, 给予年租金 60%最高 200 万元的补助。 企业研发强度下降的, 不予补助。
三、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7. 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对研发强度超过 4%( 含), 并及时录入企业研发项目 管理系统, 当年研发费用支出达 100 万元及以上且增长超过 20%( 含) 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 5%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奖 励。 列入年度科技创新 20 强工业企业的, 奖励金额上浮 10%。
8. 鼓励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对当年研发费用支出增长超过 20%( 含) 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其研发费用支出( 第三方审计后) 达 1000 万元、 500 万元、 300 万元、 100 万元、 50 万元、 20 万元及以上的, 分别给予 50 万元、 25 万元、 15万元、 5 万元、 2.5 万元、 1 万元奖励。 其中, 对科学技术研究服务业企业的奖励, 按上述金额的 2 倍执行。
9. 鼓励规模以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对当年研发费用支出达3 万元及以上且增长超过 10%( 含) 的科技成长培育库企业, 给予研发费用支出 10%最高 2 万元的奖励。
10. 支持企业使用 创 新券向 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 新服务、 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每家企业全年创新券使用额度累计最高20 万元。
四、 鼓励科技项目研发攻关
11. 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市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 每年工业类项目 不超过 10 项、 农业类项目 不超过 5 项, 每项工业类项目、 农业类项目 分别给予投入总费用 50%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的补助。 鼓励我市企业积极申报省级及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列为省级及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并确定为市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 的, 同时给予省级及以上、 市级补助; 列为省级及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但未确定为市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 的, 在给予省级及以上补助基础上, 再给予上级补助金额 10%的额外奖励。以上奖补总金额不超过项目 投入总费用。
12. 支持我市企业联合高校、 科研院所及在我市设立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专家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 双方通过科技创新“揭榜挂帅” 重点应用平台达成合作事项, 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需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 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达 500 万元及以上且企业研发强度超过 5%( 含) 的规模以上企业, 技术开发合
同完成或终止( 实施方申请终止并经科技部门同意) 后, 给予技术开发合同支付金额 40%最高 80 万元的补助。 其它企业给予技术开发合同支付金额 30%最高 50 万元的补助。 每家企业每年限报 1个项目。 对获省级网上签约的产业化项目, 按省补金额额外给予补助。
13. 支持医学卫生等社会领域的技术开发和科技进步, 对通过专家评审列入市级社会发展科技项目 的, 根据评审结果和投入费用, 给予最高 10 万元补助。
14. 对获得国家自 然科学( 技术发明、 科学技术进步) 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 300 万元、 200 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自 然科学( 技术发明、 科学技术进步) 一、 二、 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分别给予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金额的 1/2、 1/3、 1/4、1/5 的奖励, 其他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五、 推进海内外人才引进计划
15. 对入选台州市外国专家工作站的, 给予三年内最高 30 万元的建站运营资助, 并根据运营情况从建站次年开始给予每年最高 20 万元的绩效经费支持。
16. 对入选台州市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科技创新类)、台州市“500 精英计划” 创新团队的领衔人、 省级海外工程师、台州市级海外工程师的, 按台州市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17. 对获批准立项的国家外国专家项目、 省级引 智项目, 在国家、 省资助基础上, 给予国家、 省资助额度 1:1 配套资助。 对获批准立项的台州市级引 智项目, 给予最高 10 万元资助。
18. 对自 主申报并入选省级“万人计划” 杰出人才、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 在参照领军、 高端创业创新人才项目 资助标准基础上, 给予省奖励额度 1:1 配套。 对入选省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 给予省级财政投入额度 1:1 配套资助。
六、 着力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19. 对列入台州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 单的综合体建设依托单位, 给予连续三年每年 30 万元的运营经费资助。 列入省级创建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期内, 资金奖补办法按省有关规定另 行制定。
20. 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我市单独或联合创建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 需配置核心技术转移服务团队), 经评估认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同意落地的, 提供一定面积的免租场所或租金补贴、 运营经费资助和绩效考核奖励。 落地温岭正式运营后给予 50万元的启动资金资助, 第二、 三年绩效考核合格的, 给予 50 万元运营经费资助, 三年后绩效考核合格的给予每年 15 万元的运营经费资助。 落地次年开始, 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 良好的,另行给予 50 万元、 30 万元奖励。
21. 鼓励本市企业入驻我市统一设立的各类异地科技创新平台, 入驻以后将同等享受温岭市当地政策, 并给予一定补助, 补助政策另 行制定。
22.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省级海外研发机构, 给予 50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省级“一带一路” 联合共建实验室( 研究中心)、 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 给予 20 万元奖励。
23. 对各类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新购置的研发检测仪器设备( 单台设备不含税价格 2 万元以上), 每个机构每年给予其仪器设备投入额 30%最高 100 万元的补助。
七、 加快双创平台建设步伐
24.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双创平台建设, 支持利用闲置厂房、存量商务楼宇等资源改建成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 星创天地。 在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内从事电子商务( 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 计算机数据处理、 软件和信息服务、 网络技术、 文化创意、 动漫游戏开发、 翻译服务、 工业设计等行业的, 允许作为
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 涉及改变房屋用途的, 按规定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手续。
25.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 台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 台州市级众创空间, 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5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星创天地, 分别给予 50 万元、30万元奖励。
26. 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通过台州市级认定后, 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30 万元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按场地面积( 含公共服务空间) 以 100 元/㎡ 计算, 每家仅兑现一次, 且不高于平台建设实际投入金额。
27. 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通过台州市级认定次年开始,连续三年给予当年场地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 60 元的运营补助, 每年不超过 60 万元、 20 万元。 对通过国家级、 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 补助期限分别延长一年。 当年绩效考评不合格的, 取消当年补助资格, 补助年限不予顺延。
28. 鼓励双创平台提质增效, 对台州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 每新培育 1 家在孵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给予 2 万元奖励; 每新培育 1 家在孵企业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条件的,给予 3 万元奖励; 每新培育 1 家在孵或毕业 3 年内企业成功上市( 含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或新三板(科创板) 挂牌的, 分别给予 50 万元、 20 万元奖励。
八、 附则
29. 享受本意见内各类奖励补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研发强度应达 3%( 含) 以上; 研发强度在 2.5-3%( 不含) 之间的, 本意见内各类奖励补助减半执行; 研发强度不足 2.5%的, 不列入本意见内各类奖励补助对象名 单。 创新券和人才相关政策不适用本条款。
30. 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 取消当年奖补资格:(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 发生重大偷漏税行为、 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 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31. 国家、 省、 台州市若出台新的荣誉和项目, 可参照本意见同类同级标准予以奖励。
32. 本意见自 发文之日 起施行,《温岭市科技新政三十条》( 温市委办〔2020〕14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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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浙江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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