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杭州市建德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建德行动方案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制造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全面落实杭州“新制造业计划”和建德行动方案,持续推进建德新时代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推动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
1.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制造业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的,按购置费用的2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200-1000万元(含)(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5%的补助。
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分类分档支持,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项目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20%、不超过1亿元的补助,其他项目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10%、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
2.鼓励企业数字化改造。对经认定的实际投资额少于1000万元(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的数字化攻关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每个项目给予不高于10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基础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国家、省的资助额度给予同比例资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组织开展智能制造应用项目试点示范,对经认定的示范项目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开展产业数字化改造的予以奖励资助。具体参照《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建政办函〔2018〕148号)执行。
3.鼓励“空间换地”。鼓励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容积率达到下限要求后,加层或改扩建多层标准厂房(钢结构除外)用于自身扩大生产的,增加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竣工投产后按照实际增加面积奖励4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以上条款由市经信局负责实施。
二、进一步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4.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制造业企业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设立“十大突出贡献企业”,予以表彰,对其中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亿元以上的,设立“特别贡献奖”,予以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每年开展市级重点制造业企业评定活动,在年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中,根据上年度销售产值、入库税收、利润、生产性投入、社保缴纳总额等指标,按3:3:2:1:1的权重计算得分,从高到低,确定50家重点制造业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奖牌。
深入实施“鲲鹏计划”,建立十亿级骨干企业培育库。在本市制造业年营收首次达到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8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对在本市年营收超过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连续三年地方财政贡献增速保持10%及以上,当年增长超10%以上部分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部奖励。
对首次上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的企业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2019年为首次上规入库认定年份。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和“隐形冠军”,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本条款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实施。
5.鼓励企业提升品质标准。对获得杭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给予100万元(提名奖30万元)奖励。对实质性参与国际(浙江制造)、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第一起草单位,且上一年销售产值2000万元以上、实际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参与制定但非第一起草人的,减半奖励。对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中国驰名商标”,给予20万元奖励(司法认定减半)。对首次认定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协会(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上述涉及晋级认定按级差予以奖励。
本条款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
6.支持企业加速上市。鼓励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加大企业赴沪、深和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培育力度。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政函〔2018〕11号)执行。
本条款由市发改局负责实施。
7.支持企业实施并购重组。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和引进股权投资,通过资本市场聚集要素、整合资源、提高产能,培育形成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加大企业并购重组扶持力度。具体参照《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功能区)改造提升的若干政策意见》( 建政办函〔2019〕71号)相关条款执行。
本条款由市经信局负责实施。
8.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认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积极参加应诉“两反一保”、建设自主品牌、开展境外并购、开展外贸预警监测等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本条款由市商务局负责实施。
9.加强企业家培训。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考察,邀请专家、行业权威人士举办讲座、咨询、论坛等活动。
本条款由市经信局负责实施。
三、进一步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10.鼓励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将“市高企”纳入“雏鹰计划”培育工程体系,对新认定的“市高企”每家给予20万元培育经费资助。对申请“国高企”认定,并通过省级评审(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申报补助;对获得“国高企”认定(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在享受申报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40万元奖励。
11.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省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规模限制),按当年核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较上一年新增部分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填补国内自主产业链空白的高新技术研发项目,并列入杭州市以上重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2.实施科技创新项目补助。对列入省、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企业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其中对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完成单位减半奖励。对在建德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并在两年内实现年地方财政贡献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获奖团队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或火炬计划项目(三年内),并通过验收的,给予20万元奖励。鼓励使用创新券,全年费用低于5000元的,全额补助,超过5000元部分补助30%。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本条款由市科技局负责实施。
13.支持首台(套)设备。对经认定为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对第一家使用省级以上首台套设备的企业,按设备投入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条款由市经信局负责实施。
14.鼓励企业自主设计研发。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按照杭州市政策予以资助;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省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省重点研发机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省级研发机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本条款由市经信局、市科技局负责实施。
15.强化人才智力支撑。市财政每年安排人才专项经费,通过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的引进培养,努力做大增量、做优存量,使我市人才队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打造区域性人才集聚地。具体参照《关于优化人才生态大力推进招才引智工作的意见》(市委发〔2019〕41号)执行。
本条款由市委人才办负责实施。
四、进一步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16.鼓励企业节能节水改造。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节约率达到10%且节约标煤100吨以上、或节约标煤500吨以上的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创建成为省或杭州市级节水型企业的,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本条款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负责实施。
17.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加快推进全市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工作,对列入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关停搬迁计划的合法企业(不含水泥化工),给予一定补偿。对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本条款由市经信局负责实施。
五、进一步加大平台建设力度
18.鼓励工业功能区改造提升。通过设立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结合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引进培育,推动工业功能区改造提升。具体参照《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功能区)改造提升的若干政策意见》( 建政办函〔2019〕71号)执行。
本条款由市经信局负责实施。
19.鼓励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加快我市小微企业园建设,强化对小微企业园企业入园、运行管理、数字化建设、亩均绩效、园区党建、公共服务等方面政策扶持,提升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水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本条款由市经信局负责实施。
20.支持电商平台和电商产业发展。鼓励跨境电商产业园发展,支持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发展试点工作。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和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鼓励企业扩大电商销售额;鼓励新零售、移动端等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发展;支持开展电商孵化培训和引进培育电商人才。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本条款由市商务局负责实施。
21.鼓励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创新平台积极搭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服务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对通过认定的省级、杭州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依托建设单位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本条款由市科技局负责实施。
22.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按其新购置研发设备总价的50%进行补助,单个平台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亿元和1500万元资助。鼓励园区、龙头企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建设公共检测检验中心、公共资讯服务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对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服务企业成效明显的制造业行业协会,经考核认定,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本条款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局负责实施。
六、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23.推动金融担保保险融合。对中小微企业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用于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装备水平、促进“两化融合”等转型升级项目,当年新增贷款500万元及以下部分,经各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不超过当年12月末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利息100%的贴息;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的,在其融资租赁期内,按不超过同期12月末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的100%进行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度支付的租赁费用。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对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进行奖励和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将在建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工业平台和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的信贷支持纳入全市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评分指标。
本条款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人行建德支行负责实施。
七、其他事项
24.扶持对象。依法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贸易型企业、跨境电商企业除外),实行独立核算,在本市登记并依法纳税;当年度未发生环保、安全生产、税务、劳资、融资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25.分类实施。对当年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当年称号奖励外的财政资助按计算结果的120%享受,B类企业按100%、C类企业按80%兑现,D类企业不享受资助政策,首次进规等按规定无需参评企业按100%享受。一企一策、招商引资和搬迁、征收企业不重复享受。未达到履约监管协议要求的企业不享受资助政策。各项扶持和奖励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的财政贡献的80%(投产三年内的初创期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受本条款限制)。
26.资金安排。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1亿元资金支持工业企业发展。
27.申报要求。申请资助的项目须在项目完成后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提供票据必须合法标准,单个项目申报一次。同一主体、同一事项,有重复、交叉的(含上级各项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特别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具体操作细则由各牵头职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同时,我市之前出台的涉及制造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中,《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展的若干意见》等4个政策文件继续执行;《建德市振兴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实施细则(试行)》等4个政策文件,根据本文件予以修订完善;《关于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建政办函〔2017〕172号)等2个政策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1.继续执行的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略)
2.需修订完善的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略)
3.停止执行的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略)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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