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杭州市桐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强产兴县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强产兴县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根据《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强产兴县的若干意见》(桐政发〔2022〕20号)政策规定,现印发相关政策条款实施细则。
一、关于政策第1条:“鼓励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发活动的确认和研发费用的归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调整的,以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条 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后补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自愿申报,企业不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三条 申报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桐庐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自主创新活跃,项目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按规定范围列支、归集研发费用,单独设立明细账,企业研发费在企业统计报表系统正常反映。
(三)企业已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并实际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需在100万元以上且前一年度研发费用降幅不超过20%。
(四)企业研发项目、明细账已事先在浙江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报备。
第四条 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补助依据。上年度研发费用100万元以上的(前一年度研发费用降幅不超过20%),给予增量部分15%补助,年最高200万元。补助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在上述增量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基础部分研发费用给予1%补助,年最高50万元;无增量的,基础部分研发费用给予0.5%补助,年最高25万元。上年未加计扣除的,增量部分给予3%补助,最高5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补助。
第五条 申报企业当年度科技统计报表107-1表研发经费少于享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20%及以上时,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经相关部门讨论,视实际情况给予同比例核减补助基数或不予补助。申报企业承担需县财政资金配套的国家、省市研发项目,在应补研发经费总额中扣除当年该项目研发经费支出额。
第六条 原则上补助取数时点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日,如上级要求政策提前兑现等紧急情形时,经县科技局商县财政局同意,可以上年度12月31日作为取数日,作为补助依据。
第七条 县科技局发布年度研发后补助申报通知,面向全县企业公开征集,申报企业按要求如实报送以下材料: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承诺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107-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107-2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其它相关佐证材料等。企业107-1表研发费用数据不得少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20%及以上企业清单。
第八条 县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同相关部门联审,提出拟补助企业和补助金额,提交县科技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与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公布并拨付补助资金。
二、关于政策第3条:“强化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规上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通过省级评审的,当年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备案的,再给予40万元奖励。
第二条 规下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通过省级评审的,当年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备案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市级奖励资金全额拨付,县级资金配套)。
第三条 本政策发布之前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重新认定的,规上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规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本政策发布后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重新认定的,规上企业当年给予20万元奖励。规下企业通过重新认定年仍未上规的,当年给予30万元奖励(含首次认定补差20万元+重新认定10万元)。规下企业通过重新认定年已升规的,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含首次认定补差30万元+重新认定20万元)。
第五条 当年同时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雏鹰计划企业的,两项奖励合并计算,奖励总额不突破上述标准。
第六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额度和奖励方式,根据市政府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关于政策第8条:“支持创新载体发展”的实施细则
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当年享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取数时点参照政策第1条相关细则。
四、关于政策第11条:“借力平台双招双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范围。经县科技局备案的专业招商机构及县外双创平台、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助力我县项目招引落地,且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助力招引项目为当年在我县新注册登记企业(以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时间为准),项目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定位。
(二)新引进项目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实际资金到位不少于100万元,已形成固定资产并在我县形成亩均贡献(根据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公司章程、实际到位资金证明材料审核注册资金和实际到位资金,根据审计报告核验固定资产等)。
(三)每个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项目只能由一家助力机构申报该奖励。
第二条 奖励标准。根据项目绩效,对相关机构给予每个项目最高20万元奖励,单家机构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当年注册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并实际落地投产(开工),奖励5万元;当年注册十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并实际落地投产(开工),奖励20万元;当年注册亿元以上科技服务业项目并实际落地投产(开工),奖励5万元;当年注册十亿元以上科技服务业项目并实际落地投产(开工),奖励10万元。项目类别以县商务局认定为准。签约、落地跨年项目,待落地投产后予以补助。
第三条 组织实施。由县科技局牵头,组织对经备案的专业招商机构及县外双创平台、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助力我县双招双引开展奖励工作。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企业向县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1.奖励申请表。需经有关单位盖章确认;
2.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合同或投资协议、备案证明或拍地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实际到位资金证明材料等。
(二)审核。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
(三)审定。根据部门审核情况,提交县科技局班子会议研究审定。
(四)兑现。由县科技局联合财政局按程序划拨奖励经费到申请机构。
五、关于政策第12条:“激发创新主体做强”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评选范围。拟评选“县科技创新十强企业”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桐庐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连续2年为规上工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及以上,且为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研发管理规范,且已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
4.列入全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优先发展类。
第二条 评选办法。根据“基础分+附加分”两项合计进行排名,取前10名为表彰对象,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一)基本分(100分):其中研发费用总额(30分)、研发投入强度(30分)、亩均贡献(20分)、销售增幅(20分),每项指标按绝对值和增幅两个纬度计算得分,其中绝对值占比40%,增幅占比60%。
(二)附加分: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加分。
1.当年度荣获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一、二、三等奖(第二完成单位)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第三完成单位的在上述基础上相应减3分。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的,在上述基础上加5分,计分办法同上。
2.当年新承担国家、省、市重点研发项目的,分别加6分、3分、1分。
3.当年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和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加10分、5分、2分。
4.当年新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加1分。
5.当年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的,分别加6分、4分、2分;
6.当年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经县科技局备案,按实际支付额每50万元加1分,不足50万元不得分。
(三)特殊情形
1.当年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或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直接入围。
2.当年荣获国家、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一、二、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直接入围。
第三条 评选程序。
1.每年评选“县科技创新十强企业”,原则上10家,可视评选情况确定表彰企业数。
2.县科技局负责评价排名,提出拟表彰建议名单。
3.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税务、统计、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拟表彰企业进行联审,提出拟表彰名单。
4.拟表彰企业经县科技局领导班子讨论,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与桐政发〔2022〕20号文件一致,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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