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湾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台州湾新区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台州湾新区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着力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推动台州湾新区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建立研发导向的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R&D占比3%以上、R&D年投入2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20%以上的,并及时录入企业研发项目管理系统的,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由财政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二)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对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市级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企业主体培育
(四)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奖励40万元,连续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五)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六)对当年列入省级两业融合试点创优企业、产教融合试点型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补助;列入市级两业融合试点创优企业、产教融合工程项目,给予5万元补助。
四、支持企业创新创业体系建设
(七)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后又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众创空间的,评优当年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八)对当年培育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给予运营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当年培育出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培育一家给予运营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对年度评价A类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三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一次。
(九)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要求配备种子资金或孵化专项资金。
五、支持企业新引进的海内外孵化器
(十)根据运营孵化面积、资源导入、基金规模和团队建设等给予孵化机构每年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三年。第4年到第6年给予运营机构园区内企业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第7年到第8年减半奖励。
(十一)对来新区落户并能为新区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海内外知名孵化机构,根据成立公司情况、资金投入、人才团队、资源导入等情况进行“一事一议”。
六、支持企业新建立境外研发机构
(十二)对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在正常运行两年后,可申请补助。两年内,经核定评审,申报企业设立或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的核定累计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将按核定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核定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含)1000万元,不足2000万元人民币的,按核定研发投入的3%给予补助。
七、支持人才科创园区创建
(十三)本地高校院所、专业机构、企业改(扩)建人才科创园的,在引进第1个“500精英计划”人才项目落地后,按照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购置等投入费用总额的30%,经核定后给予建设方最高500万元补助。新引进“500精英计划”创业项目5个且每个项目运营一年以上,给予200万元资助,10个以上且每个项目运营一年以上,再给予300万元资助;新引进“高端人才创业项目”5个且每个项目运营一年,给予500万元资助,10个以上且每个项目运营一年以上,再给予400万元资助;新引进“领军人才创业项目”5个且每个项目运营一年,给予500万元资助,10个以上且每个项目运营一年以上,再给予900万元资助。上述人才创业项目不重复计算。
(十四)支持人才科创园区引入以科技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的科技创业苗圃、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创业苗圃孵化场地200平方米以上,有5家以上入驻科技型企业或创业团队的,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30万元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入驻科技型企业10家以上的,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50万元补助;科技企业加速器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加速器内科技型企业或该加速器毕业企业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5家以上且1家获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经费补助。以上三种奖励按最高额补助并减除已补助金额。
(十五)对经认定的市级才创园、“500精英计划”创业创新园分别再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补助。
八、支持企业设立海外创新中心
(十六)我市企事业单位受科技管理部门委托在境外设立运营海外创新中心的,根据建设协议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合作协议指标外的运营业绩,按照引才奖励标准予以奖励。补助经费用于支持与海外创新中心业务相关的运营支出,包括场所租用、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建设、人才项目洽谈及创新创业对接活动、差旅费、科技中介服务(如知识产权、科技金融、项目落地对接等)、自建或共用实验室和技术平台及设备购置使用等,不得用于海外物业购置、项目投资、国内关联单位的人员费用开支。
九、支持跨境人才项目孵化器设立
(十七)对经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认定的跨境人才项目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根据合作协议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合作协议指标外的运营业绩,按照引才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十、支持专利授权
(十八)鼓励国际专利授权。通过PCT途径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按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奖励,如已在省市级获得同类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十九)鼓励国内专利授权。新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按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奖励,如已在省市级获得同类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二十)专利获奖激励。新评上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奖励65万元(含市级30万元),银奖奖励35万元(含市级15万元),优秀奖奖励22万元(含市级10万元);新评浙江省专利奖的,金奖奖励奖励22万元(含市级10万元),优秀奖奖励11万元(含市级5万元)。上述奖励只给予第一申报单位。
十一、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十一)培育国家级示范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5万元(含市级10万元)、10万元。
(二十二)培育省市级示范企业。首次认定为省级或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3万元。
(二十三)鼓励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高校、科研组织、企业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认定的,每家奖励15万元(含市级5万元)。对不符合《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及认证领域相关规定的,一律不予奖励。实行贯标备案制,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
十二、支持挖掘知识产权价值
(二十四)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单个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一年只能申报一次,贷款的利息额(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且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贴息以一年为限。对注册在新区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签约金融机构,按新增专利质押贷款额的0.3%予以奖励;对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因专利质押贷款造成损失的,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30%予以风险补偿,单个企业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十五)支持企业挖掘高价值专利组合。对获得台州市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立项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项目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知识产权维权
(二十六)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七)鼓励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对实行《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购买商业秘密保护保险的企业,给予首次保险投保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商业秘密保护保险补助实行备案制,需在投保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鼓励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引进
(二十八)对具有“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服务人才,在任职单位工作2年以上的,给予任职单位一次性20万元(含市级10万元)的奖励;对具有“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且在任职单位任职工作2年以上,给予任职单位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十五、支持品牌战略推进
(二十九)培育商标示范企业。新获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7.5万元(含市级5万元)。
(三十)鼓励企业注册国际商标。对企业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申请国际注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三十一)培育品牌指导服务站。对新认定为省品牌指导服务站的,一次性给予7.5万元的奖励(含市级5万元)。
(三十二)提升品牌效应。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保护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6万元。
十六、附则
1.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试行一年。
2.2020年度截至发布日已申报的奖补按原政策执行,未申报的奖补按本政策执行。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其他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奖励和扶持。
3.国家、省、台州市若出台新的荣誉和项目,可参照本意见同类同级标准予以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奖励资金如有调整,以上级实际下达资金为准。本政策将适时参照上级政策进行修订。
4.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单位一般是指在台州湾新区依法纳税、查账征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的企事业单位。
5.本意见所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投资额及奖励、补助金额均为人民币。
6.招商引资项目已享受“一事一议”或同类政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7.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8.上一年度企业亩均评价A类、B类企业按照本意见100%享受各项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亩均评价C类企业按照80%享受各项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亩均评价D类企业取消奖补资格。
9.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类、B类企业按照本意见100%享受各项政策,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C类企业按照50%享受各项政策,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D类企业取消奖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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