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文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创新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山区样板的政策意见
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创新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山区样板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行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我县企业多层次对接资本市场,助推文成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山区样板,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整合优化历年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1、加大对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对工业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在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较上一年度的增量、基数分别给予10%、6%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鼓励引进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在文成布点或合作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新认定为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非财政支持的研发经费的20%、10%补贴。获得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之后,按上年绩效评价结果给予补助,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非财政支持的研发经费的20%、10%补贴,不合格不予补贴,最高300万元。
3、扶持科技计划(创新创业种子资金)项目。采取无偿拨款等小额资助方式扶持科技型初创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发展。给予重大项目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5-20万元(不含20万元);一般项目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补助。
4、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纳入省、市科技系统“揭榜挂帅”平台并立项的县级以上揭榜签约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累计不超过25%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5、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二、提升创新公共服务水平
6、大力发展各类公共创新载体,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7、经认定企业自主的省级及以上创新载体,并每年为文成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8、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创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9、对已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组织的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给予表彰,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奖励。
10、推广应用创新券。我县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可以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每个单位全年低于1万元的服务可全额抵用,超过1万元部分抵用50%,单项服务补助不超过3万元。
11、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上市
12、鼓励企业境内上市,按上市板块重要性分类、分阶段奖励。分类:一类为主板、科创板上市;二类为创业板上市;三类为北交所上市。
主板、科创板上市分阶段奖励2100万元: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并经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拟上市企业后,奖励100万元;企业通过辅导验收后,奖励300万元;企业向证监会报送IPO材料并被受理后,奖励800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600万元;股票上市成功后,奖励300万元。
创业板上市分阶段奖励1800万元: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并经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拟上市企业后,奖励100万元;企业通过辅导验收后,奖励300万元;企业向证监会报送IPO材料并被受理后,奖励800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300万元;股票上市成功后,奖励300万元。
北交所上市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企业通过辅导验收后,奖励300万元;企业向证监会报送IPO材料并被受理后,奖励300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200万元;股票上市成功后,奖励200万元。
本政策期内,对在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上市的第一家企业,分别另行奖励500万元,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第二、第三家企业,分别另行奖励300万元。
13、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包括红筹架构),按上市地和板块重要性分类、分阶段奖励。分类:一类为香港主板、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二类为香港创业板、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
香港主板、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并经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拟上市企业后,奖励100万元;企业递表且证券交易所受理后,奖励400万元;证券交易所同意企业上市申请后,奖励400万元;境外上市成功后,奖励100万元。
香港创业板、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分阶段奖励800万元: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并经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拟上市企业后,奖励100万元;企业递表且证券交易所受理后,奖励300万元;证券交易所同意企业上市申请后,奖励300万元;境外上市成功后,奖励100万元。
14、境外上市(包括红筹架构)企业须以境内经营实体的有限公司作为主体申报。对于境外上市后再申报A股上市成功的,视同新申请上市企业享受境内上市奖励,但需扣减原境外上市奖励金额。
15、对于成功上市的企业,首发融资3亿元以内,且融资额60%以上投资文成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首发融资3亿元(含)以上,且60%以上投资文成的,增加部分给予1%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其融资额60%以上用于文成的,按投资文成金额的0.2%给予奖励。
16、拟上市企业在取得交易所上市申请受理所申报的报告期内,开票销售额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增长20%以上、增长30%以上的分别奖励4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确定。
17、上市公司对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18、土地等生产要素支持。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新增募投项目供地价格按工业基准地价的70%执行,具体按工业项目有关规定执行。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前提下,用能、排污总量等指标予以重点保障。
19、县政府初步统筹安排2000万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今后视拟上市企业数量的增加再增加额度,对列入重点辅导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给予垫付,具体申报参照《文成县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操作指引(试行)》(文金融办发〔2018〕56 号)执行。
20、对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文成,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并视同县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
21、鼓励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对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实际经营年限在1年以上的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奖励10万元;规上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奖励30万元;拟上市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奖励50万元。
四、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
22、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基础层、创新层),基础层分阶段奖励200万元,创新层分阶段奖励300万元: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后,奖励3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后,基础层奖励170万元,创新层奖励270万元,如属基础层升级转板创新层的,则要扣减原基础层奖励金额。对本政策期内,前三家新三板挂牌企业,每家另行奖励50万元。
23、鼓励企业到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其中,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奖励30万元;在省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成功挂牌的,奖励30万元;在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成功挂牌的,奖励2万元。
24、企业在新三板、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三年内,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直接融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且融资额60%以上投资文成的,按投资文成金额的0.2%给予奖励,单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五、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
25、积极培育创投产业。对在文注册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基金机构,投资的实体企业或项目(不含房地产、股票、金融类)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额度按投资金额的5‰确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26、支持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金融服务。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万元的超赔资金,用于对保险人在该保险项目下赔款总额超出年度保费150%部分的补偿。保险公司年赔付率(年赔付总额/年实收保费)在150%以上继续办理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不享受补偿政策。
27、引导金融机构(组织)优化服务。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提升金融服务和金融业绩考核奖励。金融业绩考核,重点考核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支持实体经济、企业挂牌上市等情况。
28、支持开展民宿经营权抵押贷款金融服务。县财政按照民宿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较上年度贷款余额增量的1%对各开展民宿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银行进行风险补偿。
29、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支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建立风险补偿和缓释机制。县财政局按照上年度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5‰的比例提取风险补偿资金,对各金融机构发放该类贷款本息实际损失部分的20%以内按年度给予补偿,以提取的风险补偿资金为上限。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文成县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创新券政策含非独立法人创新团队)。“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当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准。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励对象。
2.关于奖励兑付时间。为更好执行财政预算制度,原则上每个项目申报及兑现根据资金申报系统要求落实。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奖补条款的,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4.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5.2021年已完成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在实施中的项目按新政策执行,适用时间从2022年1月1日开始,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6.关于政策的执行职责。本政策中涉及的各类奖励,按照行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技政策、金融政策分别由县科技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对申报事项的审核。
7.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有关法律法规或重大政策变化的,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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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浙江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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