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嘉善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全县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23-2025)(征求意见)
全县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23-2025)
(征求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全力推动“双示范”建设,打造长三角绿色创新发展新高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创新资源集聚
(一)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市、县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助,最高500万元。每年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照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2倍进行补助。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A类)给予50万元的补助,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每年10万元、连续两年的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额度上浮20%。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自有资金设立基金投资在孵企业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10%补助,单个孵化器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单位新承租国有产权性质物业用于加速器建设的,每年给予孵化器建设单位的75%租金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一年。对成功创建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的,给予建站单位按照省补资金1:1配套支持。入驻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且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可申报最高50万元的种子资金项目。县科创中心及加速器内孵化企业由县财政科技经费兑现,其他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企业由企业注册地的镇(街道)兑现。
(三)支持众创空间建设。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其中新认定的各级专业型众创空间,奖励额度上浮50%。对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的,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优化企业梯队培育
(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当年度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总额在5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且研发费用增速在10%以上的,对研发费用增长部分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50万元。对设立内部研发机构并正常填报科技报表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3000元奖励,用以激励企业相关工作人员。
(五)助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参与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六)强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50万元补助。对纳入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的补助,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移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对县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自实际经营之日起3年内(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科技“小巨人”的企业,按照企业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每年开展科技创新企业(团队)评选工作,对获评企业(团队)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市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新列入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级财政补助同比例配套。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和经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中心,按获得上级资助,给予同比例最高500万元和20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协议共建创新载体的,按照协议金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30万元。
(八)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科技创新。打造祥符荡创新中心,推动科技创新要素在示范区内集聚、共享。支持科技创新券在示范区域内通用通兑、科技创新成果同级互认等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对我县企事业参与申报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项目,获得立项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项目经费配套补助。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3万元。
(十)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集聚起战略性引领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连续3年给予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
(十一)加强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一等、二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十二)鼓励发展科技成果交易市场。通过科技部门组织的竞价(拍卖)交易并成功产业化的项目,根据实际发生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一次性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鼓励科技中介发展。对新引进注册的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经认定的,给予每年不高于10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县开展服务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或技术经纪人促成的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交易,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分别对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5%予以奖励,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服务同一技术受让方的3年内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四、强化农业科技赋能
(十四)支持农业平台载体建设。列入创建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创建主体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经中期检查或绩效考核合格的,再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园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研究院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省级财政补助同比例配套。
(十五)落实科技特派员支持政策。对科技特派员主持的科技特派员专项科技项目,给予申报企业名额优先立项。个人特派员专项不低于补助5万元;团队特派员专项补助不低于8万元。被认定或列入嘉兴市科技特派员示范驿站的,给予10万元补助,年度绩效考核优秀、合格的,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支撑创新生态营造
(十六)强化科技金融支持。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国有资本投资功能,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的投资力度。实施政策性科技保险试点,对于初创期、成长期企业购买科技保险的,根据保费金额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七)释放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研究制定高端人才、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政策。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完成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给予70%以上的权属奖励;取消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在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的收益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六、附则
(十八)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账证齐全,规范经营。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将取消补助资格:申请扶持资金前一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规上工业企业无R&D经费投入;规下工业企业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未填报项目和费用辅助帐。
(十九)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有重复或者交叉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在政策补助实施期内的企事业单位不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政策。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县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善政发〔2019〕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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