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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海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海盐县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时间:2022-10-08 09:05:02|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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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海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海盐县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海盐县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补齐科技创新“第一短板”,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完善科技计划体系,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对于新建、引进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不低于1亿元综合支持。

(二)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县设立重点研发机构,符合申报条件立项,给予最高3000万元综合支持;行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符合申报条件立项,给予最高400万元综合支持。

(三)省级以上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县设立科研分支机构,符合申报条件立项,给予最高200万元综合支持;县内企业与省级以上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联合建立企业研发中心,符合申报条件立项,给予最高150万元综合支持。

(四)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同等级别各类中心(实验室),给予最高3000万元综合支持;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和国家级企业技术(行业)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等同类机构,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

(五)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实验室、研发中心、企业技术(行业)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等同类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六)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500-1000万元的配套建设补助,并对其重大科技专项给予每年100-150万元的配套,连续支持3年。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七)积极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大海盐科技城开发建设力度,发挥科技城成果转化、产业示范、创业创新功能,打造成中欧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全面接轨上海的产业示范基地、海盐科技创新人才的创业乐园。海盐科技城政策参照《关于推进海盐科技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业发展

(八)对县级“1+X”技术转移工作站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工作站优秀科技合作大使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支持各乡镇主体建设各类技术转移工作站。

(九)对企业以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或引进购买技术等方式成功实施且具有明显效益的产学研项目,按外协经费20%奖励,限额100万元。对企业实施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十)对在我县注册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市级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省级认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的在政策有效期内年地方财力贡献达到10万元以上,给予年地方财力贡献80%的奖励。对已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年地方财力贡献达到20万元以上的,且比上年增长达到3万元以上的,给予增量部分50%的奖励。

(十一)对在我县开展服务的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海盐科技大市场平台促成的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交易,经审核备案,按照合同金额的1%-5%给予奖励,限额50万元。

三、增强科技企业创新能力

(十二)对企业承担的各类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争取国家科技资金的50%配套,限额200万元。通过国家火炬计划项目验收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星火计划项目验收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争取省级科技资金的50%配套,限额150万元。

(十三)对企业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经综合评审,给予10-50万元资助。对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测试、查新等费用,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支持。

(十四)对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通过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列入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含技术攻关、优秀工业新产品)在通过鉴定或验收后,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技术创新计划项目或应用技术性贸易壁垒项目(含技术攻关、优秀工业新产品)在通过鉴定或验收后,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县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县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优先安排用地。

(十五)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以认定当年计算连续三年按企业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单台价值5万元以上)实际投资的20%奖励,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十六)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在县外设立的研发机构,经审核认定,可参照第十五条给予研发仪器设备的购置奖励。

(十七)列入省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计划且通过鉴定或验收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限奖两项新产品)。

四、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十八)发挥我县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作用,面向重点产业建设若干孵化器分中心,经审核认定可享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政策。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经市级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省级认定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国家级认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且运行成效良好的,按其当年无偿资助在孵企业的实际发生金额给予20%的补助,限额100万元。

(十九)对企业建设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业平台,经市级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省级认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国家级认定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五、加大对科技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积极拓展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发各类科技金融新产品,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设立2000万元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基金。

(二十一)设立1000万元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各类早期、初创的科技人才项目。设立1亿元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科技和人才项目的支持力度。

六、加大对科技成果奖励

(二十二)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十三)设立海盐县科技创新重大贡献奖和海盐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授予县科技创新重大贡献奖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授予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6万元、3万元、 1万元奖励。每5年公布全县十大科技创新成果。

七、促进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

(二十四)针对我县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每年安排不超过10项农业和社发领域重点科研项目,每项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支持高效农业、医药卫生、公共安全、资源环境、防灾减灾、海洋资源开发等领域研究。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立科研项目,并择优纳入县级科研项目管理。

(二十五)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围绕高效粮食种植、优质蔬菜、精品水果、绿色畜禽、特色水产等产业建设一批县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优先安排县级各类科研项目。

八、加大知识产权创造应用

(二十六)对进入实审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有资质中介机构代理的给予最高3000元资助,无代理的给予最高1000元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分别给予最高1500元、800元奖励。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最高5000元奖励(每件国外专利授权后最多奖励两个国家)。对企业年度发明专利进入实审达到5件(含)以上的,每件再给予最高1000元奖励。对个人同一年度国内外专利奖励总额不超3万元。

(二十七)对列入各类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的,给最高予20万元奖励。对省级、市级、县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企业开展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优秀奖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得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优秀奖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二十八) 对关系我县行业或产业重大利益的专利司法诉讼胜诉案件进行支持,诉讼费用在10万元以上,按照专利诉讼代理费30%,限额10万元。对上年度代理海盐县地址发明专利申请数达到500件、300件、100件以上的中介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2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代理海盐县地址发明专利授权数达到50件、30件以上的中介机构分别给予最高6万元和3万元奖励。

九、附则

(二十九)本意见适用于县属各类非国有(控股)企业,在我县设立的其他属性的独立法人机构或个人,经审定后,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6年12月31日前未申报或未验收项目依据原有政策实施。同类型或级别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对获得上一级(档)同一内容的奖励,给予上一级(档)与下一级(档)的差额奖励。上级另有规定的,原则上按上级文件执行。原相关科技政策同时废止。

(三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三十一)本政策意见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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