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舟山市定海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定海区区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定海区区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全力推进定海创新发展,根据《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定政发〔2020〕10号)、《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产业〔2020) 38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海区区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
第三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并会同区科技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科技部门负责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做好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申报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重点领域、支持对象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是围绕定海创新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和区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新政、科技创新规划、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确定。支持的重点领域如下:
(一)支持科技载体建设。重点支持舟山市海大科学技术研究院等科技载体建设。
(二)支持科技创新引导项目。重点支持区级定向申报(主动设计)项目、区级工业类项目、区级农业类项目、区级公益性项目、区级科技特派员项目、舟山市海大科学技术研究院院地合作项目等科技项目。
(三)区级政策兑现项目。重点支持区级创新政策兑现项目、区级创新券兑现项目、区级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等。
(四)其他科技工作。
第六条 支持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
1.在我区注册并开展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能力的单位。
2.与定海区政府或政府部门开展合作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具备科研服务能力的单位。
(二)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稳定的研发组织和团队,有相应的研发能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2.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组成员申请专项资金时近一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分配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科技项目资金。科技项目资金一般采用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拟补助项目及补助额度。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投入结构、项目类型和创新阶段,项目支持方式原则上分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方式。区级定向申报(主动设计)项目、区级公益性项目、区级科技特派员项目、舟山市海大科学技术研究院院地合作项目等采用前补助方式,一般为一次性补助。区级工业类项目、区级农业类项目等采用后补助方式,一般为项目验收完成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
1.前补助。区级定向申报(主动设计)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区级公益类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区级科技特派员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4万元;舟山市海大科学技术研究院院地合作项目分一般院地合作项目和重大科技团队项目,一般院地合作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重大科技团队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2.后补助。区级工业类项目每个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核定研发投入的15%,区级农业类项目每个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核定研发投入的3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二)政策兑现资金。
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审核确认年研发经费投入达到200万,连续两年保持增长且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规上企业,按年研发经费投入额增量的10%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2.大力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专项补助。
3.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全覆盖,支持建设省级以上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于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通过上级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经批准企业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专项补助。
4.加强创新券推广应用。创新券补助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50%,单个合同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年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重大项目的补助金额可一事一议。
5.加快实施区级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项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金额3万元,每家企业当年补助经费不超过 5 万元。
(三)其他科技资金。根据年度科技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科技工作资金,包括支持科技载体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自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各镇(街道)、功能区、区属相关单位要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十条 科技项目以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具体实行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立项决策等立项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任务、申报)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前补助方式的科技项目资金,其项目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后补助方式的科技项目资金,承担单位可以自主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工作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专项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予以收回。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督促指导承担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本办法与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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