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兴区科技创新十条意见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推动区域高质量赶超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2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惠企政策十条〉的通知》(浙科发高﹝2021﹞75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七条意见》(湖政发﹝2020﹞12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创强十条政策意见》(湖政发﹝2021﹞13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创新主体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每家奖励5万元。对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每家奖励50万元。加大对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对新入库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重新入库的每家奖励1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投入年度有增幅且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含)以上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量前十的给予奖励,其中列前3名的,每家奖励50万元;列第4-6名的,每家奖励30万元;列第7-10名的,每家奖励20万元;对年度新增研发费用在100万元(含)以上、增幅高于全区平均且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含)以上的企业,对增量部分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新招引的项目,投产后首年度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例3%以上的,给予研发费用10%的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
三、引导各类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独立或联合高校院所组建研发机构,经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省市规定比例配套奖励。对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市实验室、市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5万元奖励。重点支持企业建立未来研究院(实验室),根据企业未来研究院(实验室)建设资金按比例进行配套补助,每家每年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四、提升孵化平台运行质效。支持科创平台的科技人才招引和科技项目孵化,大力扶持在孵企业创业。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奖励,对升级为国家级的再追加50万元奖励。安排众创空间专项经费,引导众创空间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的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自身的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
五、支持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个人),按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大奖个人(团队第一完成人)按每项100万元奖励;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鼓励开展地校合作、校企合作,围绕创新链、产业链,组织实施一批“揭榜挂帅”科技攻关课题、项目,给予适当奖励。聚焦科技强农,赋能共同富裕,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对科技特派员项目给予政策支持。扩大科技创新券的支持额度和兑现范围,实现长三角区域通用通兑,按照企业支付费用最高给予5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对认定为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给予每项最高2万元奖励。
七、鼓励科技企业做精做强。设立吴兴区科技领航奖和科技新锐奖,对在研发投入、科技人才、项目引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方面有显著成效的企业予以表彰。每年评选科技领航奖和科技新锐奖各10家,每家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八、优化科技创新服务生态。加快推进外国高端人才创新集聚区建设,市区共建人才引育、成果转化、技术交易等公共创新服务平台,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科技创新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参加科技(科协)部门组织的市外科技交流活动的,按交通住宿、展位等实际支出的10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2万元。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九、推进科协事业高质量发展。每年安排科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推进国家级、省级学会创新驿站、博士创新站创建,企业科协、学会建设,科普项目和全民科学素质提升,青年人才、海智及院士之家等工作。
十、全力打造长三角科创高地。聚焦重点产业组建高端科技创新智库,推动发展创谷经济,加快各类高端科创人才资源集聚。符合湖州市“五谷丰登”项目准入标准且不在负面清单的,在本意见基础上享受不低于20%的比例上浮(一事一议除外)。对科创主平台孵化的产业项目优先在项目落地、人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吴兴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登记,体制分成且统计入库的单位,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且近三年内无环保、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
本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涉及奖励和补助的相关政策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吴政发﹝2016﹞11号)文件同步废止。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发布。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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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浙江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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