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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台州市椒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椒江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30条

时间:2022-11-19 09:06:07|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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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椒江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30条

椒江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30条

为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制造之都的战略部署,助推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市核心区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24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着力打造先进产业集群

(一)推动支柱产业集群升级。对认定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高等级平台基地的,给予非政府部门的申报主体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按要求给予配套支持。对“三千三百”先进产业集群在技改补贴、用地安排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政策。对重大产业项目涉及的产业空间、能耗排放等指标,实行全区域统筹。

(二)推动强链优链补链延链。对列入“三千三百”先进产业集群示范产业链培育名单的,在进口替代、兼并重组、协同创新、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以及论坛峰会、区域品牌推广、展会等重大专项活动方面,每年选取若干个重点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体现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的项目、在产业集群中起龙头作用或产业链关键环节突破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三)推动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项目核准或备案前一个月至上年度末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新列入省级及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的,国家级基地补助200万元,省级基地补助100万元。对于新认定为省级及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国家、省里有扶持和资助经费的,按要求给予配套;国家、省里没有扶持和资助经费的,国家级补助100万元,省级补助80万元。

(四)推动高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对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战略性意义的高技术产业项目,按项目核准或备案前一个月至上年度末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对符合我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内的项目直接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着力培育优质企业梯队

(六)鼓励领军企业拔尖提档。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奖励。

(七)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连续两年实际地方贡献为正增长,且上一年度实际地方贡献增长15%以上的优质“瞪羚企业”,在市级增幅排名前15%,每家奖励10万元。对进入省“雄鹰计划”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一企一策”。

(八)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争当¡°冠军¡±。对新增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35万元(已获得省、市级以上奖补的,不重复奖补)。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连续两年实际地方贡献为正增长,且上一年度实际地方贡献增幅排市级前15%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不与“瞪羚企业”奖励重复)。

(九)实施“小升规”扶持计划。推进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当年纳入规上统计的,按企业当年地方贡献部分的60%给予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企业且每年产值(销售额)增速在10%以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规上企业降级到规下的,一般不列入A类。对上规3年内的企业作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的重点支持对象,在各类人才培训中给予更多免费名额。对企业上规后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对企业上规后补缴原有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免于加收滞纳金。建立绿色通道,以“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帮助新上规企业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十)加快企业股改上市步伐。企业为上市开展股改并完成股改的,按《台州市椒江区企业股改政策新10条》(椒政办发〔2017〕157号)予以兑现奖励和补助。企业实现在境内、境外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以及进行融资或再融资的,按《台州椒江区企业上市挂牌政策新10条》(椒政办发〔2017〕189号)规定予以兑现奖励和补助。

(十一)支持企业实施境外并购。对企业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境外并购重组的,给予企业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30%作为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签署境外并购重组协议或技术合作协议并切实履行合约的,以及并购后落地椒江的项目,经商务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照其实到投资额,给予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此项涉及资金在区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二)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对实施基础规范管理、精细化管理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的中介合同费用(含线上管理咨询培训)给予30%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20万元(如已享受过基础规范管理补助的,精细化管理补助则须减去已补金额);对企业实施数字化管理创新改造的,按照数字经济有关政策执行奖补。对市级管理创新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通过基础规范管理及以上层次验收的企业,优先列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申领名单,并可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给予一定的加分。

(十三)鼓励企业提标准创品牌。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标准规范)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为主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首个获得“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单元再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对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每个奖励10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参与军民融合。政策扶持按《中共台州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融办〔2020〕7号)执行。

(十五)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响应政府要求按期淘汰非强制性落后设备及产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后,给予企业淘汰生产设备原价(以原始发票为准,不含税)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开展“亩均论英雄”改革行业领跑者活动,鼓励企业提高单位土地面积贡献率,每年安排120万元资金,激励在区内同行业中表现突出的领跑企业。(具体政策见椒亩均办〔2018〕3号)

三、着力突出数字经济发展

(十六)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对实施工业互联网、智能化工厂等产业数字化重点项目,软性投入(包括信息系统、软件服务等费用,下同)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软性投入给予不超过30%、最高30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在先进制造业领域带动效应明显的5G融合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在服务型制造、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等新业态、新模式建设方面取得成效且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及研发费用15%、最高30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定等示范(标杆)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七)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全球500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等重点企业及5G、大数据中心等新基建产业企业落户椒江,实到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落户奖励;企业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高于该企业年度实际地方贡献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企业生产5G核心设备进入电信运营商集中采购名录,且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5G、集成电路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或软件开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或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20%(含)以上增幅的,可连续奖励。对首次入围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八)加快数字基础及服务体系建设。对新引进的面向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集成电路设计等领域的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两年内实际投入(新购置设备、仪器与软件,不包括空调等办公设备,下同)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软件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登记注册满两年以内,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信息和软件服务业企业,前两年每年按当年地方贡献部分的70%给予补助,后三年每年按企业当年地方贡献部分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对软件类项目单个合同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完成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执行合同金额10%、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具有行业资源的高等院校、专业机构、龙头企业在区内设立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招商服务平台,经考核合格,每年给予50万元的运营补助,补助期限三年。对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投资方不超过30%的信息基础设施投资补助;对与市级小微企业工业园管理平台对接的园区数字化平台,按照软件平台实际投入一次性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全国软件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立项及资金支持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国家扶持资金额度50%的配套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对新获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四、着力激发制造业创新活力

(十九)构建产业创新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承接区内药品生物等效性试验且通过一次性评价的,给予相关机构每个品种30万元奖励。

支持龙头企业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对新增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的项目奖励30万元;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上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按奖励经费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新建成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扶持和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国家无扶持和资助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新获批建设且有上级经费支持的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按规定给予1:1配套资助;对新获批但没有上级经费支持的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市级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建立研发导向的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R&D占比3%以上、R&D年投入200 万元以上且年增长20%以上的,并及时录入企业研发项目管理系统的,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由财政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对落户我区的科技创新平台、技术转移中心和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经认定按其在区内实际成交金额的5%给予资助,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对立项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补助。

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每家给予40 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增的国家级创新试点企业给予30万元配套补助;省创新型领军企业1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浙江省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单位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增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

区本级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是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能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科技资金资助额度为工业类项目不少于30万元。重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支撑,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作用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资金资助额度为工业类项目不少于20万元。一般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促进作用的项目;科技资金资助额度为工业类项目20万元(不含)以下。

种子资金资助标准和方式。种子资金的资助基准依据企业(项目)规模、科技含量、创新程度、开发意义、资金投入、市场前景等因素综合评定,按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给予资助,重点项目资助标准15-3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标准10-15万元。

推广应用创新券,原则上一年内每个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每个创业者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

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科技创业园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孵化机构引进和培育优质企业,每引进一家区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拟挂牌(上市)企业,给予孵化机构每家1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入驻孵化器后,三年内每培育一家规上股份制企业,奖励孵化机构3万元。

(二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年度评价优秀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经省经信部门鉴定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补助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项。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省、市级装备首台(套)的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享受国家、省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风险补偿政策的,给予按实际保险费用扣除国家、省政策奖励后剩余部分的9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全国前三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MAH持有人在我区且在我区投入生产的企业,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保护产品、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每件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省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优秀奖、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8万元;企业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认定的奖励8万元;对新认定为省、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8万元、2万元。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给予同期贷款LPR利率30%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一)加强协同攻关创新。对整机制造(集成)企业联合5家(含)以上本区零部件制造企业(技术服务企业)开展装备创新集成,且整机制造(集成)企业签订单个集成项目销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施完成后,给予合同执行金额不超过5%、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十二)支持企业加大改造投入。对制造业企业按照年度完成生产性设备投入给予分类补助,对生产性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立项备案,其中一般企业按实际投入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三千三百”先进产业集群重点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技改项目、节水型技改项目、列入省“四个百项”重点示范项目,在相应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制造业企业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设备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进口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进口额10%、最高100万元奖励(此项涉及资金在区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列入国家、省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应用项目,按国家、省财政补助资金10%、最高500万元给予配套奖励,国家、省没有补助的按实际投入10%、最高500万元给予补助。对享受省级工业机器人购置奖励项目,省与市财政1:2给予奖励。

(二十三)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对列入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目录的,给予3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对评为国家、省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五、着力强化要素保障提能

(二十四)加大产业人才引育力度。设立企业培训经费,组织开展椒江民营经济学院、凤凰山企业家沙龙等企业培训学习,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组织区重点骨干企业赴国内外学习考察及各类管理知识提升等。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领(创)办的企业,从认定当年起,给予不超过3年的贴息补助;补助金额按该企业当年实际付息的贷款金额(上限为1000万元)及该贷款基准利率(以兑付时点人民银行发布为准)计算;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兑现时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二十五)提高制造业平台能级。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获评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的,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五星级园区、省四星级园区、年度市级示范园区的小微企业工业园,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荣誉<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二十六)加强工业用地保障。确保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0%。对规划工业用地用途已调整但暂不实施的区域,可允许实施技改及新建扩建工业项目。每年盘活的低效用地,优先支持工业发展。对列入“三千三百”先进产业集群培育工程的重点企业、数字经济及“2211”培育工程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项目,其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省、市、区产业导向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六、着力完善产业服务体系

(二十七)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中国设计金智奖、优智奖、德国红点奖、IF奖等国内、国际设计大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此项涉及资金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对获得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十八)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围绕制造业行业规划制定、智库建设、宣传推广、管理咨询、教育培训等领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二十九)积极助力开拓市场。专项安排椒江制造拓市场经费,加强“椒江好产品”销售、展示平台建设和营销、宣传活动。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会和线上“云展会”,培育“超级工厂”。组织企业开展供需对接和新产品新装备推介活动,加强对消费者的专项补贴。建立“椒江好产品”推荐目录,纳入“政采云平台”,在同等条件下,鼓励政府、国有投资项目和企业优先采购椒江本地产品,鼓励本区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上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区内药品品种。

(三十)营造争先创优良好氛围。组织各街道和企业积极参与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一优两强”竞赛,对强镇竞赛优秀、优胜街道和强企活动优秀企业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2020年度截至发布日已申报的奖补按原政策执行,未申报的奖补按本政策执行。其他相关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政策可作相应调整。本政策与《关于印发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24号)相同事项的,按照市里政策执行,涉及项目资金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80%。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执行。本政策涉及的补助类项目资金除注明列支渠道的外,均在区本级制造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为保障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区财政要确保区本级制造业专项资金每年有所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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