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创新驱动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创新驱动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8年4月1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 大湾区” 核心区、“ 拥江发展” 示范区建设,加快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做优做强实体经济, 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高端制造业集聚区,结合集聚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1.鼓励科技型初创型企业发展
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杭州市“ 雏鹰计划” 企业、“ 青蓝计划” 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及贷款贴息配套;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 示范) 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对享受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符合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按其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给予 2% 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 5% 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3.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 获奖单位( 第一完成单位) , 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获奖单位( 第一完成单位) ,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获奖单位( 第一完成单位) ,给予 15 万元奖励。
4.支持产学研合作
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产学研合作项目,对开展产学研合作当年单个项目支付额度超过 15 万元的企业,经各级科技部门立项备案或审核认定,项目完成后按实际支付 额度的 30% 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鼓励大院名校在大江东建立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支持设立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基金,鼓励前沿高端科技在大江东转移转化。
5.支持企业建设重大创新载体
对新认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中心或创新中心等平台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给予相 应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相应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 80 万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研发机构(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 ,分别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
6.鼓励企业承担重大科技项目
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基础研究专项、重大科技攻关专项和重大科技示范应用专项等重大科技项目,按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其中给予企业的各类招商政策补助或非专项资金可视同配套资金使用。
7.鼓励企业设立高层次人才工作站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经考核合格后,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专家工作站( A、B 类) ,经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8.鼓励知识产权应用
( 1)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 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版权示范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 2) 对新授权的国内、国外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件 3 万元、5 万元补助( 含省、市补助部分) ,同一专利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新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给予 0.12 万元补助,新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给予 0.06 万元补助。
( 3)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 企业利用专利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按照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实际利息额的 50% 给予补助, 贴息期限为 1 年,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30 万元。
9.支持品牌创建奖励
( 1) 对新认定为“ 中国驰名商标” 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为“ 浙江省知名商号” 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新创建成为“ 浙江制造” 品牌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 2) 鼓励商标国际注册,对年出口额 100 万美元以上企业的境外商标注册费及注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逐国( 地区) 注册的,给予每家企业 2 万元补助;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 地区) 注册,一次性在五个以上国家( 地区) 注册的,给予每家企业 3 万元补助; 对注册后正常使用的注册商标, 给予每件500 元补助。
10.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标准创新
( 1) 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 团体) 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补助;对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制定的单位,每项给予 20 万元补助。
( 2) 对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 每项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补助; 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 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补助; 对荣获“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和 8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和集聚区标准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和 2 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11.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 1) 企业首次成为中国企业 500 强,给予 50 万元奖励;首次成为中国制造业、服务业 500 强或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给予 20 万元奖励。
( 2)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示范的企业( 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军民融合示范企业) ,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被列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 示范) 的项目,每个分别给予 50 万、20 万元补助。
12.加快发展总部型企业
( 1)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引进当年起,按其对集聚区财政贡献给予第一年 100%、第二年 80%、第三年 60% 补助,原则上要求企业财政贡献保持逐年增长; 对新引进的重特大总部企业, 实行“ 一事一议” 。
( 2) 对已在大江东的总部企业, 以其上一年度对集聚区财政贡献逐年递增 10% 为基数, 当年超基数 0 - 10% 部分按 50%、10- 20% 部分按 55%、20% 以上部分按 60% 分档给予补助。
13.支持企业上市
( 1) 对完成改制并设立股份公司, 并被列为市级上市培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完成境内外直接上市并交易的,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实现资本市场再融资且投资在集聚区的,所投资项目完成投产后,按不超过所投项目到位资金的 0. 5% 比例给予补助。 所投项目必须属于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及集聚区扶持发展产业。 企业上市奖励合计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 1000 万元( 含市级政策集聚区补助部分) 。
( 2) 对集聚区外上市公司迁址进集聚区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的,经证监会确认后,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完成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集聚区内重大资产重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
14.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从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次年开始,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三年内分别按80%、50%、30%给予奖励,原则上要求企业财政贡献逐年增长;对“个转企”后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500万元以上对的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对首次完成“小升规”的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
15.加强基金引导
引导设立各类产业基金,明确产业政策导向,通过运用产业基金等方式,对符合国家和省、市转型升级导向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予以重点支持。
四、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16.鼓励企业加大有效投入
(1)对符合集聚区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实施新建(技改)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4%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实施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工业互联网和工厂物联网、两化融合)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软件(不含软件服务费)投资额的 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对收购兼并重组或盘活存量土地后,符合集聚区总体规划且符合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原企业停产前三年集聚区财政贡献平均数为基数,给予项 目 主体三年内超基数部分80%、70%和60%的经营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五、鼓励绿色发展
18.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优先安排并保障重点建设项 目 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 引导企业“空间换地”,充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推进旧厂区、旧厂房改造,在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多层厂房,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 ,给予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减免相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策;加快建设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体系。 按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综合效益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工业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19.鼓励企业节能降耗
(1)对列为集聚区重点节能改造项 目且达到年度能源“双控”目标的企业,按项目产生的实际节能量,给予200元/吨标准煤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市级及以上验收合格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年节能量给予 100元/吨标准煤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电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验收并完成节能改造,且达到年度能源“双控” 目标的企业,每家给予 5万元的补助。 对获得国家、省、市“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对2017年以后并网发电的光伏项目(不含光伏电站),按其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主体0.1元/千瓦时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项目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主体均需为大江东注册企业);对居民住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 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不再享受发电补贴政策(要求申报用户当年及下一年度未列入拆迁计划)。
六、附则
1.对集聚区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科技创新等 已按照“一事一议”享受其他特殊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2.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对集聚区财政贡献总额为 限。 对近三年新注册且符合集聚区产业指导 目 录鼓励类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可不以其对集聚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
3.对同一(同类型)事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和进档差额原则进行扶持。
4.未在集聚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企业,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环保“一票否决”事项、主要经营负责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
5.政策兑现由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批兑现。
6.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原大江东管发〔2015〕24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主送:各街道办事处,集聚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 4 月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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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浙江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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