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海宁市马桥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海宁市人民政府马桥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马桥街道企业培育的若干政策意见(2024年修订)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马桥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马桥街道企业培育的若干政策意见(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街道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宁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新兴海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的精神,全面开展“三个年”活动,进一步提振“求真务实、奋勇争先”的马桥精神,切实推动马桥街道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街道党委、办事处研究,决定修订更新如下政策意见。
一、政策措施
(一)行业龙头企业培育
以“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为引领,聚焦优势产业、优质企业,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龙头企业。到2026年末,力争产值超50亿元企业1家,达到30-50亿元企业2家,达到10-30亿元企业5家。为进一步发挥龙头企业产业带动作用,对产值(体现在马桥)首次达到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规上企业上台阶培育
对产值(体现在马桥)首次达到5亿元、3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科技创新企业培育
鼓励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到2026年力争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达到5家,专注行业细分领域的企业达到30家,形成差别化发展格局。对当年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嘉兴市市长质量奖(含提名奖、创新奖)、海宁市市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工业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绿色产品认证的工业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入板“海宁鹃湖科技板”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优质小微企业培育
加快优质小微企业培育,加强“小升规”辅导,到2026年力争利用国有标准厂房培育优质小微企业100家以上,形成合理的企业梯队结构。对入驻街道纯国有(集体)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
1.2024年度及以后月度入规的企业,给予其当年度2元/平方米/月的房屋租金优惠。
2.已入驻的规上企业,当年产值增速15%以上且上一年增速为正的,给予其当年度2元/平方米/月的房屋租金优惠。
3.对入驻在村集体标准厂房企业参照上述第1、第2条执行,所需资金由街道财政补贴给村集体标准厂房持有主体。
4.对入驻街道国有标准厂房企业,房屋租金优惠由各标准厂房持有主体兑现,企业各年度房屋租金优惠合计最高不超过4元/平方米/月。原《马桥街道国有标准厂房租赁企业考核结果运用实施办法(试行)》同步废止。
5.国有(集体)标准厂房以外的月度入规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国有(集体)标准厂房入驻的招商项目如已享受招商政策中房租减免的,则上述第1、第2条不叠加享受。
(五)项目推进激励
鼓励新供地项目(不含二次开发)早开工、早竣工、早投产,对项目实际建设期较约定建设期提前10%以上、20%以上、30%以上的,分别给予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实际建设期以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为准,并结合销售发票及项目实际投产情况综合考虑。
(六)绿碳节能企业培育
鼓励企业参与绿色发展,对当年度创建嘉兴市级及以上绿色工厂验收通过的企业、当年认定嘉兴市级及以上的节水型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海宁市级及以上审核验收通过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智能制造企业培育
鼓励企业智能制造转型,对认定确为实施智能化、数字化改造的项目,改造软件(包括传感器、检测器等软件配套)投入财务支出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项目1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企业会展支持
设立专项资金池,每年投入不少于200万元。用于企业展会服务,争取优质展位资源,办好集中展,给予一定企业参展补助。
(九)年度先进激励
结合企业工业跃升、财政贡献等实绩评选先进企业若干,给予企业负责人10-15万元奖金或者等额奖励。
二、相关说明
(一)奖励办法
1.本文件涉及的奖励资金于次年予以兑现。
2.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件涉及的奖励资金由街道财政安排。
(二)一票否决的情况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如在能耗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奖励。
三、附则
(一)本文件适用于注册地址在马桥街道辖区内的工业企业。
(二)本文件涉及产值、投资、投入财务支出等数据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三)本文件所规定奖励条件不与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挂钩,未尽之处,由马桥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四)本文件于2024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文件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涉及基数的,以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基数。
海宁市人民政府马桥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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