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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时间:2022-09-06 09:10:11|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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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拱墅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产业立区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增强科技创新先行引领力和经济发展核心竞争力,积极助推我区高水平打造时尚之都、数字新城、运河明珠,奋力开创拱墅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新局面,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拱墅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推动全区创新要素更加集聚丰富、创新氛围更加浓厚友善、创新主体更加优质高效,科技软硬实力明显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极大提升。力争到2025年末,全区研发投入(R&D)年均增长2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00家,省级企业研究院达到30家,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达到60家,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0.5件。

二、扶持对象

本政策扶持对象指在拱墅区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自主核算体系、良好经营诚信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部分特定条款适用于个人。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科技研发投入。

1、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经认定,对纳入区统计库并经核定年度研发投入较上年增长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按照实际新增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纳入杭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名单的企业,最高按照实际新增部分的20%,给予市区最高200万元补助。

2、支持重点科技企业招引。经认定,新设立(新引进)企业当年或次年纳入区统计库且年度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照入库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3、支持重点研发机构建设。对行业领军企业、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我区新设立(新引进)的研发总部、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从设立(引进)当年起三年内,年度研发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最高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10%,给予累计最高1000万元补助。

4、支持研发机构迭代升级。对新认定(新引进)的国家级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4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重点企业研究院,以及市级以上企业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等,按照上级要求给予相应比例配套补助。

(二)支持创新能力提升。

5、鼓励重大科技奖项争取。经认定,对获得各级政府科学技术奖项(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企业、科研机构或个人给予奖励,其中获得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6、支持重大科技专项攻关。申报并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市科技重大专项(农业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攻关的企业,按照上级要求给予相应比例配套补助。推行“揭榜挂帅”重点项目支持机制,给予成功揭榜项目省市区最高2000万元补助。

7、鼓励参与标准化工作。经认定,主导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制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主导制定完成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开展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通过验收后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推动知识产权发展。

8、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对专利执行、专利被侵权损失、知识产权质押保证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保险,每项给予50%的保费扶持,每类最高5万元。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扶持。

9、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对总部设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20万元扶持,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5万元扶持。

10、鼓励知识产权创新争优。    

(1)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不超过所缴纳规费50%的一次性奖励。    

(2)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专利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3)获得杭州高价值知识产权智能产品创新创意大赛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强化知识产权示范引领。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6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市、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3万元、8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12、鼓励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对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知识产权产业联盟项目,经评定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关联产品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经评定按照上年销售收入的0.2%,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按实际贷款额给予企业以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强化科技企业培育。

13、加强创新主体培育发展。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评审(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市区最高2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市区最高40万元补助。对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1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雏鹰计划企业,给予市区最高20万元补助。

14、支持优质企业在地发展。对留在区里发展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毕业当年或次年经济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30%,给予连续两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贴。对区科创园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经认定,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元、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按照办公区域每人(以当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为依据)不超过15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对入驻区属国有运营孵化器的科技型孵化企业,经认定,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1元、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按照办公区域每人不超过15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15、鼓励机构孵化科技企业。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三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运营机构每家最高7.5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市雏鹰计划企业的,给予运营机构每家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优化创新发展生态。

16、加快高端智力引进使用。对经认定的省、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给予省市区最高200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取得突破性成果的,追加20%的加速期支持经费。对入选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的人才和项目,分别给予市区最高60万元和30万元补助。对聘请的外国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的企业,给予省市区最高20万元补助。对引进外国高端人才的企业,给予用人满3年10万元补助。

17、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市区最高100万元、50万元补助,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专业化孵化器,给予市区最高5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及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众创空间,按上级科技部门政策配套。

18、鼓励创新成果交易转化。对网上技术市场吸纳或通过拍卖取得并实现产业化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的最高20%,给予市区最高150万元补助。

19、推进创新券广域使用。将企业创新券使用范围扩大到长三角地区,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对通过区创新券使用审核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服务合同总额的最高30%的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最高2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最高10万元。

20、支持重大科技创新活动开展。对在国际、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活动,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的最高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浙江赛区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附则

(一)本意见中第8条、第9条和第12条扶持政策上以企业上年度区地方经济贡献为限。区地方经济贡献的结算比例以现行财政结算比例为准。

(二)同一扶持对象若适合多项区级扶持政策的,以“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若适用同一类别扶持条款分低等、高等不同等级的,如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补差额部分;企业申请项目获得区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政策扶持且要求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则区扶持政策已兑现的扶持资金视作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三)本意见中根据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扶持的政策条款,原则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所辖部门应做到严格把关、规范管理。

(四)认定企业应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近三年内在经济贡献、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为财政收入级次在拱墅区的独立核算企业,自最近一次政策兑现之日起10年内,财政收入级次迁出拱墅的,应退还所有扶持资金。

(六)对我区科技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推动、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等,可实行“一企一策”。

(七)本意见由区科技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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