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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兰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新时代典型工业城市”的若干政策

时间:2025-03-17 07:39:58|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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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兰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新时代典型工业城市”的若干政策

关于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新时代典型工业城市”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新时代典型工业城市”,现将相关涉企政策优化如下:

一、推动企业科技创新

1.当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其余不予奖励。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单位予以全额奖励,其余不予奖励。

2.对获得科技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省级和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减半奖励。

3.被认定为全国、全省重点实验室的,每家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

4.被认定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每家奖励30万元。

5.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奖励500万元。

6.对首次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7.获评省级农业科技园的,奖励30万元。

8.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每家分别配套奖励100万元、50万元。

9.对首次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

10.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1.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12.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达到要求(当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比重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平均水平;当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比重不低于4%)的企业,经审计后研发费用增量100万元(含)到500万元、500万元(含)到1000万元、1000万元(含)到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含)分别给予增量的2%、3%、4%、5%的奖励,封顶500万元。同时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和研发补助支持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13.对列入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的科研机构,按研发费用存量部分的2%和增量部分的5%给予补助,每家机构最高补助200万元。

14.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定通过同意设立的孵化园,对入驻项目经评审为A类项目种子资金为30万元;B类项目为20万元;C类项目为10万元。入驻企业租房面积在限定面积内的(加速类不超过2000平方米,孵化类不超过500平方米),第一年租金全额减免,第二、三年租金按上年度项目综合考核成绩实行分梯次减免,优秀的全额减免,良好的减免80%,合格的减免60%。

15.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验收通过后,按照国家、省立项补助金额的50%给予奖励。

16.列入金华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每项最高补助300万元,重大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万元,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对“1+4+X”主导产业链链主企业和全市研发投入大的企业优先安排主动设计项目。

17.对高校院所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按考核结果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的补助。

18.对“揭榜挂帅”科技合作项目,与高校或高校管理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科研机构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实际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且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补助;其中通过创新挑战、竞价(拍卖)的项目,按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9.个人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万元,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最高补助30万元。

20.使用创新券支持科技企业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实际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创新券使用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逐步实现全国使用、兰溪兑付。

21.支持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小试基地,提供科研成果的概念验证、二次开发、工艺验证和中试熟化等服务。对列入金华市级创建名单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小试基地,给予最高100万元事后补助。对经科技部门备案并通过金华市级以上概念验证中心验证的项目,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

22.省级新产品(含工业新产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级立项确认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通过验收且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的,每项再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新产品立项奖励最多5个,总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3.对企业自主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经金华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并完成省科技成果登记的,奖励20万元。

24.支持银行机构推出科技企业“创业贷”“科技贷”“上市贷”“并购重组贷”等产品,拓宽企业研发投入资金来源。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科技保险产品,支持科技项目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购买商业性科技保险的,按照年度实际支付保费的8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设立中试项目专项保险,按项目实际保费的50%给予一次性保险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25.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6.对复审通过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7.经备案或核准,对当年完成的新设备购置(含融资租赁)、改装(非维修)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设备价格超过100万元的项目,一般项目按当年完成的设备投资额5%补助,重点新兴产业项目(新能源、新材料、新型显示及信创、生物医药等)按10%补助;对工业企业购置三轴以上工业机器人的,按照上年度购置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全部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一般项目技改补助申报条件及不予技改补助行业目录另行制定,每年动态调整。

28.对立项实施数字化改造的项目,经专家组(非项目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按软性、硬件及上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29.对获评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0.对获评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给予每个场景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1.对新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奖励300万元。

32.对获国家级或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云上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5G全连接工厂、省企业数据管理国家标准(DCMM)试点企业等数字经济相关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33.对首次入选省级产业数字化服务商的企业奖励20万元。

34.对首次认定达到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贯标等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3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6.对获评国家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典型案例、省级先进(未来)技术创新成果、省级制造业质量标杆等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7.对首次列入月度升规企业,奖励10万元。

3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39.对首次经备案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国际标准评价的企业奖励10万元,评价每提高1级,增加奖励5万元。

40.经备案通过,对年度服务企业50家以上且推动企业开展专利许可、检索分析、数据知识产权、贯彻实施创新管理国际标准等工作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补助。

41.企业获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8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种权项质押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非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仅补助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的贷款部分。

42.企业购买专利、商标保险,按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最高补助10万元。

43.对维持满10年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件。

44.对维持满15年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1.5万元/件。

45.对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46.对首次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奖励20万元。

47.对新认定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奖励10万元,考核合格的每年给予5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48.对主导制修订并正式发布国际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或第三的参与制修订单位分别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排名第四及以后的企业按10%予以奖励。如同一标准除主导制修订单位外有多家企业参与的,则平均分配奖励。对参与国际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

49.对主导“品字标浙江制造”“品字标浙江服务”“品字标浙江农产”团体标准制订并发布的,每项标准一次性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40万元。

50.对主导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首次评定为“浙江标准”的,奖励5万元。

51.经备案同意,首次对标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并贴标亮标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52.经备案同意,对主导制修订‘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取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并贴标亮标通过验收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53.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54.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在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55.获得兰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同一组织多次获得“质量管理创新奖”不重复兑现奖励资金。

56.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按1:1给予配套奖励。

57.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围绕主业实施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整合,对外开展并购重组且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凭证监会、交易所(股权系统)有关并购重组审核意见,按照并购金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允许并购重组企业间合并用水用电、排污许可证和亩均税收。涉及项目审批、能评等相关批准文书,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

58.实施创业融资帮扶,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随军家属(重点人群)的创业贷款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在借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利息最高不超过LPR+300BP,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59.建立创业专家库、创业导师库、创业培训师资库,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培训指导、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并对重点项目开展一对一帮扶指导,创业专家、导师的服务报酬可按服务成效以购买服务方式支付。

三、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

60.对承担单一制造业、商贸企业、单一快递类企业年度物流服务费用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

61.对物流企业新入驻至物流园区、仓储场所等场站,租用办公、仓储用房开展经营活动的,按办公、仓储用房实际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房租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年,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62.对社会投资建设的物流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给予实际投资额2%(不含土地出让金及房地产开发投资)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63.对物流企业当年购置的新营运车辆,购车费用(以机动车销售发票不含税部分计算)达到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购置费用的5%、7.5%、10%予以补助。购车后,当年度11月底前运政库车辆数达50辆及以上的,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64.对水运企业(含个体船户)购置500总吨级及以上的新普货船、集散两用船舶等船舶,按实际购置价10%予以补助,每艘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5.水运企业(含个体船户)购置500总吨及以上且船龄在10年以内的二手船舶或引入外省、市籍的,给予5万元/艘补助。

66.对快递企业购置科技设备或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1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自动化分拣设备格口补助和设备投资补助如有重复的,按就高原则补助)。

67.对从事海铁联运集装箱运输业务,按实际到发的集装箱重箱数量,按每个标箱(40英尺大柜按2个标箱计)200元给予补助。所有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当所有企业补助总额超过500万元时,以500万元除以实际应补集装箱数的金额作为每个集装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8.对进出兰溪港区开展集装箱业务的物流企业或货运代理企业,给予每标箱(40英尺大柜按2个标箱计)220元补助。所有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当所有企业补助总额超过500万元时,以500万元除以实际应补集装箱数作为每个集装箱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9.对内河航运企业或货运代理企业开辟集装箱新航线或客运航线,从2024年稳定运行满一年且月均通航达到4次及以上,次年起给予开辟航线的内河航运(客运)企业或货运代理企业,每条航线补助10万元。

70.对通过水路进行运输的企业,通过兰溪港区新增发运大宗货物、件杂货(种植土除外)等适水货种3万吨(含)-5万吨,给予货运代理企业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5万吨(含)-10万吨,给予货运代理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万吨及以上的,给予货运代理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以10万吨为基数,每超10万吨,再补助5万元。

71.对开通区域客货邮专线的运营企业,每年按5万元/条予以补助。村级客货邮物流综合服务点,示范网点按8000元/点予以补助、普通网点按2000元/点予以补助(均为一次性建设补助)。具体由客货邮项目主管部门验收或年终考核合格后按照实施办法予以补助。

72.对首次月度纳统的住宿、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月度纳统的批发、零售、信息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3.对年销售额达到5千万元(含)-2亿元,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40%及以上的批发企业,给予新增销售额的0.05%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含)-5亿元,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批发企业,给予新增销售额的0.05%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含)-10亿元,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批发企业,给予新增销售额的0.06%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10%及以上的批发企业,给予新增销售额的0.06%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4.对年销售额达到1千万元(含)-3千万元,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40%及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新增销售额的0.5%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年销售额达到3千万元(含)-6千万元,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新增销售额的0.5%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年销售额达到6千万元(含)-1亿元,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新增销售额的0.6%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10%及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新增销售额的0.6%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5.对其他信息服务业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新增部分1%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6.鼓励工业企业分离设立商贸企业,对当年或次年体现年销售额达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当年或次年体现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家工业企业分离的贸易企业不能重复享受。

77.对被评为省、金华、兰溪夜间经济或消费集聚区(如高品质消费集聚区、地标性夜间经济集聚区、夜间经济示范项目等)且年营业额200万元(含)以上的运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8.对当年购置加工整理机械、运输车辆等实际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按投资额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9.在第三方知名跨境电商平台新开设店铺且当年累计出口额(通过跨境电商监管模式报关)达到1万美元的企业,给予每个新开设店铺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奖励5个店铺。

80.建立跨境电商企业培育库,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激励支持,单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81.对年跨境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自建独立站推广产品或借助海外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引流,按当年推广费用(包括建站、引流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

82.对符合公共海外仓建设标准、运营一年以上且投入运营后实现年出口额1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建设成本(场地租赁、设备采购、系统开发)的30%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3.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不超过当年境外商标注册费用7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万元。

84.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通过国际认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认证当年国际认证费用7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万元。

85.对占地面积超过20亩或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且电商企业整体入驻率超过80%、网络零售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给予园区主办主体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6.对通过跨境电商监管模式报关出口且年交易额达到2000万美元的电子商务园区,给予园区主办主体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7.对线上销售额达到1万元/㎡•年的电商企业,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对办公、研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2元/月•㎡的补助,对仓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6元/月•㎡的补助,单一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连续补助3年。

88.对电商服务类企业,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每参保1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40元/月房租补助,单一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连续补助3年。

89.对跨境电商服务型企业,其所服务的跨境电商企业B2C平台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0.对跨境电商服务型企业,其所服务的跨境电商企业B2B平台出口额达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1.对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的工程,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其他国家级单项奖或省级优质工程奖、市级优质工程奖及县级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以上奖项的,参建单位按总承包单位标准的50%给予奖励,监理企业按参建单位标准的50%给予奖励。

92.新增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业承包资质按30%标准给予奖励。

93.新增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以改革前资质为准)等中介企业综合甲级资质、甲级资质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4.对建筑业企业取得交通、水利、电力等非传统总承包资质的奖励10万元,专业承包资质按50%标准给予奖励。

95.市内外旅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市外旅游团队(30人及以上)入住本市住宿接待单位,并每天至少游览一个(含一个)购票景点的,2000—10000人/年,奖励15元/人•夜;10000人以上/年,奖励20元/人•夜,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市内外旅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学生来我市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的,5000人次/年以上的奖励2万元,超过10000人次/年的奖励5万元。

96.对以宣传兰溪文旅为主要内容的千万级网红开展常态化合作的,奖励10万元;抖音、小红书、微信视频号等新媒体运营一年以上,全年带话题发布原创短视频不少于30条,年度总点赞量达到100万以上,奖励5万元;单个原创视频点赞量达到100万以上,奖励5万元,点赞量达到1万以上,奖励1000元(奖励对象为个体户或企业)。旅游单品或系列产品网上带货直播年度营业额超过1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97.住宿单位以年度床位出租数量排名,民宿以年度床位出租数量排名,旅游景点以年度新增营业额排名,旅行社以年度组织接待游客量排名,旅游新业态以吸引游客量排名,且年度正增长的,前3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98.对有自有品牌、配套线上销售平台且门店经营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兰溪农产品销售门店,每一家门店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

99.对由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与“兰溪美食”相关的集体商标,每成功注册一个奖励3万元。对通过验收的“兰溪美食(兰溪牛肉面)”示范店,30-50平方米的奖励2万元,50(含)-100平方米的奖励3万元,100(含)-200平方米的奖励4万元,200(含)平方米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通过验收省会城市及深圳等一线城市主城区的示范店,30-50平方米的奖励5万元,50(含)-100平方米的奖励7.5万元,100(含)-200平方米的奖励10万元,200(含)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5万元。

100.入驻省机关食堂经营兰溪美食(兰溪牛肉面)的企业(门店)每年给予15万元补助,入驻省级部门食堂经营兰溪美食(兰溪牛肉面),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助,入驻地级机关食堂经营兰溪美食(兰溪牛肉面)的企业(门店),每一个企业(门店)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入驻5A级景区、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服务区、高校食堂、大型企业集团总部、五星级酒店经营兰溪美食(兰溪牛肉面)的企业(门店),每一个企业(门店)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四、附则

101.本政策中涉及的收入,以企业当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收入数据为准。

102.若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两条(款)及两条(款)以上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励,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补足差额。

103.申请补助或奖励的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诚信经营,依法缴纳税费,依法统计,实施或可享受补助(奖励)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或奖励:

(1)未按规定立项或备案的;

(2)发生生态环境重大违法行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偷税逃税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

(3)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

(4)社保参保率未达到60%的;

(5)其他不予补助或奖励的情形。

104.规上工业企业无研发投入的,不享受奖励或补助。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足1.5%的,奖励或补助减半。

105.本政策中的奖励或补助,亩产综合效益评价A类企业按100%比率享受,B(B1、B2)类企业分别按95%、90%比率享受,C类企业按70%比率享受,D类企业原则上不予补助,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可不参与评价的企业,按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享受。

106.政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料完整性、程序性审查。

107.本政策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新时代典型工业城市”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兰政发〔2023〕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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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金华市兰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新时代典型工业城市”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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