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关于积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的精神,为更好地促进全区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实现民营企业和外商企业协同发展、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我区设立的独立法人,且税收收入纳入我区财政体制的民营企业和民营机构。
二、补助类别和标准
(一)创新提升类
1.鼓励民营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列入《嘉兴市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库》且实际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智能制造项目,经专家组验收合格,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8%以及技术、信息化投入的10%给予补助,其中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仅指设备及信息化投入)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以及技术、信息化投入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评定为区级、市级数字化(智能化)试点项目的,给予每家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被评定为市级优秀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公司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2.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对民营企业实行研发费用加计抵扣政策,按照税务部门核准的当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总额在3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除外),且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3%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获得发明专利的,每项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牵头制定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民营企业和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参与制订(前四位)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民营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专项奖励。
4.支持民营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研发(技术)中心、市级研发(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50万、2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5.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应用。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工作,对通过评审认定合格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6.支持民营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积极开展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对获得市级以上众创空间财政资金支持的,按照市级财政资金给予1:1的区级财政配套扶持。
(二)金融上市类
7.推进民营企业股改。对拟在境内外上市(境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含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等主要交易所)而进行股改的企业(已与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挂牌上市服务协议或合同),在完成股改并纳入市、区两级上市企业后备库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给予市区联动200万元奖励;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而进行股改的企业(已与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挂牌上市服务协议或合同),在完成股改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市区联动100万元奖励。
8.支持民营企业上市。民营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并报浙江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经验收通过后,给予市区联动200万元奖励;上市成功后,给予经营团队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9.完善科技金融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设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首期规模为1000万元,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通过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创业早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资本化,加大力度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具体参照《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招才引智类
10.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对新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民营企业创业人才项目,对A类项目按市补助标准(500万元)上浮30%执行,B类项目按市补助标准(300万元)上浮20%执行,C类项目按市补助标准(200万元)执行。对由民营企业自主培育,新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创业类人才的,在享受国家、省、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申报企业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支持专家柔性引进机制。对民营企业及其研发机构聘请外籍顶尖人才、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根据用人单位聘请“海外工程师”所支付的薪酬标准,按一定比例给予用人单位10-50万元年薪资助,单个“海外工程师”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北上广深”省级以上高端人才,利用双休日到我区民营企业工作,用人单位支付交通、食宿费用及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的,经认定,财政按其实际支出的30%给予用人单位“双休人才”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12.夯实技能人才基础。民营企业员工新获得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技术能手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市级以上技能大赛优胜奖项、市级工人发明家、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等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嘉兴市首席技师”称号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凡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元、800元、1200元、1800元、2500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民营企业紧缺急需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10-20%。
13.加强人才安居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端人才、高级人才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35万元的购房补贴,或分别给予为期10年每年10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的租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基础人才按人才公寓入住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14.完善人才医疗保障。对高端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并享受市级医疗单位绿色通道服务。为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外籍人才提供医疗便利,在我市三甲医院提供预约诊疗和外语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医院、诊疗中心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医疗保险直付网络系统。
15.优化人才子女入学政策。根据人才积分办法,妥善安排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端人才子女,根据教育资源情况,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无障碍入读公办学校;对其他高端人才子女,区教育部门根据人才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租住地),就近统筹安排。
16.优化人才居留服务。为外籍人才来我区民营企业工作提供便利,实行海外人才网上预约申请、电子审批及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办理效率;对已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才,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永久居留许可。
(四)要素保障类
17.鼓励节地挖潜。对园区内民营工业企业(含仓储)利用现有厂房、土地开展技术改造,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性质及建设控制指标的,经国土、建设部门审批,允许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或适当降低绿化率,不增收土地价款。
18.用好新产业新业态5年过渡政策。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对传统民营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建设厂房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利用存量厂房兴办众创空间的;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情形的,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不补缴土地收益金。
19.推广智慧能源管理。对民营企业新上智慧能源系统项目(含软、硬件),按实际审计投资额在50万及以下的,给予5万元补助;投资超过50万元不到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助;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审计投资额的20%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鼓励加大环保投入。对民营企业污染源(污水、固废、噪音)治理改造项目,项目完工审计并经环保部门认定后,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重点废气排放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废气污染治理的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清洁能源技改项目(水煤浆、生物质,燃油等锅炉改天然气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污水管网明管化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减负降本类
21.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特别是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好国家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深化增值税改革等工作,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简化办税程序,大力推进移动办税,在给纳税人带来经济实惠的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事效率。
22.全面落实稳就业政策。不折不扣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困难企业用工指导服务、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等政策落实到位;对当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民营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可返还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23.将“最多跑一次”改革引向深入。在深入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减费用的“五减”要求,全面推进一般企业投资项目赋码备案到竣工验收的审批用时“最多90天”改革,进一步深化“代办制”,提高职能部门间办事效率,并逐步将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服务接入审批系统实行网上办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2019年起新立项项目“最多90天”实现率达到100%。
(六)扩大开放类
24.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市场。民营企业参加市年度重点国外展览会,每个摊位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企业参加市年度重点港澳台展会活动,每个摊位一次性补助0.7万元;对企业参加非市重点展的境外展览会,每个摊位一次性补助0.5万元;对企业参加市年度重点境内展览会,每个摊位一次性最高补助0.2万元(市内)、0.3万元(市外省内)、0.5万元(省外);对企业参加上海市行业性展览会,每个摊位一次性最高补助0.5万元。同一展会最多补助3个摊位,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摊位费不足补助额的按实补助)。
25.降低出口外贸风险。民营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商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生产型企业要求上年度出口额在400万美元以上),给予实际保费支出最高50%的一次性补贴。其中,当年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不超过6万元;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民营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争端、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其他新型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在案件取得终审结果后,对当年度发生的律师费给予最高30%的补助,单个案件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6.鼓励进口先进技术。根据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对企业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国外先进装备和技术等,按照报关进口额,对进口额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市级相关补助金额(每1美元补助2分)给予50%配套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七)服务业发展类
27.鼓励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销售额)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且有一定增幅的民营批发零售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有一定增幅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检验检测和人力资源)等民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纳入规(限)上民营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后两年实现营业收入(销售额)连续同比增长超过10%的,再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28. 积极培育市场经营主体。专业市场内纳统大个体经营户销售额总额达到20亿、40亿元、60亿元、80亿的,给予该专业市场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入库后两年销售额连续同比增长超过10%的,再给予该专业市场一次性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的奖励。
29.壮大楼宇经济实力。单幢商务楼宇首次税收(不含房地产税收)超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或招商主体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奖励。
30.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对在我区新建民营企业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附则
1.本政策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每年由区财政提出筹措方案报管委会审定后执行。其中街道民营企业的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50%、街道财政承担50%。
2.本政策与我区原有扶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同一项目可享受区多项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不重复享受。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对于招商投资协议中已明确享受同类奖励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3.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民营企业(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区发改局、经商局、财政局初审,经管委会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需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由区财政局委托年度招标入围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所需经费在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
4.本政策中的楼宇是指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务楼宇、综合体楼宇、专业市场楼宇等。总部经济是指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2家,年度税收不少于500万元、实缴资本300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净资产6000万元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与采购中心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由母公司(集团)授权,在我区内注册成立的,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销售、结算、采购等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5.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7号),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6.对申报截止日前一年内及申报期内出现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环境保护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严重税务违法事件及其他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或处罚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及以上或经市级及以上官方主流媒体曝光),申报期前工业绩效评价为D类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有关奖励政策。
7.对于特别重大项目的扶持政策提交区管委会研究审定。
8.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发改局、经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发展改革局 姜晓莉,联系电话:83680666;
联系人:经信商务局 王华闯,联系电话:83680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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