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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金华市永康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永康市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3-15 09:05:09|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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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永康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永康市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永康市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金华市关于推动经济稳进突围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加强各类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经济稳进突围、高质量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提出以下政策。

一、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由市发改局牵头实施)

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十百千万”工程,全年滚动推进市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投资超150亿元,带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增速20%以上。

1.加强资金要素保障。全力做好中央预算内项目储备和申报,当年争取的中央资金使用率达 65%以上。积极向上争取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严格按照申报要求筹措落实配套资金。抓好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实施和债券发行、使用、管理,积极争取专项债券额度。加大金融工具项目谋划储备力度,争取更高质量项目列入国家、省备选项目清单。做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储备和贷款投放,及时足额拨付贴息资金,加快释放政策效应。对承担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平台公司,根据项目情况和财力状况,注入一定资本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强化存量资产盘活,储备并实施10亿元以上拟盘活资产1个。用好市区重大项目统筹资金,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经信局、人行永康支行以及各项目主管单位)

2.加强重大项目土地保障。健全新增指标与盘活存量奖励挂钩机制,完成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500亩,消化批而未供1500亩,供应工业用地12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2000亩,力争全年1个项目列入省级统筹保障或争取用地指标奖励。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允许省重大产业项目中的示范类制造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持续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取消标准农田占补平衡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管理制度,简化用地预审审查,允许重大项目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局以及各项目主管单位)

3.加强用能要素保障。全年力争保障重大产业项目新增能耗指标15万吨标准煤以上,优先支持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以及产业指导鼓励类项目、强链补链项目、上市募投项目。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全年腾出存量用能空间2万吨标准煤以上。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重

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4.着力推进重点领域投资。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力争

增长25%,进一步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明确设备投资额计算范围;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商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对迁建、扩建进入开发区、高新区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继续对投产的光伏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允许在设施农业上建设农光互补、菌光互补项目,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力争新增光伏装机3万千瓦。(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办)

5.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加快推动已售、逾期、难交付的住宅项目的建设交付。建立动态房地产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在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基础上,因城施策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允许资质和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第三方银行开具的保函,申请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等额资金。(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金融办、人行永康支行、金华银保监分局永康监管组)

二、科技创新政策(由市科技局牵头实施)

聚焦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强化教育、科技、人才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围绕完善和优化科创平台体系,重点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高新科技企业培育等方面,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力争全市研发投入强度达2.91%,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25%。

6.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科技创新再贷款等结构 性货币政策工具,推动“人才贷”、“浙科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人才创业险等科技金融产品的实际运用和增量扩面。引导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拓展创新券使用范围,探索运用创新券给予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的保费兑付补偿,补偿额可不低于企业实际投保费用的 80%;推进“数智五金”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的发展战略,加速研发端数字化转型,将数字仿真技术应用项目列入创新券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行永康市支行、金华银保监分局永康监管组)

7.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政策。以平台建设推动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现代农机装备技术创新中心、长三角五金研究院引进高端人才享受不低于5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享受“安居安心·智汇丽州”等人才支持政策。对大院名校在我市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8.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浙中科创走廊建设,完善重大科创平台体系。不断完善省现代农机装备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全力争取项目落地,到2025年完成阶段性建设目标,建设期内市财政补助总额不低于省财政补助的1倍。对新获批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家奖励500万元,经评估优秀的,按省奖补金额1:1给予配套。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设计院、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仅适用于工业企业),按照省奖补金额1:1给予配套。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9.支持开展原创性引领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对列入国家、省进口替代技术攻关范围的主动设计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奖励。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通过验收后,按国家、省立项补助金额的 50%给予奖励。对列入金华市级科技计划主动设计项目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按项目预算经费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支持企业牵头或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以科技项目形式对省级创新联合体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支持,持续3年。通过创新挑战赛、竞价(拍卖)的项目,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100万元。企业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与科研院校开展技术合作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按照实际支付合作费或技术转让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对入选金华市级重大、重点及公益技术应用研究的卫生健康类科技计划项目,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0.落实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11.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纳统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100万元以上,连续两个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均达到规定要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高新企业认定办法确定,非高新技术企业达2%以上,其中3亿元以上金属材料企业按1.5%),且研发费用总额持续增长的,根据本年度增量(最低50万元)按10%的比例,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其中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按20%的比例,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补助。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企业考核中视同利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12.实施海外与外资研发机构激励政策。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注册地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申报创建海外创新载体,被认定为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的奖励50万元。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单位,经认定,给予支付年薪总额的 50%、每年最高30万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建立金华市级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建站补助;经推荐入选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再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13.实施双创载体激励政策。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分别奖励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10万元。在金华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并实行区外孵化的企业,按其实际租用面积每年给予1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租金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制造业的孵化器毕业企业,经审定列为加速项目的,可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租金补助。实体入驻五金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智能门(锁)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的创新服务机构,前3年给予免场地租金的优惠。(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总部办) 

14.支持科技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每家奖励10万元。对获评省创新能力百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3+2”产业集群培育政策(由市经信局牵头实施)

聚焦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打造“3+2”先进制造业集群,着力推进先进制造业崛起,力争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5%,规上工业亩均税收增长6%。

15.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集成各类制造业财政支持政策,集中财力支持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优质企业竞争力提升、集群服务体系构建以及人才引育、科技创新等重点工作。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1%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16.强化政府产业基金引导。积极参与浙江省“4+1”专项基金,引导省级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加强市产业基金(母基金)管理运作,聚焦“3+2”产业集群,组建各类子基金,充分发挥产业基金招大引强作用,推进产业链招大项目、投好项目,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国资办、市招商中心、市财政局、市产投集团)

1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与在金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加大对“数字强企”工程、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产业集群打造、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产业链打造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加大制造业领域金融支持,2023年,力争新增制造业贷款55亿元以上。落实新一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新增上市1家,报会企业2家。(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金融办、人行永康支行)

18.加大土地要素供给力度。全年出让的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0%。加快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重点打造永康市高端农林草装备智能制造新产业平台,新增工业用地用于城西新区和经济开发区不少于50%,重点用于支持“3+2”产业集群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

19.促进工业用地有机更新。整治低效工业企业用地4000亩,整治集中连片低效区块1个。加快园区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推动工业设备上楼,对经批准实施改造提升的项目,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一般不低于1.5,有建设条件的项目可试点探索容积率2.0以上。(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

20.强化产业高端智力支持支撑。制定出台《关于深化“智汇

丽州”引才计划推进创新驱动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完善产业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育配套政策和操作体系。以海外引才为主要突破口,努力打通市场化引才通道,集聚各方引才工作力量,聚焦新兴产业全力招引培育高层次人才。积极培育本土实用化创业和创新人才,为产业转型升级注入更强大动力。实施新时代五金工匠培育工程,大力推进企业技能等级认定,强化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更为完善的安居保障体系,推动人才在永安居安心。(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

21.加大特色产业集群创建。创建省级“新星”产业群1个,对列入省级“新星”产业群培育名单的永康现代农机装备产业群,在产业平台建设、专业人才引进和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与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由市发改局牵头实施)

围绕“5+4”现代服务业体系,抢抓服务业发展新机遇,力争2023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达到6%。

22.打造高能级服务业平台。推动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创建,力争形成1个以上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对首次入选的落实省政策给予180万元补助经费。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中,优先安排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23.支持培育服务业骨干企业。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或服务业重点企业(包括供应链、商贸流通、绿色商场、现代物流试点等)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商业特色街或智慧商圈改造提升试点的,在商业步行街、智慧商圈试点验收通过的当年,分别给予改造提升申报单位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申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创新基金以及重大科技专项。不定期在全市服务业重点行业中开展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工作,扩大优质服务业企业知名度,营造比学赶超氛围。根据企业规模、财政贡献、就业人数、示范效应等情况,分行业开展认定,并发文公布(参照关于推进永康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24.强化服务业高端人才支撑。加大外出招引力度,特别是加强硕博人才的引进。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全球顶尖人才实行“一人一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局)

25.支持信息服务业稳进提质。首版次关键软件产品按规定享受首台(套)产品有关支持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围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26.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项目。对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规上信息技术应用企业,按科技政策给予研发费用补助。大力支持集成电路高端通用器件、关键设备、核心材料、物联网方案设计等领域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全面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27.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迭代升级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星级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优、育优、扶优”工作。深化“1+X”产业园发展模式,一市多点、一园多区,丰富永康市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多元化业态,支持浙江永康五金产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争创省级专业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成功争创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8.推进文旅融合发展。支持文旅项目开发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文旅项目经核准或备案的新建或改造提升类项目(不含民宿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营的,根据相关部门认定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财务投资报告,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值)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投资额在2亿元(含)以上,另行商议奖补政策。鼓励城市转型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用于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申请使用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的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社会资本投资的文旅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支持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文旅项目,支持采用点状、坡地供地方式建设文旅项目。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文旅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9.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根据2022年度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城镇土地使用税A类企业按100%减免,B类企业按80%减免。(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税务局)

30.推动服务业企业月度升规。2023年,对月度升规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1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2023年1—11月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5000万元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1亿元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五、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政策(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实施)

31.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建立申报专项债交通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交通项目可申请专项债券支持。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我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铁办、市交投集团)

32.加快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重新修订《永康市加快海铁联运发展暂行办法》。在推进现代物流业做大做强、高质量发展上精准发力,支持和鼓励网络货运平台等业态发展,加大对物流业重点平台、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33.优化交通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优化省主导高速前期推进机制。对跨县(市、区)、且通道作用显著的义龙庆等已纳入交通强市实施方案“十四五”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支持按照省主导高速公路推进。经论证不具备市场化招投资人基本条件的,支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铁路、高速公路投 融资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33号)确定投资人。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专项债原则上按照省市县出资比例分担,车辆通行费收入按出资比例分享。优化交通项目前期流程。允许交通项目在前期研究阶段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或在工可阶段提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对经营性高速公路,在未确定投资人的情况下,优化审批流程,支持交通项目在前期研究阶段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或在工可阶段提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责任

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市交投集团)

34.持续落实交通物流助企纾困政策。继续落实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使用ETC车载装置的3类、4类客车通行费实行阶段性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九五折优惠),实施期限6个月,具体时间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公布。用好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重点支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普通货运车辆车主“两企两个”群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办、人行永康支行)

35.便利货运车辆通行。落实省交通厅要求推行货运车辆进城通行证“一网通办”“一城通办”,原则上取消对新能源轻型及以下 厢式、封闭式货运车辆在平峰时段的禁限行措施。对所有黄牌、蓝牌冷藏车(挂车除外)给予同等便利化通行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36.支持交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推进老旧营运车船淘 汰,提高城乡公交一体化率,倡导公交车、出租车更新新能源车辆,减少碳排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7.优化农村道路改造提升用地管理。贯彻《关于规范农村道路改造提升用地管理的通知》(浙交〔2016〕64号)要求,对于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交通流量大、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道路,可适当增加安全防护空间,确保交通安全,路基宽度一般不超过8米,平原地区交通量大有安全隐患的道路路基最宽不超过9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六、扩大内需和对外开放政策(由市商务局牵头实施)

积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巩固提升对外开放优势,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积极抢订单拓市场,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恢复向好。2023年,确保出口占全国份额不降低,增速高于全省,实际使用外资4000万美元以上,力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左右。

38.全力提升商业能级。引进新型消费企业主体,鼓励总部型经济发展。对新招引的年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或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对企业个人股东分红的地方综合贡献额按100%予以奖励。鼓励商业综合体提质增效。对商业综合体进行收银系统改造,实现入库纳统的,年度零售额每达1亿元,给予50万元奖励,单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9.持续释放传统消费潜力。鼓励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对在永康设立独立法人机构、二手车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库的汽车经销企业,按其年度二手车经销额(以统计局提供的含税销售额为准)的0.5%给予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预制菜企业加强技术革新,支持预制菜产业园等规模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0.培育发展消费新场景。支持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对新评为省级、市级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的,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再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智慧商店提升改造的,验收通过后,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1.加大外贸支持力度。加大外贸支持力度。实施“永康五金品牌出海”拓市场活动,重点支持展会50个以上,政府牵头与企业自行组织的出国(境)拓市场团组30个以上、企业800家次以上。对材料齐全的出口信保限额批复办结率不低于90%。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不低于70%。对新招引的年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每出口1美元补助5分。对全市外贸企业一季度后赴境外参加展会的,按照赴港澳台地区1万元/人、赴日韩地区2万元/人、赴东南亚地区3万元/人、其他地区5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其中对2023年度出口额分别达5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外贸企业,每家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8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2.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对从市域外新招引落户、注册独立法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对开发用于外贸综合服务所需的数字化平台费用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新招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给予当年服务企业15家(含)以上且进出口额3亿元(含)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50万元奖励。企业新建跨境平台,线上年交易额首次达到1000万美元且定期报送数据的,给予20万元奖励,每提高500万美元再奖励10万元,单个平台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3.深化全球大招商行动。加大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洽谈力度,全市开展境内外招商活动5场以上,并在经费、审批流程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永康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等镇(街道、区)开放平台开展外资招引。支持开展中介机构招商,对于由中介机构新引进的合同外资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6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给予中介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中心,市财政局、市外办、各镇(街道、区))

七、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牵头实施)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快推进以县城为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引导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4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与国家担保基金对接合作,力争对小微、“三农”市场主体个给予优惠倾斜。用好央行再贷款资金,做好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低收入等群体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45.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垦造。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垦造。积极争取山坡农用地(非林地)与平原林地置换试点,拓展补充耕地资源,全年完成垦造补充耕地1000亩。积极谋划全域土地整治项目,重点抓好古山镇等3镇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6.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含粮食生产功能区)5000亩,全力争取农业农村省统筹资金。鼓励扩大农业农村领域有效投资,积极招引促成单个主体总投资额1000万以上农业产业项目落地的,给予所在乡镇(街道)项目总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奖补不超过500万元。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对示范区内按照未来农场和数字农业工厂创建标准实施的重点支撑项目,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给予总投资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支持“一县三基地”创建,给予不超过总投资5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农事(农机)服务中心改造提升,对根据配套规定购买机械装备、年服务面积达到5万亩次、10万亩次以上且年度考评合格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区域农事服务中心(省级农机服务中心)通过年度考评合格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已获得项目支持的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47.加强种粮农民收益保障。继续实施规模粮油种植补贴、

订单奖励、最低收购价、规模种粮主体贷款贴息等常态化补贴政策。达到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政策触发条件后,省、永康市两级财政水稻亩均化肥、农药成本上涨额的50%(向上取整)给予补贴。永康市财政对规模种粮(稻、麦)面积前3的乡镇(街道)和播种面积增幅前3的乡镇(街道)(与播种面积前3的乡镇不重复),每个乡镇(街道)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48.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继续培育打造5个特色精品村。推进未来乡村建设,根据省、金华市级验收结果分档给予奖励。启动实施新一轮集体经济发展三年行动,市财政三年安排不少于6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市村集体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49.支持科技强农、机械强农。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通过验收后,按国家、省立项补助金额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50.持续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特色小镇相关政策,优先推荐特色小镇建设项目列入省、金华市级重点项目清单。加快数字五金小镇建设,把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智能制造作为主攻方向,数字五金生活体验中心完成基础施工,完成五金城市场搬迁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总部办)

51.推动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围绕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基础设施提级扩能,积极申报15个以上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项目,力争完成投资30亿以上。全面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努力打造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大银项对接力度,充分运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建设局、市金融办、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52.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按照部署开展居住证互认转换工作,完善“省级共性+市县个性”积分制度,进一步优化以积分为依据实现紧缺公共服务梯度供给。迭代升级永康“浙里新市民”应用建设,丰富应用功能及特色应用场景,推动政策、业务、服务等进一步集成。进一步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探索“人钱地”挂钩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实施)

围绕就业、教育、社保、医疗、养老等民生大事,实施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量的三分之二以上用于民生领域。

53.支持推进“劳有所得”。根据上级统筹安排,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综合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适度提高全市最低月工资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水平。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根据省里部署,继续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根据国家部署,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根据省厅安排,扩大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探索将用人单位招用的实习见习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54.支持推进“幼有善育”“学有优教”。进一步加强义务段教共体建设,深化“名校+新校、强校+弱校、市区+山区” 教共体建设模式,实现义务段教共体建设全覆盖。大力推动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市和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市创建,全力实施“县中崛起”工程。加快学前教育补短提升,2023年计划创建等级园10所以上。加强公办学位供给,2023年计划投入使用中小学(幼儿园)5所,新增公办学位6120个。2023年新增托位360个,新增“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2家,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9家,每千人托位3.9个(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局)

55.支持推进“病有良医”。加大医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推进浙江永康卫校迁建工程、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城西院区建设工程、永康市妇幼保健院改扩建工程等其他重点项目建设。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加强市级重点学科创建。市第一人民医院力争3年内大部分指标达到“三甲”要求。谋划组建永康市乡贤医疗卫生人才奖励基金池,建立柔性人才引进机制。市第一人民医院加大与上级医院合作力度,加强临床合作和科研创新,快速提升医疗业务水平,力争创建市级重点学科1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56.支持推进“住有宜居”。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2023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620套(间)。(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57.支持推进“弱有众扶”“老有康养”。支持推进“弱有众扶”“老有康养”。加强困难群众、孤困儿童等基本民生保障。每年开展儿童督导员及儿童主任全员培训,提升儿童队伍质量和水平。低保标准增幅不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打造社会救助联合体项目。大力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2023年每万老年人口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到27人。新增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100张,完成9个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智能服务终端配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上述8个领域政策牵头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会同财政金融、自然资源、能源、人才等4张要素保障清单牵头单位,抓紧研究落实,于2月25日前出台深化细化的配套政策文件,并及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责任分解和落地实施,推动若干政策措施精准滴灌、直达快享,确保基层有感、群众获益、企业得利。

本文件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均为2023年全年实施有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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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作废]金华市永康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永康市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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